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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主案件胜负——如何让法院不错判案件

对此前短文《法院可以判错案子么》的续写。

对于球赛的胜负,很少有人、很少有机会能将整个球赛的结局怪责于裁判员的偏误判;因为大众的认知中,球类竞技的结果主要取决于球队技战术水平、临场的排兵布阵、发挥与应对等。

民商事案件的诉讼,何尝不带有竞技色彩?

概因于普通的当事人而言,诉讼具有个案偶发性、利益攸关、兹事体大的因素,故而大众较少从竞技、博弈的角度去进行认知诉讼。

一、审判权的特点

民商事案件中,审判权具有被动性、中立性的特点。

审判权的被动性,主要是指当事人“不诉不理”,当事人启动诉讼并选择诉求方向。

中立性,是法院在诉讼活动中处于居中裁断的地位,当事人诉讼能力上的欠缺通过诉讼代理人、法律援助等制度弥补,原则上法院不能给予一方助力。

二、审判的逻辑

法院裁判案件的模型是司法三段论,即

法律(大前提)+事实(小前提)→ 裁判结果。

1.事实不等于真相

小前提中的事实,包含于真相之中,是具有法律意义且可认定的事实。

诉讼参加人处理事实时的技巧和对抗程度,约束了法院发现事实的范围和可控性。

2.大前提不止法律

从请求权基础分析的角度而言,合同与法律规范均是请求权基础规范。

相应的合同条款,可以平定法律适用时的实务分歧,继而出现极为明确的规则适用。比如:原告维权产生的律师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违约方)承担。

综上得出中间结论:

诉讼参加人,无论是对事实的接触、裁剪、处理,或是规则的方向确定,均先于法院;而当事人在事实处理、规范解析、事实涵摄等诉讼能力上的不足,完全可以通过专业的诉讼代理人(如委托律师)进行弥补。

三、你可以引导、限制甚至纠正法官,以至于法院只能这样判

在审判逻辑的基础下,案件分析和法律适用的具体方法虽不同一,比如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法律关系分析法、类案比对分析法,却无外乎对法律规范适用范围、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的解析以及善用证据规则证明要件事实的存在。

1.错案分类与救济

从审判权中立的角度来说,错案可以简单区分为两类:

一类是狭义的错案,此类案件判错的因素是复杂的、系统的,也是法律容许的(相应的救济通道为二审终审制、审判监督制度、法院法官的发改率等考核)

另一类是广义的错案,比较典型的是审判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导致的冤假错案,对此法律亦有包括狭义错案救济之外的惩处,如追究审判人员的刑事责任等。

本文所指的错案是狭义的错案。

2.如何引导、限制甚至纠正法官

法律的一个重要功能是限制与规范权力(包括审判权)。

如上述的审判的逻辑,又如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中对于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如处分权、辩论权,无不是诉讼中对法院的限制与规范。

对当事人而言,与裁判者合力得到公正的裁判结果,或者限制、纠正裁判者作出错误裁判结果的方式是:

熟悉、遵从审判的逻辑并按法定程序行使权利,如对法院主管或管辖提出异议,申请符合情形的审判人员回避,对法院选择的影响自身诉讼权利的审理程序(小额诉讼程序一裁终局)提出异议,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进行补充或调整,用证据规则获得优势,对法律如何适用进行充分辩论,对错判案件进行上诉,对生效裁判申请再审和申请检察院抗诉以引动再审的审判监督......

这个主动权从来都基于当事人自身或其所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包括律师)充分且理性地参加竞技或博弈——诉讼活动。

3.若你做到该做的,法院只能这样判决

鉴于诉讼具有竞技、博弈——专业性的特点,若想预判法院的裁判结果,尊重专业并未雨绸缪的进行诉讼方案的准备尤为关键

从当事人的角度而言,毕竟术业有专攻,若说有方法,可能比较“类似于”类案比对分析法。得益于裁判文书的公开,在法律咨询、诉讼中,不乏见到当事人拿着另一个地区不同层级的法院“类似”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诉讼,因两个案件“大体”类似,所以当事人按照那个判决书中的判项提出的诉讼请求也应该得到审理案件法院的认可和支持。——需要说明的是,类案比对分析法是一种专业的方法,需要建立在体系化理解法律规范与要件事实、证据规则的基础上——而当事人很难具备。

从接手材料和当事人陈述的角度,结合法教义学的客观发展,律师常用的分析方法是 法律关系分析法(又称历史分析法)。律师通过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进行翻译、剪裁、处理,找到了有法律意义及证据支撑的事实,并在体系化的法律规范中找到分布的法律条文或合同条款,继而定下诉讼方案:诉讼请求及事实、证据清单等。虽描述中存在先后,法律关系分析的过程实质是在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来回穿梭印证。在长期执业之需的学习中,律师综合运用的案件分析方法包括法律关系分析法、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类案比对分析法(特别是在类案检索司法解释助推下)

从接手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的角度,在给付之诉等案件类型中,比较适合法官使用的方法是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请求权基础方法的思维步骤大致分为四部分:1.请求权成立要件;2.请求权成立抗辩;3.请求权未消灭(消灭抗辩);4.请求权可行使(行使抗辩)。在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抗辩举证质证的对抗中,法官找法的方向相对明确,亦同时进行事实涵摄,实质仍是在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规范之间来回印证。在类案检索报告的要求下,法院亦非常重视律师等提交的进行要件事实精要整理的类案裁判文书。

综合而言,不论用哪个案件分析方法,从原告的角度为例:

当你处理事实的直接证据充分或间接证据形成了采信度高于对方的证据链(事实清楚);当你的诉讼请求指向明确的请求权基础规范(清晰的法律规范、合同依据等);当你就法律适用包括举证责任分配的辩论,条理清晰地记入庭审笔录,甚至于庭后书面体系论述(一般体现为律师的代理词)交到法院,给予审判人员明确方向时;

你甚至可以预判这个案件的裁判结果,而法官想判错也很难——判错了上诉也易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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