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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禮儀範例
行政院59年10月9日台五十九內字第9113號令核定
內政部59年10月23日台內民字第388948號令公布
行政院68年5月1日台六十八內字第4074號函修正核定
內政部68年5月25日台內民字第17722號令修正發布
行政院80年1月16日台八十內字第2078號函核定修正
內政部80年1月26日台(80)內民字第891300號函修正頒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範例各種禮儀,係參照我國固有禮俗暨現代社會生活狀況訂定之。
第 二 條  覲見元首,升降國旗,國家慶典與祭典及外交、軍事等禮儀,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法令所未規定者,準本範例類推行之。
第 三 條  國民遵守傳統禮儀或信仰宗教者,其成年、婚、喪、祭禮等得依固有儀式行之。
第二章 一般禮節
第一節 崇敬國家禮儀
第 四 條  政府機關、軍事部隊、公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眾集會場所之禮堂、會議室(廳)懸掛國旗及相關照片,應依政府之規定。
第 五 條  懸掛之國旗及相關照片暨其懸掛處所應保持整潔;不懸掛時應妥慎保存。
第 六 條  遇升降國旗時,應就地肅立注目致敬;聽到國歌時,應肅立。
第 七 條  國家元首蒞臨集會場所時,在場者應肅立或鼓掌致敬。
第 八 條  在途中遇國家元首時,應肅立或鼓掌致敬。
第二節 日常禮儀
第 九 條  食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進食時,姿態應保持端正,使用餐具不宜撞擊出聲。
二、與長者同席共餐,應讓長者先用。
三、菜肴應就靠近面前者取用,不得在碗盤中翻揀。
四、在公共場所用餐,與同席者談話,宜低聲細語,不可喧嘩。
五、食畢,俟首席或主人起立,然後離席,如於席間先行離席,須向主人及同席者致意。
第 十 條  衣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衣著應得體,式樣不宜怪異,並保持整潔、樸素。
二、參加典禮或重要集會對服裝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
三、不可當眾赤身露體或脫鞋襪、更衣。
四、外出不可穿著睡衣或僅著內衣。
五、戴帽應合適,衣扣宜扣好,入室須脫帽子及大衣。
第 十一 條  住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居家環境應保持整潔,廢物不可任意拋棄戶外;公共設施應予愛惜維護。
二、鄰居應和睦相處守望相助,並遵守住戶規則。
三、當街過道,不曬衣物;屋外停放車輛,不可妨礙交通。
四、收音機、電唱機、電視機及談笑等,聲音不可過高,以免妨害他人作息。
五、入室應先按鈴或叩門,等候室內回答,然後進入。
六、不應窺視或竊聽,以尊重他人隱私權。
七、鄰居遇有凶喪,不可作樂高歌。
