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分割的理由,损害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异常,原告发现被告隐瞒、擅自出售婚内房产且售房款去向不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分割财产。因无法定离婚事由,被告对于离婚态度从同意离婚转为不同意,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
鉴于此,原告以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售房款扣除还贷款项后的余款,并对被告予以少分。
我国夫妻的法定财产制为婚内所得共同
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对于财产的意见未必是一致的,而平等的处分权并不意味着一方可以擅自处分,尤其在婚姻关系异常的情形下,配偶一方恶意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情形并不鲜见。基于对夫妻一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当出现重大分割理由(如配偶一方转移、变卖共同财产,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时,法律允许夫妻一方婚内起诉分割共同财产。
注:关于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规则。
因2001年《婚姻法》并未作出规定,立法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
因此,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结合婚姻法、物权相关理论规则的基础上公布施行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释三第4条补充完善了婚内分割规则,使司法实践的处理有了明确的依据。
2020年,我国公布《民法典》,民法典第1066条吸收了该婚内分割规则的主要内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夫妻共有房屋出售,所得的房款也未与原告进行分割,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对原告要求分割售房余款的请求予以支持。同时,鉴于被告擅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故酌情对其少分财产。
注:因本案擅自变卖房产的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2021.1.1)前,适用的法律依据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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