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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的实务应对丨以案说法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碰到”提示付款待签收“困境一案的法律分析与律师实务应对指引。

一、案情概要

客户基于交易关系,背书取得《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该票据由出票人承兑。

其后,客户的财务人员于网银挂载的电子汇票系统提示付款。直至提示付款期满,票据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待签收”。

经与前手联系,得到“承兑人资金紧张,该汇票需延迟一月”的反馈


二、法律分析

1、汇票的无因性和文义性,决定了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即负有到期无条件付款的义务。承兑人不得以其他任何事由拒付。

2、该案中,持票人已通过网银挂载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承兑人对此付款请求置之不理(不签收、不驳回、不付款、不拒绝付款),导致票据状态持续显示“提示付款待签收”。

3、鉴于《票据法》第61条及司法解释对于“拒绝付款证明“发生追索权的规定,其行为已危及持票人行使追索权。

三、实务应对

1、实务中应就上述“提示付款待签收”票据状态,能否认定为拒绝付款的证明的司法实践情况,进行类案检索。经查,该案有管辖权法院及二审法院均支持了”提示付款待签收“属于实质拒付的主张。

2、通过发送律师函等书面方式再次提示付款,既是督促付款,也具有保留证据的作用。律师函的内容为,催促承兑人进行签收、驳回、付款或出具拒付证明等。

3、书面通知前手,以便前手做出相应准备,具有通过前手反向传导督促承兑人兑付的作用,同时预先为基础法律关系诉讼案件采集证据。


4、严格把握行使追索权6个月的期限限制。应当于电子汇票系统中第一次提示付款起算6个月,及时提起票据追索权诉讼。。

四、案件结果

本案,客户委托本所分别向承兑人发送督促律师函,向前手发出追索通知律师函。

承兑人于收到律师函次日,全额兑付了汇票金额。
作者:孙潭律师,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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