第 十二 條  行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駕車行路應遵受交通規則,如有碰撞情事,亦應態度謙和、平心靜氣合理解決。
二、搭乘電梯及車、船、飛機,須先出後進,先下後上,對於老弱、婦孺、傷殘、疾病者,宜示禮讓,必要時並予攙扶。
三、與尊長同行,應在其後方或側後方。
四、行、坐、站立之一般位次,前大後小,右大左小、內大外小。三人以上,中最尊、次為右,再次為左。
五、乘坐專機(車、船)時,位高者後上先下,位低者先上後下,並宜依次就坐。除機船座次依規定外,車輛座次如下圖:
轎車(甲式)
轎車(乙式)
轎車(丙式)
九人車
吉普車
大小型客車
說明:▲為司機座位
●為主人親自駕駛座位
1、2、3、4表示位次大小
第 十三 條  關於食、衣、住、行之日常禮儀,除本節所規定外,參照其他有關之規定行之。
第三節 相見禮
第 十四 條  相見時,依身份、年齡行鞠躬、頷首或握手之禮;相別時亦同。
初次相見,應互通姓名或遞名片。
第 十五 條  介紹他人相見時,依左列所定行之:
一、將職位低者引見予職位高者。
二、將年少者引見予年長者。
三、將男士引見予女士。但年少女士與年長或位高男士相見,應先引見女士。
四、將賓客引見予主人。
被介紹者如有二人以上,應先引見職位高者或年長者。
介紹時,除女士與長者可不必起立外,被介紹雙方均應起立。
第 十六 條  訪問應先約定時間並準時赴約。訪問不相識者,應先遞本人名片或介紹函件,等候接見。
第 十七 條  晚輩見尊長,學生見師長,部屬見長官,應按輩分或職銜分別稱呼,並依左列所定行禮。
一、相遇時,鞠躬或頷首致敬。
二、長者入室,起立致敬。
三、與長者同席應請長者上坐。
第 十八 條  同輩親友相見,應相互招呼.並視情況行頷首、拱手或握手禮。
第 十九 條  握手時應輕重適度,注視對方,面露微笑.並注意左列事項:
一、與尊長握手.須俟尊長先伸手;男女握手,須俟女士先伸手。
二、男士戴手套時,應脫下手套
第 二十 條  行鞠躬禮或頷首致敬,應先脫帽。
第二十一條  答禮,宜視身分、年齡,行頷首、鞠躬、拱手或其他適當之禮。
第四節 集會
第二十二條  集會應於會前適當時間內通知,並準備會議資料、佈置會場。
會議應準時開始,參照開會儀式及程序進行,並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把握會議主旨,保持會場秩序,並嚴守預定會議時間.非有必要不宜延長。
二、遵守議事規則,無議事規則時,依照會議規範之規定。
三、尊重主席職權及與會者之權利。
四、發言應簡單扼要,態度宜謙和有禮。
五、討論時尊重少數人之意見,服從多數人之決定。
六、會議中途離席,宜徵得主席同意,並以不妨礙會議進行為原則。
七、會議結束,除另有其他事項外,與會人員於主席宣布散會後離場。
第二十三條  除政府規定之紀念日,依其規定舉行紀念儀式外,具有左列各款之一者,得特別為其舉行慶祝會或紀念會:
一、對國家民族有功勛者。
二、對學術文化教育有貢獻者。
三、對社會公益有貢獻者。
四、其他足資紀念或表揚之事蹟者。
第二十四條  慶祝會或紀念會之儀式如左:
一、慶祝會(紀念會)開始。
二、全體肅立
三、主席就位。
四、奏樂(不用樂者略)。
五、唱國歌。
六、向國旗暨 國父遺像行三鞠躬禮。
七、主席致詞。
八、演講或報告。
九、禮成。
以茶會、酒會方式慶祝或在非公共場所舉行紀念會時,得不必依前項儀式。
第二十五條  機關、學校或人民團體舉行成立會,依左列所定辦理:
