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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到期,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出租的,租赁土地要签订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要载明土地租赁期限、土地租金等内容,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所以土地使用权到期,租赁合同就会终止。下面由九江律师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土地使用权到期,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所以土地使用权到期,租赁合同就会终止。

2、法律规定:《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三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

第四十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二、签订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主体资格,审查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与出租人是否一致。

租赁期限,注明租赁起止日期和租赁年限。

土地信息,列明租赁土地的名称、位置、面积、质量等级。

1、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须注意:出租人是否拥有该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转租;认真审核出租人土地使用权证照,仔细查看可租期限;认真审查出租人自信,重点关注出租人是否将土地抵押;合同中应当明确出租人承担的各项义务,主要是出租人应当提供的基础条件等;争议管辖约定要注意,尽量避免仲裁。

2、出租人擅自中止合同应当赔偿损失。出租人擅自中止合同,应当赔偿承租人的损失,包括:承租人已经投入开发的资金损失,在承租土地上建设厂房等物件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工人工资损失,产品废弃损失等。如果租赁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出租人应当承担违约金。

3、合同争议约定仲裁管辖应注意。正确填写仲裁机构的名称,仲裁机构一般不包含“市”字;充分理解“一裁终局”制,效率和风险并存;仲裁委员会不属于国家机关,权威性有限;仲裁员整体素质较法官略显低下;仲裁机构的公正性不如法院;仲裁机构容易被当地政府或经济团体操控。

以上便是本期的所有内容,九江律师网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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