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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奖惩管理制度
双赢集团奖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共同利益,保障各项工作执行到位,提高员工达成工作目标的能力,激发敬业精神,矫正偏差行为,做到奖惩分明,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及下属企业全体员工。
第二章  奖惩权限与流程
第三条  集团总部奖惩权限
(一)集团总裁对集团顾问、副总裁、总裁助理、部门负责人、下属企业负责人行使奖惩权;
(二)除总裁以外的其他集团领导对分管的部门负责人、分
管板块下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行使奖惩权;
(三)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所有人员行使奖惩权(各部门副总监/副主任、总监助理/主任助理、主管、副主管行使奖惩提案权,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四)集团各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能时,有权对所辖下属企业行使奖惩提案权,报集团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下属企业奖惩权限
(一)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科室(车间)负责人行使奖惩权;
(二)除企业负责人以外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科室(车间)负责人行使奖惩权;
(三)科室(车间)负责人对本科室(车间)所有人员行使奖惩权(科室/车间副职、技术员、班组长对所辖范围人员行使奖惩提案权,报本科室/车间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原则上不得越级越界行使奖惩权(特殊情况除外)。
第六条 奖惩流程
(一)提案人填写《奖励呈报表》(见附件1)或《处罚通知单》(见附件2)→批准人签署意见→集团行政人事中心(下属企业办公室)汇总备案并发布奖惩公告→集团财务管理中心(下属企业财务部)执行奖惩并在当事人当月工资中兑现。
(二)提案人为具有奖惩权的管理者时,由其直接填写或安排相关人员填写奖惩表单,签署批准意见后执行奖惩并在当事人当月工资中兑现。
第三章  奖惩等级与额度
第七条  奖惩等级
(一)奖励分为五个等级:嘉奖、记功、记大功、贡献奖、加薪升职奖。
(二)惩罚分为六个等级: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关系。
(三)获得奖励或受到处罚者,将在集团总部(下属企业)进行书面通报,影响力较大的奖惩事项,经董事长批准后在全集团进行书面通报。
第八条  奖惩额度
(一)集团总监助理(主任助理)及以上人员(含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下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1、嘉奖一次奖励200元;
2、记功一次奖励500元;
3、记大功一次奖励1000元;
4、贡献奖一次奖励2000元;
5、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本职岗位上)成绩特别突出,维护公司利益且贡献巨大者,给予加薪升职奖励;
6、警告处分一次处罚200元;
7、严重警告处分一次处罚500元;
8、记过处分一次处罚1000元;
9、记大过处分一次处罚2000元;
10、降级降薪处罚。
11、违纪情节特别严重,侵害公司利益且造成重大损失者,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法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集团主管、副主管、技术员,下属企业科室(车间)负责人、科室(车间)副职、技术员、班组长:
1、嘉奖一次奖励50元;
2、记功一次奖励150元;
3、记大功一次奖励300元;
4、贡献奖一次奖励500元;
5、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本职岗位上)成绩特别突出,维护公司利益且贡献巨大者,给予加薪升职奖励;
6、警告处分一次处罚50元;
7、严重警告处分一次处罚150元;
8、记过处分一次处罚300元;
9、记大过处分一次处罚500元;
10、降职降薪处罚;
11、违纪情节特别严重,侵害公司利益且造成重大损失者,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法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集团总部(下属企业)基层员工:
1、嘉奖一次奖励30元;
2、记功一次奖励60元;
3、记大功一次奖励120元;
4、贡献奖一次奖励200元;
5、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本职岗位上)成绩特别突出,维护公司利益且贡献巨大者,给予加薪升职奖励;
6、警告处分一次处罚30元;
7、严重警告处分一次处罚60元;
8、记过处分一次处罚120元;
9、记大过处分一次处罚200元;
10、降职降薪处罚;
11、违纪情节特别严重,侵害公司利益且造成重大损失者,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法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奖惩等级认定
第九条  奖励原则
集团对有突出表现和贡献的员工予以奖励。奖励必须有事实依据,严禁弄虚作假、伸手要奖、贿奖等丑恶行为,否则将严厉查处。
第十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嘉奖:
(一)品性端正,堪为同仁楷模者;
(二)热心为公司服务有具体事迹者;
(三)勤奋履职,出色完成工作任务成绩优异者;
(四)为公司及员工的利益,敢于与不良现象作斗争者;
(五)能及时反映不利于公司的情况,维护公司利益者;
(六)模范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政策者;
(七)拾金不昧者;
(八)完成本职工作后,能指导或帮助别人完成工作任务者;
(九)发现职责外的问题,予以速报或妥善处理避免公司损失者;
(十)经主管上级认定具有其它同等事迹者。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记功:
(一)工效优良,提前或超额完成重大工作任务者;
(二)敢于举报违纪行为,使公司利益免受损失金额在1000-5000元者;
(三)维护团体荣誉,团队协作精神佳或规劝同事遵守厂规厂纪堪为表率者;
(四)有强烈的责任感,质量意识强,发现质量隐患并提出合理整改意见者;
(五)积极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或实施质量管理成效显著者;
(六)经主管上级认定具有其它同等事迹,足为其它员工楷模者。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一)对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改进方案,经采纳经济效益明显者;
(二)节约材料,或对废料利用卓有成效者;
(三)工作开展无任何差错,提前或超额完成工作指标者;
(四)预防机械发生故障或抢修使生产不致中断者;
(五)检举违法犯罪行为,使公司利益免受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上者;
(六)经主管上级认定具有其它同等事迹者。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记贡献奖:
(一)对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改进方案,经采纳取
得重大经济效益者;