一、邀請上級主管機關派員到會,並得酌邀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及人士觀禮。
二、得在適當地點,舉辦慶祝活動。
第二十六條  成立會之儀式如下:
一、成立會開始。
二、全體肅立。
三、主席就位。
四、奏樂(不用樂者略)。
五、唱國歌。
六、向國旗暨 國父遺像行三鞠躬禮。
七、主席報告(簡要報告機關、學校或團體設立宗旨及籌備經過)。
八、上級主管及來賓致詞。
九、討論及選舉(無者略)
十、禮成。
第二十七條  祝壽會之儀式如左:
一、祝壽會開始。
二、主持人就位。
三、壽星就位。
四、主持人致祝詞。
五、向壽星行禮。
六、唱祝壽歌(或奏樂)。
七、分享壽點。
八、禮成。
一般慶生會得比照前項辦理。
第二十八條  追悼會之儀式如左:
一、追悼會開始。
二、全體肅立。
三、主持人就位。
四、奏哀樂 (不用樂者略) 。
五、上香 (不用香者略) 。
六、獻祭品 ( 獻花、獻爵、獻饌,不用祭品者略  ) 。
七、默哀。
八、向○○○遺像行三鞠躬禮。
九、致悼詞。
十、奏哀樂 (不用樂者略) 。
十一、禮成。
第五節 開創與落成典禮
第二十九條  破土、奠基、上樑、開工、開採、開幕、通車、通航、放水、下水、啟用、揭幕、立碑、命名等開創、落成典禮之舉行,得懸旗飾彩及舉辦各項慶祝或紀念活動,酌邀各界有關人士觀禮。並參照左列所定行之:
一、破土典禮在基地之適當地點行之;鐵路、公路、河道、橋樑之開工典禮,於路線之主要一端行之;行奠基典禮時,應將基石鐫明建築物名稱、奠基年月日及奠基者姓名,安放在顯明地點。
二、行揭幕典禮時,在銅像、紀念碑、紀念塔上,覆以彩綢;紀念堂,則在堂內懸掛被紀念人相片或陳列其足資紀念之物品,並得於門前懸掛彩綢。
三、行通車典禮時,路之起點或橋之兩端得搭建彩牌,車首分插國旗。
四、行立碑典禮時,峙碑人恭立樹碑位置,執鍬墾土.雙手扶碑峙於中央:碑文應記述籌建始末,及開工、竣工年月日。
五、行放水典禮時,由主持人恭立閘口,撥動水門開關。
六、行下水典禮時,船上得佈彩飾,懸掛旗幟;擲瓶時,用酒一瓶,由擲瓶人將瓶身對正船首猛擲,船即徐徐下水。
七、行命名典禮時,在命名物所在地行之,命名物為贈與者,得在受贈人所在地行之;命名日,在命名物所在地懸掛國旗,並得結綵綴花。
第 三十 條  開創或落成典禮之儀式如左:
一、典禮開始。
二、主持人就位。
三、奏樂(不用樂者略)。
四、主持人報告。
五、貴賓致詞。
六、奉剪(或綵索、綵鍬、綵鑰、綵瓶等)。
七、剪綵(或開工、開幕、揭幕、啟鑰、放水、擲瓶等,同時奏樂-不用樂者略)。
八、禮成。
第六節 喜慶與宴會
第三十一條  家有喜慶或歲時令節,得邀請至親好友敘晤,邀請通知宜敘明事由及日期、地點,並得附告其他之受邀者。
遇親友喜慶,宜通問致賀,除因路遠或其他特殊情形,得寄賀卡或賀電外,應親往道賀,以表達其慶賀之誠摯。
喜慶如舉辦宴會者,有關宴會事項,依次條所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宴會依左列所定行之:
一、請柬宜於一星期前發出,得註明邀宴事由,附送與宴人員名單,並附回單。
二、正式宴會所著服裝,得在請柬上說明。
三、邀宴尊長或貴賓,應事先徵其同意。
四、受邀者接到請柬應即復「準時奉陪」或復「不克奉陪」。
五、宴席有兩桌以上時,其排列如下:
六、中餐座次安排如左:
七、西餐座次安排如左:
