实际上有个误区,很多人并不知道,按照增值税条例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法定税率分别为17%和13%,但按照实际计算,税负分别为14.5299%和11.5044%:[100-100÷(1+17%)]÷100=14.5299%[100-100÷(1+13%)]÷100=11.5044%也就是说,100元的含税商品中,实际价格是85.701元,税是14.5299元,两项合计正好是100元;同样,税率是13%的产品,100元含税商品中金额是88.4956元,税是11.5044元。那么在知道100元含税商品中包含的税之后,在实际价格85.701元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也就是说不含税的价格是不变的,那么要想价格降低必然在税上面想办法了,也就是在14.5299元上面做文章。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分别从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一小规模纳税人同样购进原材料15万元,这里不谈能抵扣税金,就单独计算原材料的采购成本。1、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里购进原材料,由于对方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15万元的原材料的金额(记入原材料科目帐户的金额)是:150000/(1+17%)=128205.13元;2、同样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15万元的原材料,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提供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提供税务部门代开的征收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抵扣6%的税金,那么15万元的原材料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记入原材料成本的金额是:150000/(1+6%)=141509.43元,很明显,总价15万元的原材料从不同的纳税人那里购进,原材料的采购成本相隔13304.3元;3、上面已经很清楚了,在过去很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发生业务时,只考虑税收的差额,认为只要在税收上让出所谓的11%(其实这种计算也是错误的)就可以了,殊不知在原材料的采购成本上吃了亏,有的人还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