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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权益的核算
权益是对金融企业资产可以提出要求或主张的权利。金融企业运用于各项资产上的资金可以由债权人提供,也可以由所有者提供。前者是负债,后者是所有者权益。金融企业权益的核算与非金融企业基本相同,只是在某些方面具有特殊性。下面主要介绍金融企业的一些特殊性权益项目。
金融企业负债
(一)金融企业负债的分类。
新制度第六十一条规定:“金融企业的负债应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应付债券、长期准备金和其他长期负债等。”新制度第三章明确规定了各类负债涵盖的具体项目。
(二)金融企业负债的计价。
根据新制度的规定,金融企业的各种短期存款、借款、短期应付债券等,按照本金或债券面值以及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损益。金融企业发行债券,按照实际的发行价格总额,作负债处理;债券发行价格总额与债券面值总额的差额,作为债券溢价或折价,在债券的存续期间内按实际利率法或直线法于计提利息时摊销,并按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处理。金融企业的长期责任准备金,于期末按系统合理的方法计算的结果入账;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于期末按保险精算结果入账;保险保障基金,于年末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规定比例提取。其他长期负债,以实际发生额入账,即按照负债本金以及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并分别计入工程成本或当期利息支出。
(三)存款业务的核算。
1.存款的种类。金融企业的存款,按存入对象分为单位存款和个人存款,按账户性质分为结算账户存款和投资账户存款。此外,金融企业还可以从金融监管要求和自身管理需要出发,按存款产生的来源、资金的流动性、存期的长短、存取的方式等其他标准进行分类。
2.存款业务核算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一是正确开立账户,加强账户管理。二是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三是金融企业不代垫款项。
3.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与使用。金融企业和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正确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
按照存款人的不同,银行结算账户可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结算账户管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它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的支取,都应通过该账户办理。存款人因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如为享受不同银行的特色服务或分散在一家银行开立账户可能出现的资金风险,可以在基本账户开立银行之外的其他银行的营业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存款人可以通过该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存款人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的,可以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该类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支取现金应按照《办法》的具体规定办理。临时机构或存款人因临时性经营活动的需要,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此类账户可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支取现金,但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个人因使用借记卡、信用卡在银行或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存款人应按照《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4.单位存款业务的账户处理。为核算和监督单位存款,一般需设置“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特种存款”、“基金存款”、“银行卡存款”和“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金融企业收到单位存入的活期款项时,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现金”等科目,贷记“活期存款”科目;支取款项时,借记“活期存款”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收到单位存入的定期存款时,借记“活期存款”等科目,贷记“定期存款”科目;到期支取款项时,借记“定期存款”科目,贷记“活期存款”等科目。单位办理通知存款时,借记“活期存款”等科目,贷记“通知存款”科目;支取款项时,借记“通知存款”、“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活期存款”等科目。金融企业按规定计付利息时,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结息时,借记“应付利息”科目,贷记“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等科目。办理活期存款转户时,按应结清的应付利息,借记“利息支出”、“应付利息”科目,贷记“活期存款”科目;按存款余额,借记“活期存款”科目,贷记“联行往来——联行往账”、“辖内往来——辖内往账”等科目。办理活期存款销户时,按应结清的应付利息,借记“利息支出”、“应付利息”科目,贷记“活期存款”科目;按存款余额,借记“活期存款”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5.储蓄存款业务的账户处理。为核算和监督储蓄存款,一般需设置“活期储蓄存款”、“定期储蓄存款”等科目。储户存入款项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活期储蓄存款”科目;储户支取款项时,借记“活期储蓄存款”科目,贷记“现金”科目。储户存入定期存款(包括整存整取、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大额可转让个人定期存单和个人通知存款)时,借记“现金”、“活期储蓄存款”等科目,贷记“定期储蓄存款”科目;储户支取存款时,借记“定期储蓄存款”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银行在结息日结息时,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活期储蓄存款”、“定期储蓄存款”科目。
金融企业所有者权益
(一)金融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内容。
新制度第七十八条规定,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金融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主要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计提的一般准备、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计提的总准备金、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以及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企业计提的信托赔偿准备也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一般准备,是指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按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总准备金,是指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一般风险准备,是指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用于弥补亏损的风险准备;信托赔偿准备,是指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用于赔偿信托业务损失的风险准备。