八、席位座次除主客座首席外,其餘席位以年高或位高之順序定之。 (一般宴會以年高為主,官式宴會以位高為主。)
九、賓客入席後,主人得視情況需要,於適當時間起立舉杯致意。
十、宴會時,不宜中途離席,如欲先行離席,宜向主人及同席者致意。
十一、宴畢,中餐俟主客道謝後告辭;西餐俟主人起立致意後告辭。
第三章 成年禮
第三十三條  凡年滿十八歲之男女青年,宜為之舉行成年禮,以諭知其人生應有之責任與義務。
第三十四條  成年禮得個別辦理,亦可集體辦理。個別辦理者,家長為主持人:集體辦理者,由團體負責人主持。典禮得邀請親友觀禮,並須特邀年高德劭堪為青年表率者擔任上賓。
第三十五條  行成年禮者之服裝宜端莊整潔,集體行為者得統一規定之。
第三十六條  禮堂佈置務求簡樸莊重,中央設置「某姓列祖列宗之神位」,或「中華民族列祖列宗之神位」。
第三十七條  成年禮之儀式如左:
一、中華民國某年某月某曰,某姓(某團體)青年子弟成年典禮,典禮開始。
二、奏樂(不用樂者略)。
三、禮生引導行成年禮者就位(集體行禮者由外魚貫進入禮堂,男左女右分列,肅立於行禮臺前)。
四、主持人就位。
五、上賓就位。
六、點燭、燃香。
七、上香、祭祖(主持人持香,率行成年禮者向祖宗神位行三鞠躬)。
八、讀祝告文。
九、飲成年禮酒(行成年禮者行至主持人前領酒後復位,主持人率同啐酒,禮生接回酒杯)。
十、上賓致辭訓勉(上賓為行成5年禮者端整服裝後致辭)。
十一、贈送賀禮。
十二、行感恩禮(向家長三鞠躬、向上賓及主持人一鞠躬)。
十三、奏樂(不用樂者略)。
十四、禮成。
第四章 婚禮
第一節 訂婚
第三十八條  訂婚人報告家長後,在結婚前,得舉行訂婚禮。
雙方家長、訂婚人、介紹人及親友代表,於約定日期,在女家或約定之地點,舉行訂婚禮。
訂婚人在訂婚禮中得相互交換信物。
訂婚人得訂立訂婚證書一式兩份。
附訂婚證書參考式樣如左:
訂  婚  證  書
○○○男出生於中華民國○○年○月○日
係○○省市○○縣市人
○○○女出生於中華民國○○年○月○日
係○○省市○○縣市人
茲以雙方同意並經報告家長謹於
中華民國○○年○月○日○午○時在○○○訂婚
此證
訂婚人○○○○○○(蓋章或簽字)
主婚人○○○○○○(蓋章或簽字)
介紹人○○○○○○(蓋章或簽字)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第二節 結婚
第三十九條  結婚典禮前,新郎至女家迎新,拜見其尊長。婚禮得請男女儐相襄儀。
第 四十 條  婚禮須莊敬隆重,並準時舉行,結婚人穿禮服或整潔服裝,觀禮親友應保持寧靜。
第四十一條  婚禮之儀式如左:
一、結婚典禮開始。
二、奏樂。
三、來賓及親屬就位。
四、主婚人就位。
五、介紹人就位。
六、證婚人就位。
七、新郎新娘就位。
八、證婚人宣讀結婚證書。
九、新郎新娘用印(或簽字)。
十、主婚人用印(或簽字)。
十一、介紹人用印(或簽字)。
十二、證婚人用印(或簽字)。
十三、新郎新娘交換信物。
十四、新郎新娘相互行三鞠躬禮。
十五、證婚人致詞。
十六、介紹人致祝詞。
十七、來賓致賀詞。
十八、主婚人致謝詞。
十九、新郎新娘謝證婚人行一鞠躬禮(證婚人請回座)。
二十、新郎新娘謝介紹人行一鞠躬禮(介紹人請回座)。
二十一、新郎新娘謝主婚人行一鞠躬禮(主婚人請回座)。
二十二、新郎新娘謝來賓及親屬行一鞠躬禮。
二十三、奏樂。
二十四、禮成。
婚禮後,新郎宜偕同新娘祭拜祖先及拜見尊長,會見親屬。
