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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人又害己!!行人构成交通肇事罪负刑责,“低头族”还不清醒清醒?

地铁里、大街上、马路边...
各个年龄阶段的人,无时无刻低着头看手机
刷视频、看段子、读小说...
随处可见的低头族似乎离不开这些行为
这些看似正常的行为,为何不被引起重视?
又是什么原因导致事故频繁发生?

“低头”

  

  

下面我们来看看这样一个案例

 1   基本案情

广东中山市一女子胡某闯红灯过马路,与一辆向正前方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监控视频显示,胡某在闯红灯时,竟是一直低头在看手机。当她看到摩托车驶来,曾试图加速躲过,但最终还是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因为事发突然,胡某被撞倒,摩托车司机和乘客张某也重重的摔倒在地。三人均受重伤而入院。但摩托车乘客张某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

被告人胡某没有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过马路,而且在这个过程中一直使用手机,是引发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最终胡某以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同时,胡某在审判阶段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赔偿被害人家属20万元。


案件虽然到此结束了,但是本案似乎和正常的交通肇事案不同,属于行人走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案例。

那么行人也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吗?有什么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处罚。

而这里的非交通运输人员其实就是行人,因此,犯交通肇事罪并没有把行人排除在外。所以,行人在交通参与当中,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同样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

虽然在很多人的印象中,都认为行人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弱势群体,一般发生交通事故,认为都是对方机动车辆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但是该案是作为典型的行人违反交通法规而引发的交通肇事案件,应该给所有“低头族”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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