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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了,不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引言:人死了,债不消

自然人死亡,其债务不会凭空消灭,合同的权利义务并不终止。例如:死者的继承人,以“所得遗产”为限承担清偿债务等责任(民法典第1161条)。

法人的合并、分立、解散,乃至宣告破产,都无法回避债务处理的问题。例如:法人解散或被宣告破产后应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等事项,方得终止(民法典第68条)。

以上可见,自然人死亡等原因,并不导致债权债务终止。那么,债如何消灭?

一、债的消灭 制度

相较于所有权等财产权利,债的消灭原因往往是积极的、正面的——债权消灭,往往意味着债权实现。

债是向死而生的权利,债的存在(法锁)是为了债的消灭(实现)。

(一)债的消灭原因  (民法典第557条第1款)
导致债的消灭(或称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如下:
1、清偿(履行);2、抵销;3、提存;4、免除;5、混同(债权债务归于一人);6、法定或约定的终止情形。

以上为典型的债权债务终止情形,具有终局性,即债不复存在;不仅适用于意定之债(合同)、也适用于法定之债(无因管理等)。

注:民法典合同编取代债编的立法技术,结合民法典第468条及具体法律条文中出现“债权债务”的法律概念时,法律人在体系“找法”时可以将《合同编通则》视为“债权总则”,于此,《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实为债权债务终止。

(二)债权债务终止后的义务  (民法典第558条)

债权消灭后,当事人仍应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学理上称其为“后合同义务”,其法理根源在于诚信原则这一民法帝王条款。“旧物回收”,是时代发展所需,是对我国民法典绿色原则的呼应。

诚信原则作为帝王条款,无论是在合同订立前(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履行中、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民法具体规则的安排中处处可见诚信原则的踪影。
(三)债权消灭,从权利一并消灭  (民法典第559条)

债权消灭(债权实现),作为服务于债权的从权利一并消灭,如保证、抵押权等同时消灭。


二、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的规则

此处,再次体现了民法典体系化的总分结构。以下条文可谓是对民法典557条债权债务终止的概括性规定进行的具体细化。

1、清偿(履行)
民法典第560条
多项债务的抵冲规则
民法典第561条
单项债务内的清偿顺序:实现债权费用、利息、主债务
2、抵销
民法典第568条
形成权要件,单方抵销
民法典第569条
合意抵销
3、提存
民法典第570条、571条、572条、573条、574条
提存的规则
4、免除
民法典第575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债务人可以在合理期限内拒绝(对人格尊严的尊重)
5、混同
民法典第576条
除损害第三人利益外,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债失去意义而消灭。

三、合同解除,不是债的消灭原因  (第557条第2款)

与原《合同法》第91条关联对比,民法典将“合同解除”排除于“债权债务终止”情形之外。

合同解除,其后果仅限于“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只是合同约定的原本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约定的清算等条款仍需发挥作用以确定“责任”;且“合同的解除”并不适用于法定之债,不是债的消灭的一般情形。

于此,合同解除,不是典型意义上的债权消灭原因,债权债务并未终止;合同解除,合同之债以另一种形态出现——诸如“违约责任”等债的形态(民法典第580条第二款)。
因此,民法典第562条—第567条关于“合同解除”的条文 不在本文中展开。



本文作者:孙潭,上海市海华永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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