第四十二條  結婚證書一式二份,男女雙方各執一份。
附結婚證書參考式樣如左:
結  婚  證  書
○○○男出生於中華民國○○年○月○日
係○○省市○○縣市人
○○○女出生於中華民國○○年○月○日
係○○省市○○縣市人
茲以雙方同意結婚,並經報告家長謹於中華民國○○年○月○日○午○時在○○○○舉行結婚典禮。
此證
結婚人○○○○○○(蓋章或簽字)
主婚人○○○○○○(蓋章或簽字)
介紹人○○○○○○(蓋章或簽字)
證婚人○○○(蓋章或簽字)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第四十三條  婚禮之席位如左:
男家主婚人席 司儀席
介紹人席
男儐相席
新郎席
證婚人席
新娘席
女儐相席
介紹人席
女家主婚人席 司樂席
第四十四條  婚禮除自行辦理外,亦可在法院以公證行之,或參加機關團體舉辦之集團婚禮。
第五章 喪禮
第一節 治喪
第四十五條  喪事應訃告至親好友,並得設治喪委員會治喪。
附訃告參考式樣如左:
一、由家屬具名之訃告
二、由治喪委員會具名之訃告
第四十六條  亡故者入殮,家屬依本章第五節之所定分別成服,並在柩前設置靈案、遺像或靈位。
第四十七條  大殮蓋棺前,家屬及親友得瞻視遺容。
第二節 奠弔
第四十八條  家奠在出殯前行之,其儀式如左:
一、奠禮開始。
二、與奠者就位。
三、奏哀樂(不用樂者略)。
四、上香。
五、獻奠品(獻花、獻爵、獻饌)。
六、讀奠文(不用奠文者略)。
七、向遺像或靈位行禮(本款之行禮指鞠躬或跪拜、直系卑親屬家奠時行跪拜禮)。
八、奏哀樂(不用樂者略)。
九、禮成。
第四十九條  親友奠弔應向遺像或靈位行禮,並向其家屬致唁,團體奠祭得參照前條所定之儀式辦理。親友行禮時,家屬於案側答禮。
第 五十 條  親友之喪,應臨弔展奠,道遠者得函電致唁;奠弔時,應肅穆靜默,不得製造噪音及妨害鄰里安寧。
第五十一條  靈堂宜設在適當處所,應避免妨害交通及觀瞻。
靈堂佈置暨參加奠弔位置如左:
第三節 出殯
第五十二條  出殯時,親屬向遺像或靈位行啟靈禮後,撤幃、舁柩啟行,其次序如左:
一、前導(標明○○○○○之喪)。
二、儀仗(不用儀仗者略)。
三、樂隊(應用國民禮儀樂曲;不用樂隊者略)。
四、遺像。
五、靈柩。
六、靈位(孝子或孝女恭奉)。
七、重服親屬。
八、親屬。
九、送殯者。
第五十三條  送殯親友,宜著素色或深色服裝,並佩帶黑紗或素花。除至親好友外,家屬可於啟靈後懇辭。
第四節 安葬
第五十四條  靈柩至葬所,舉行安葬禮,其儀式如左:
一、安葬禮開始。
二、全體肅立。
三、主奠者就位。
四、奏哀樂(不用樂者略)。
五、上香。
六、獻奠品(獻花、獻爵、獻饌)。
七、讀安葬文(不用安葬文者略)。
八、向靈柩行禮(本款之行禮指鞠躬,但直系卑親屬行跪拜禮)。
九、扶靈柩入壙。
十、掩土封壙(火葬者略)。
十一、奏哀樂(不用樂者略)。
十二、禮成。
靈柩安葬畢,親屬奉遺像或靈位歸。
火葬者遺骨宜奉置靈(納)骨堂(塔)。
第五節 喪期及喪服
第五十五條  為亡故親人服喪日期,自其逝世曰起算,喪期分左列五等:
等別
服喪日期
亡   故   親   人
三年之喪
(實二十五月)
父、母
一年之喪
祖父(母)、伯叔父(母)、夫妻、兄、弟、姊、妹、姑、夫之父(母)、子、女、姪(姪女)、過繼者及養子女為親生父母
九月之喪
堂兄(弟)、夫之祖父(母)、夫之伯叔父(母)、孫男(女)
五月之喪