(二)金融企业实收资本的核算原则。
新制度第七十九条规定,金融企业的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金融企业的资本。
股份制金融企业的股本,应按以下规定核算:(1)股份制金融企业的股本应当在核定的股本总额及核定的股份总额的范围内发行股票或股东出资取得。公司发行的股票,应按其面值作为股本,超过面值发行取得的收入,其超过面值的部分,作为股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2)境外上市公司以及在境内发行外资股的上市公司,按确定的人民币股票面值和核定的股份总额的乘积计算的金额,作为股本入账,按收到股款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按人民币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非股份制金融企业的实收资本应按以下规定核算:(1)投资者以现金投入的资本,应当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作为实收资本入账。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超过其在该金融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2)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入账。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项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入账。(3)投资者投入的外币,合同没有约定汇率的,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合;合同约定汇率的,按合同约定的汇率折合,因汇率不同产生的折合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三)税后准备的账户处理。
金融企业提取的一般准备、总准备金、一般风险准备、信托赔偿准备可统称为税后准备。为核算和监督金融企业税后准备的计提与使用,金融企业应根据自身的业务性质设置“一般准备”、“总准备金”、“一般风险准备”和“信托赔偿准备”科目。
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提取一般准备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一般准备)”科目,贷记“一般准备”科目;按规定使用时,借记“一般准备”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提取总准备金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总准备金)”科目,贷记“总准备金”科目;按规定使用时,借记“总准备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提取一般风险准备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一般风险准备)”科目,贷记“一般风险准备”科目;用风险准备弥补亏损时,借记“一般风险准备”科目,贷记“利润分配(一般风险准备转入)”科目。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企业提取信托赔偿准备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信托赔偿准备)”科目,贷记“信托赔偿准备”科目;弥补亏损时,借记“信托赔偿准备”科目,贷记“利润分配(信托赔偿准备转入)”科目。
收入的核算
(一)收入的性质。新制度第八十三条对收入的性质做了明确规定。正确理解收入的概念必须把握以下四点:收入从金融企业的日常活动中产生,而不是从偶发的交易或事项中产生;收入可能表现为金融资产的增加,也可能表现为负债的减少,或者两者兼而有之;收入只包括本金融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收入必须要与取得该项收入相关的费用相配比。
(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收入的性质,按照收入确认的条件,合理地确认和计量各项收入。新制度第八十四条规定:“金融企业提供金融产品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当在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新制度第八十五条至第九十条分别对金融企业各种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作了具体规定: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按期计提利息并确认收入。发放贷款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尚未收回的,其应计利息停止计入当期利息收入,纳入表外核算;已计提的贷款应收利息,在贷款到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在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冲减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非银行金融企业除贷款以外的融出资金,其计提的利息按上述原则处理。手续费收入,在向客户提供相关服务时确认。证券发行差价收入,于发行期结束后,与发行人结算发行价款时确认。证券自营差价收入,在与证券交易所清算时按成交价扣除买入成本、相关税费后的净额确认。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等,按让渡资金使用权的时间和适用利率计算确定。保费、分保费收入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1)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2)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3)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收入的基本账务处理。为正确核算与监督金融企业收入,一般需设置“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证券发行”、“证券销售”、“中间业务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等会计科目。确认收入时记贷方,结转收入时记借方,期末无余额。下面以商业银行为例,将有关账务处理简单说明如下:
银行对应计贷款按月计提应收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等科目,贷记“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等科目;按季结收时,借记“活期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贷款本金逾期90天,或贷款本金尚未逾期但应收利息逾期90天的贷款,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借记“利息收入”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结转“本年利润”,借记“利息收入”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银行确认结算手续费收入、业务代办手续费收入、基金托管收入、咨询收入、担保收入、委托贷款手续费收入、代保管收入、保管箱租金收入等中间业务收入时,借记“活期存款”或“银行存款”、“现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中间业务收入”科目。期末结转时,借记“中间业务收入”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银行确认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的款项时,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中央银行特种存款”、“存放系统内款项”、“存放银行同业”、“存放境外同业”、“拆放同业”、“系统内借出”等科目,贷记“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科目。期末结转收入时,借记“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成本和费用的核算
