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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评车祸哄抢葡萄案:趁火打劫应绳之以法

9月5日上午,兰州高速公路一辆载有葡萄的大型货车发生侧翻,车上价值30余万元葡萄遭人哄抢。交警称,尽管制止了一部分人的哄抢行为,但是很多人不听劝告仍继续哄抢。对此,司机王师傅含泪表示,“这些损失足够让我倾家荡产了”(9月6日《兰州晨报》)。

  因为车祸发生的路人哄抢,何止是这位王师傅的不幸遭遇,抢苹果、抢白菜、抢西瓜、抢大米、抢辣椒酱……哄抢之事不绝于耳。发生车祸之后,车辆和货物严重受损,在这种严重的交通事故面前,一些人不去抢救伤员和财物,还乘机去哄抢货物,试问这些路人是太贫困还是太贪婪?

  对这些趁火打劫、落井下石的路人,不应再去单单探讨什么道德、情操。道德领域里的不作为,可以作情理上的探讨;法治范围内的乱作为,必须以执法来了断。如果路人仅仅是漠视车祸而不积极施救,还值得人们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地规劝路人“向善”。当发生哄抢车祸物资的时候,这种趁火打劫已经是明显的违法行径了,必须依法惩处涉嫌违法者。

  哄抢货物是一类特殊的违法行为,看起来都是个人的“小节”问题,搬几箱葡萄,抱几个西瓜,好像犯不着大动干戈去兴师问罪。可是,单看一两个人确实是小问题,一大群人的“集体行动”必然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勿以恶小而为之”的告诫在这里体现得淋漓尽致。聚小恶为大患,给车祸造成严重的二次经济损失,哄抢货物的行为不是儿戏而是为非作歹。

  其实,对于哄抢货物的惩处,当前的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治安处罚法规定,哄抢公私财物的,可以拘留并罚款。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也规定了聚众哄抢罪。车祸中哄抢货物者,造成车主严重的经济损失,严重妨碍交警、卫生部门的施救秩序,有什么理由躲避严惩?

  路人哄抢货物的违法现象,是“破窗效应”最典型不过的表现。杜绝哄抢葡萄等类似事件的发生,执法部门应提高“勿以恶小而纵之”的警惕性,切实强化对车祸中哄抢行为的打击力度,以避免放纵不良行为带来的负面示范效应。在车祸现场,对带头哄抢的人员严正警告乃至绳之以法,跃跃欲试者必然偃旗息鼓。在哄抢事件过后,对相关人员实施拘捕或者罚款,以后的车祸中,趁火打劫的人就一定会少之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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