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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完整最全面解读:临时用地审批程序!含: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临时用地的涵义

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

二、临时用地的特点

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

三、临时用地使用范围

1. 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以及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和后勤设施等使用的土地。

2. 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3.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四、临时用地选址原则

临时用地选址应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可利用劣质耕地的,不占用优质耕地。

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

五、确需占用基本农田

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的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

六、临时用地使用期限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期限应与临时用地期限相衔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

七、临时用地审批权限

临时用地审批由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由设区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其他临时用地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临时用地审批权不得下放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

八、临时用地报审程序

使用临时用地一般应按批准权限向临时用地所在地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使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向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临时用地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在申请临时用地时可一并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具备条件的还可以同时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并出具相关批准文件;油气资源探采合一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先以临时用地方式批准使用,勘探结束转入生产使用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转入生产的,油气企业应完成土地复垦,按期归还。

九、临时用地申报材料

1. 临时用地申请书;

2.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3.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探矿权许可证或者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核准文件等;

4.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5. 临时用地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具备条件的可同时提交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材料、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材料;

6. 临时使用承包土地和其它方式经营国有农用地的,提交征得承包权人、经营权人同意的材料;

7. 标注临时用地位置和范围的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和电子坐标文件(2000系);

8. 土地权属材料;

9. 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十、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由临时用地申请人与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签订

1. 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受理申请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

2. 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涉及承包土地(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应征得承包权人同意;

3. 涉及其它方式经营国有农用地的,应征得经营权人同意。

临时用地申请范围涉及其它管控区域的,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载明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与现状地类,以及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金额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十一、临时用地复垦方案

临时用地申请人应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申请使用的临时用地位于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时已批准土地复垦方案范围内的,不再重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十二、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临时用地批准后,临时用地申请人作为土地复垦义务人,应依据土地复垦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将复垦所需资金预存入银行“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专门账户”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临时用地补偿费用

临时用地申请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

全国各省区市已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度,并已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约40%为土地补偿费、60%为安置补助费;征收未利用地的,全部为土地补偿费。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作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的补偿标准,参照所在乡镇(街道)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通常情况下,各市、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定,依法至少每3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可制定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后执行(地上的附着物也可以由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

十四、核发临时用地批复

临时用地申请人凭复垦费用预存凭证、“临时用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领取临时用地批准文件。

临时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核发批复时,应同步推送同级税务部门。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由临时用地单位或个人办理完税手续

十五、转让抵押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

十六、临时用地复垦要求

临时用地期满后,临时用地使用人应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使用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的,应恢复为农用地;

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新增耕地可纳入占补平衡指标交易。

十七、临时用地复垦时间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原批准使用临时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复垦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对于符合办理延期复垦条件的临时用地,在临时使用土地面积不扩大、位置不调整、用途不改变、土地复垦要求无变化的前提下,可以简化审批要件和程序。

临时用地复垦完成后,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及时将临时用地归还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

十八、临时用地法律责任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进行处罚,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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