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按交付时点还是按合同签订时点?
提问:
某房地产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购入土地一宗,购地协议书签订日期为2012年10月,合同约定土地交付时间为2013年10月,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发证日期为2012年12月,问:该房地产公司缴纳土地使用税义务的时间是什么时间,依据的法律、政策是什么?谢谢
专家回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对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对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根据合同签订的内容和时间确定,为“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的次月。
你公司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了交付土地时间,应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即2013年11月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不能在土地使用证办好后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