伯叔祖父(母)、堂伯叔父(母)、從堂兄(弟)、姑表兄(弟、姊、妹)、堂姊(妹)、姨母、外祖父(母)、兄弟之妻(媳)
三月之喪
曾祖父(母)、父之姑、孫媳、曾孫、甥(甥女)、婿、舅、姨表兄(弟、姊、妹)
對於妻族或未規定服喪期之親屬,得比照前項相當親等親屬之所定服喪。
第五十六條  喪服依左列之所定,在入檢、祭奠及出殯時服之:
一、三年之喪,服粗麻布衣,冠履如之。
二、一年之喪,服苧麻布衣冠,素履。
三、九月之喪,服藍布衣冠,素履。
四、五月之喪,服黃布衣冠。
五、三月之喪,服素服。
第五十七條  亡故者家屬於服喪期內依左列方式,在手臂或髮際(位置視亡故者性別而定,男左女右)佩帶服喪標誌。
一、服三年之喪者,初喪用粗麻布,三月後改用黑、白布(紗、毛線)。
二、服一年之喪者.初喪用苧麻布,三月後改用黑、白布(紗、毛線)。
三、服九月、五月、三月之喪者,用黑或白布(紗、毛線)。
第五十八條  亡故者親屬在服喪期間,依左列所定守喪:
一、服三年或一年之喪者,在服喪初三個月內,停止宴會與娛樂;在服喪初六個月內,宜停止嫁娶。服喪期滿於家祭之日除服,在除服前,蓋私章用藍色,函札自稱加[制字]。
二、服九月以下之喪者,在服喪初一個月內,停止宴會與娛樂。於期滿除服之日.宜對亡故者舉行家祭。
第五十九條  本章各條所定之事項,在有特殊習俗之地區,得從其習俗;亡故者立有遺囑者,得從其遺囑。
第六章 祭禮
第一節 公祭
第 六十 條  具有左列各款之一者,得由有關機關、學校或公私團體決定舉行公祭。
一、先聖先賢先烈。
二、對國家民族確有卓越功勛者。
三、對社會人群、文教民生有特殊貢獻者。
四、仗義為公、除暴禦侮而捐軀者。
五、年高望重者、德行優異者。
六、對各該機關、學校、團體有特殊貢獻者。
第六十一條  公祭前,應推定主祭者、陪祭者,並得邀受祭者家屬或後裔參加。
第六十二條  公祭之儀式如左:
一、公祭開始。
二、全體肅立。
三、主祭者就位。
四、陪祭者就位。
五、與祭者就位。
六、奏樂(不用樂者略)。
七、上香。
八、獻祭品(獻花、獻爵、獻饌)。
九、讀祭文(不用祭文者略)。
十、向遺像(靈位、墓位)行三鞠躬禮。
十一、家屬(或後裔)答禮。
十二、報告行誼(宜簡要,亦可從略)。
十三、奏樂或唱紀念歌(亦可從略)。
十四、禮成。
第六十三條  公祭之席位如下 :
第二節 家祭
第六十四條  凡家屬、宗親舉行之家祭,在服喪期滿或歲時令節,或受祭者冥誕忌日,於宗祠、墓地或其他適當場所行之,如人數眾多,得由家長或族長主祭,與祭者依行輩次序排列,由主祭者領導行禮。
第六十五條  家祭參照左列儀式行之,亦得僅備線香、祭品,依本條第九款所定行禮。
一、家祭開始。
二、全體肅立。
三、主祭者就位。
四、與祭者就位。
五、奏樂(不用樂者略)。
六、上香。
七、獻祭品(獻花、獻爵、獻饌)。
八、讀祭文(不用祭文者略)。
九、向祖先神位(遺像、靈位、墓位)行禮(本款之行禮指鞠躬或跪拜)。
十、恭讀遺訓或報告行誼(無遺訓或報告者略)。
十一、奏樂(不用樂者略)。
十二、禮成。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範例推行要點另定之。
第六十七條  本範例自頒行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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