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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违约,非违约方享有哪些违约救济权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债是法锁)。

当事人违反合同而承担的民事责任,即是“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77条—594条,规定了违约责任的定义、归责原则、责任承担方式等内容。

一、什么是违约责任(577条)

所谓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一方 不履行 或 履行不符合 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责任承担方式)。
结合该法条的表述,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即当事人有无主观过错不是判断违约责任的要件。该条旨在彰显“违约必有责”的法律精神。
关联法条:民法典第179条列举规定了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11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建议,从民法典的总分结构去回顾总则编的规定来总体理解违约责任制度。

二、预期违约制度(578条)

民法典沿用了1999年合同法建立的预期违约制度,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在 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 “明确表示 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 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可提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关联法条:民法典528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563条合同的法定解除权,这两个法律条文对预期违约的法律后果作了具体规定,如产生法定解除权等。

三、违约责任的种类(具体承担方式)

违约责任的种类

民法典第577条对于违约责任的定义表明:“违约责任”并非具体的指称,而是种类性的概念。民法典自第579条起至第588条对违约方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具体类型)作出了规定:
1. 不履行金钱债务(价款、租金等),法律后果:对方可请求其支付(579条)
2. 不履行非金钱债务 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法律后果:对方可请求其履行 或根据该条但书情形请求承担违约责任(580条)
3. 违约方的债务根据性质不得被强制履行,法律后果:对方可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产生的费用(581条)
4. 履行不符合约定,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依据第510条不能确定的,法律后果:对方可请求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 (582条)
5. 违约方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仍有损失,法律后果:对方可请求赔偿(583条)
该条文的规定表明:违约责任存在并用的规则,特别于损失赔偿而言,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后,不因此免除其造成损失而承担损失赔偿的违约责任。第584条规定了损失赔偿额的范围及可预见性规则
6. 违约金 (585条)
7. 定金与定金罚则 (586条、587条)
违约金、定金的适用是基于当事人的预先约定,二者兼具损失赔偿功能。
民法典第585条、588条分别就违约金与损失赔偿的适用,定金与违约金、损失赔偿的适用进行了规定。

四、违约责任的限制(抗辩)

基于通常的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当事人基于约定、法律规定、诚信原则等对于违约的发生或损失的避免扩大亦存在一定的义务,民法典对违约责任的抗辩事项(减轻、免除违约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 债权人迟延受领,法律后果:债务人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无须支付利息,并可请求债权人赔偿履行债务增加的费用 (589条)
2. 不可抗力,法律后果:债务人得以 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590条)
关联法条:民法典180条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
3. 防止损失扩大义务,法律后果: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扩大的损失不得请求赔偿(591条)
4. 双方违约,受损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法律后果:过失相抵规则,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592条)

五、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在前文《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中,笔者曾对“合同相对性原则”作出表述:合同是且仅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当事人合意的约定,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不产生合同约束力,这是合同领域的基本原则。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违约责任”也具有相对性,不论是当事人约定的违约责任(如违约金:当事人约定的损失赔偿额或计算方式),或是法律规定的其他违约责任,均只约束合同当事人。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应当向合同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由此产生的纠纷,另行处理(民法典第593条)
另:民法典594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结语:民法典在社会发展中的深远意义

民法典的体系结构,让法律研读与规范适用的路径更为清晰而严谨,体系结构中蕴含的公因式提取技术与法律关系、法律规范理论也让普法变得更为生动且有逻辑。
违反合同义务产生违约责任,按民法典总分结构的设计回顾总则,亦有助于大众站在更全面(高层)的立场去理解 “违反民事义务产生民事责任”的底层逻辑,进而学习民事法律关系内容而深化法律认知水平。
由此可见,相比于民法典立法时的现实收获,民法典编纂后其高瞻远瞩的长远意义更为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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