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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吉林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浅析“张某偷换商家二维码案”看盗窃

近日,邻居张某利用自己所学的计算机技术,偷偷将麦麦西餐厅收款的支付二维码换成自己的,致使一些顾客在该西餐厅消费支付时,直接将钱款转到他的账户内,获利30000多元,而最终也因此涉嫌盗窃被采取了强制措施。

本案当中,邻居张某的行为在生活中并不罕见,但对他的行为定性,却颇有争议存在不同见解。有人认为构成诈骗罪,认为行为人虚构事实即偷换商家二维码的行为,致使顾客产生错误认识,且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导致商家产生损失,成立诈骗罪。

而有人认为张某构成盗窃罪,认为其并不符合诈骗罪“骗取他人财物”的本质特征,被害人对于其财产被非法转移占有完全没有意识,根本没有想到其财产将进入行为人账户,从而缺乏成立诈骗罪所必需的处分意识和处分行为;另一方面,虽然顾客的钱款并未首先进入商家账户而是直接进入行为人账户,但是至少在顾客扫码支付的那一瞬间,无论在社会观念上还是在所有权上,该钱款也都属于商家所有和占有,行为人通过秘密手段取得对该钱款的非法占有,本质上属于秘密窃取行为,构成盗窃罪。本人更赞同第2种见解。接下来将从对盗窃罪的认知,试分析如下:

一、盗窃罪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主体方面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2.客观方面

本罪要求,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数额较大的”,按照司法解释,通常1000元至3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盗窃物如果为违禁品,如枪支弹药、剧毒物品,按照情节量刑)。这是构成盗窃罪最常见的形式。其他四种情形不要求数额较大,需要具有客观价值和使用价值。

“多次盗窃”指的是两年内盗窃3次以上。在同一地点盗窃多位被害人财物的,应该理解为多次盗窃;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盗窃同一被害人财务的,也理解为多次盗窃。多次盗窃不需要每次盗窃既遂,也不要求行为人每一次的盗窃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但是需要盗窃之物是刑法所保护的财物。

“入户盗窃”,即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应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1)如果拆开入户与盗窃分别判定,入户行为可能并不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行为也不一定成立盗窃罪,所以说入户盗窃不是非法侵入住宅罪和盗窃罪的结合犯,知识法律扩大了处罚的范围要素。(2)合法进入他人住宅以后,临时起意盗窃的不能认定为入户盗窃,只要是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并实施盗窃的,即使非法进入住宅时没有盗窃的故意,临时起意盗窃应该认定成入户盗窃。(3)入户盗窃是成立盗窃罪的方式之一,不是盗窃罪的加重情形,只要入户盗窃行为发生就构成盗窃罪,属于行为犯。

“携带凶器盗窃”,指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

“扒窃”是指在公共场合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务,不要求携带凶器实施、不要求数额较大、不限于扒窃体积微小的财务(包括身边的旅行包、行李),不需要行为多次、不限于秘密窃取,包括公开扒窃。

本案当中,张某偷换商家二维码的行为,违反了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获利达30000多元,符合盗窃数额较大此要件。

3.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行为人应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

本案当中,在顾客扫码支付的那一瞬间,无论在社会观念上还是在所有权上,该钱款属于商家所有和占有。张某进行偷换二维码,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果行为人过失地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取走,在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内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成立盗窃罪。

4.客体方面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这里的公私财物,主要应具备以下特征:(1)需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是客观的,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如有价证券等。(2)能够被移动。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上的附着物都可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如开采出来的石头,从自然状态下运回的放在一定范围内的砂子,放在盐厂的海水,地上的树等。不动产不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盗卖不动产,是非所有人处理所有权,买卖关系无效,属于民事上的房地产纠纷,不能按盗窃罪处理。(3)他人的财物。盗窃犯不可能盗窃自己的财物,他所盗窃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 "。虽然是自己的财物,但由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亦视为"他人的财物"。如寄售、托运、租借的物品。

最后,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在于,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处分财产通常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但本案中,被害人对于其财产被非法转移占有完全没有意识,从而缺乏成立诈骗罪所必需的处分意识和处分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综上分析,认为,本案偷换商家二维码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论处更为适宜。

【牛刀小试】陈某在商场金店发现柜台内放有一条重12克、价值1600元的纯金项链,与自己所戴的镀金项链样式相同。陈某以挑选金项链为名,乘售货员不注意,用自己的镀金项链调换了上述纯金项链。陈某的行为:

A.诈骗罪

B.侵占罪

C.抢劫罪

D.盗窃罪

【答案】D。解析:本题中陈某趁店员不注意调包,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抢劫罪要求有暴力的手段,本案陈某是平和的手段,故C不当选。侵占罪要求事先占有物品,本题不符合。诈骗罪要求有欺骗手段,使对方陷入错误的认知而处分财产,而本案当中店员并没有处分的意识,故也不符合。故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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