(一)成本和费用的性质。新制度第九十一条对成本和费用的性质做了明确规定。费用和成本是两个并行使用的概念,两者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成本是相对于一定的业务而言所发生的费用,即对象化了的费用。成本与所发生的一定种类和数量的业务相联系,而不论发生在哪一会计期间。而费用是资产耗用,它与一定的会计期间相联系,与发生哪种业务无关。
(二)成本和费用的确认和计量。金融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和计量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分保费支出等相关支出。其他费用的确认和计量在贯彻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重要性原则的前提下,应当重视谨慎性会计原则的运用。此外,金融企业必须分清本期营业成本、营业费用和下期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的界限,不得任意预提和摊销费用。
(三)成本和费用的基本账务处理。为正确核算与监督金融企业成本和费用,一般需设置“利息支出”、“保费支出”、“分保费支出”、“手续费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买入回购证券支出”和“管理费用”等会计科目。确认成本和费用时记借方,结转或转销时记贷方,期末无余额。下面以商业银行为例,将有关账务处理简单说明如下:
银行定期计提应付利息时,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利息”、“发行债券(应计利息)”科目;实际支付利息或结息时,借记“应付利息”科目,贷记“活期存款”、“活期储蓄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利息支出”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银行发生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等时,借记“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银行同业”、“联行往来”、“票据融资”等科目。期末结转时,借记“本年利润”,贷记“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科目。
银行发生各项手续费支出时,借记“手续费支出”科目,贷记“存放银行同业”、“现金”等科目。期末结转时,借记“本年利润”,贷记“手续费支出”科目。
银行发生各项业务管理费用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现金”、“应付工资”、“累计折旧”、“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住房周转金”等科目。期末结转时,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利润和利润分配的核算
(一)利润的组成。新制度第九十七条分别规定了金融企业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等相关利润组成。
(二)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新制度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金融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作下列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公益金。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1)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按规定提取的一般准备也应作为利润分配处理;(2)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总准备金,用于巨灾风险的补偿,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3)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风险准备,用于弥补亏损,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4)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信托赔偿准备,用于弥补亏损,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5)外商投资金融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净利润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
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减去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等后,作如下分配:应付优先股股利,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普通股股利,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三)本年利润的核算与结转。为核算与监督金融企业利润的形成过程和组成内容,应设置“本年利润”科目,对金融企业每期实现的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进行核算。结转收入类科目余额时,借记“利息收入”、“保费收入”、“中间业务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等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结转支出类科目余额时,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利息支出”、“保费支出”、“手续费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资产损失”、“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和“所得税”等科目。年度终了,金融企业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本年实现的净利润,全部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净亏损,作相反会计分录。年度终了,“本年利润”科目应无余额。
(四)利润分配的核算及其账务处理。为核算和监督利润的分配(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亏损)后的积存余额,金融企业应当设置“利润分配”科目。金融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其他转入)”科目;按规定提取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科目;应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应付利润”科目。如果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与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提请批准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不一致时,应按其差额调整批准年度会计报表有关项目的年初数。调整增加的利润分配,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盈余公积”等科目,调整减少的利润分配,作相反会计分录。年度终了,金融企业应将全年实现的净利润,从“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亏损,作相反会计分录;同时,将“利润分配”科目下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其“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利润分配”科目的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利润分配”科目年末余额,反映金融企业历年积存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摘自《中国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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