(二)面对意外或突发事件奋不顾身,极力采取措施而为公司减少损失在5000-20000元者;
(三)维护公司、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经核实确有实际功绩者;
(四)在公司以外为公司争得重大荣誉者;
(五)超额完成任务,成绩特别突出者;
(六)当年内获记功三次者;
(七)经主管上级认定具有其它同等事迹者。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加薪升职奖:
(一)在新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市场拓展等方面成绩突出,并为公司带来显著效益者;
(二)工作方式优秀,成绩突出,为公司带来50000元以上
重大效益者;
(三)在完善管理体制、拓展经营渠道、改善经营管理等方
面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起到显著效果者;
(四)紧急关头临危不惧,采取果断措施,使公司避免20000元以上重大损失者;
(五)一年内记大功三次者;
(六)经主管上级认定具有其它同等事迹者。
第十五条 惩罚原则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良好的工作环境,公司对个别员工影响工作秩序、损害公司和其它员工利益、违规违纪、不道德等不当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不同程度的处罚。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警告处分:
(一)上班时间不按规定进行整理、规范、清洁、打扫者;
(二)上班时间喧哗、打闹、嬉戏者;
(三)不注意保持工作环境和公共场所清洁卫生者;
(四)未根据工作需要统一着装、佩戴工作牌者;
(五)上班时间串岗,到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地方逗留、闲谈、游荡者;
(六)有妨碍各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务之言论者;
(七)违反公司其它管理制度之相关条款者。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一)上班时间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或从事私事者;
(二)浪费公司财物或因过失造成损失情节较轻者;
(三)妨碍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规定者;
(四)未经主管同意,私自调班调休者;
(五)发现有损公司利益的事件,知情不报者;
(六)检查或督办人员未认真执行公务者;
(七)损坏、丢失普通文件或积压公务者;
(八)在工作场所发泄个人情绪或私愤者;
(九)经上级主管认定具有同等情节,或违反公司其它管理制度之相应条款者。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记过处分,造成损失赔偿另计:
(一)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无正当理由而未能如期完成者;
(二)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予举报者;
(三)因疏忽致使机器设备或物品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但情节较轻者;
(四)上班时间睡觉或在工作场所严重妨碍他人工作者;
(五)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公司者;
(六)未经许可,私自出借公司财物者;
(七)上班时间酗酒滋事,影响工作秩序者;
(八)未经使用人或主管允许,擅自操作机械设备尚未造成损失者;
(九)违反公司其它管理制度之相应条款者。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者赔偿另计:
(一)玩忽职守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导致公司蒙受1000-5000元损失者;
(二)对主管或同事打击报复,或不服从主管人员安排和指挥,经指出仍不改正者;
(三)发表虚假或诽谤言论,严重影响公司声誉者;
(四)伪造出勤记录或请人签到(打卡)或代他人签到(打卡)者;
(五)私自动用或损坏安全、消防设备设施者;
(六)遇紧急事件借故离开,临危不救,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或同事受到人身伤害者;
(七)删除、遗失、毁弃公司重要文件资料者;
(八)在对外活动中给公司形象造成较大损害者;
(九)违反公司其它管理制度之相关条款者。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降职降薪处罚,造成损失者赔偿另计:
(一)年度记大过二次;
(二)集团领导、集团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组织指挥不力、管理无序、工作不作为等,导致执行力不强、缺乏团队精神、工效低下、目标计划完成较差者;
(三)下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经营不善、管理混乱等导致亏损严重者;
(四)消极怠工,无故不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者;
(五)不按作业流程操作,致使设备受损或材料浪费,情节
严重者;
(六)玩忽职守而导致事故,给公司造成5000-10000元损失或给员工造成较大伤害者;
(七)在公司内打架,先动手打人造成后果者;
(八)违反公司其它管理制度之相关条款者。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解除劳动关系,造成损失者赔偿另计:
(一)泄漏公司机密,或未经有批准权的领导核准,擅自允许外人进入公司禁区参观者;
(二)私刻公司印鉴或模仿公司各级领导签字或篡改公司文件者;
(三)组织、煽动或参与罢工,或者散布谣言,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者;
(四)故意损毁机器设备及公司其它设施设备者;
(五)玩忽职守而导致事故,给公司造成10000元以上损失
或给员工造成重大伤害者;
(六)盗窃公司或个人财物者;
(七)营私舞弊、贪污受贿者;
(八)触犯国家法律被判刑或被通缉者;
(九)吸食毒品、参与邪教或非法组织者;
(十)威胁、侮辱或殴打上司,或者对同事恶意攻击、作伪证、制造事端者;
(十一)其他重大过失,导致严重结果,经主管上级核实者;
(十二)违反公司其它管理制度之相关条款者。
第二十二条 连带责任
一个月之内,同一部门员工如出现同类过失三次,从第四次起,其直接主管承担连带责任,即直接主管与过失员工同等处罚。
第五章  申诉
第二十三条 申诉程序
(一)受奖惩员工均有向上级申诉的权利;
(二)受奖惩员工如认为奖惩不当或有失公平、公正,应在该奖惩决定公布三天内向作出奖惩决定的主管的上一级领导提出申诉;
(三)各级领导接到员工申诉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裁决和答复;
(四)中层及以上人员若对奖惩决定有异议,可直接向集团总裁(下属企业负责人)申诉申请裁决,集团总裁(下属企业负责人)的裁决为终审裁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集团行政人事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
附件1
双赢集团有限公司
奖 励 呈 报 表
单  位
部 门
受奖人
职 务
提案人
意见
年   月   日    签名:
批准人
意见
年   月   日    签名:
附件2
双赢集团有限公司
处 罚 通 知 单
单  位
部 门
受罚人
职 务
提案人
意见
年   月   日     签名:
批准人
意见
年   月   日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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