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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汇编 国家级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目 录

  1.执法人员“八不准”规定

  2.队容风纪管理规定

  3.考勤与请销假规定

  4.办公用品及固定资产使用管理规定

  5.执法装备管理规定

  6.业务培训及军事训练规定

  7.理论考试及体能考核规定

  8.工作例会规定

  9.举报投诉受理规定

  10.执法案卷管理规定

  执法人员“八不准”规定

  一、不准工作时间脱岗。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二、不准非公务着制服出入经营性娱乐场所。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三、不准酒后驾驶机动车和酒后执法。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四、不准刁难、粗暴对待管理相对人。违者予以纪律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予以辞退。

  五、不准索要收受管理相对人及其家属的财物。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

  六、不准参与赌博活动。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

  七、不准庇护违法行为。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八、不准私吞罚没钱物。违者予以辞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予以开除。

  队容风纪管理规定

  一、着装

  1.严格按照规定佩带帽徽、肩章、号牌、胸牌、领花。

  2.着制服时,应按规定着制式衬衣,系制式领带。戴大沿帽时,男队员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女队员帽稍向后倾。

  3.着制服时,应当保持整洁,配套穿着,不得混穿。不得在制服外罩便服和围围巾。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制服内着毛衣、棉衣等内衣时,下摆不得外露。

  4.执勤、办公着制式服装时,只准着黑色、棕色皮鞋。女队员鞋跟高度不得超过4厘米。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

  5.配发的制式服装与帽徽、肩章、号牌、胸牌、领花等专用标志,不得变卖和转借(送)非执法人员。队员调离执法队伍时,专用标志一律上交。

  二、仪容

  1.应当保持头发整洁。男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和蓄胡须,女队员发辫不得过肩,工作时不得化浓妆。队员染发只准染与本人原发色一致的颜色。

  2.着制服时,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胸饰、戒指等饰物;不得染指甲、不准纹身。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3.执法人员只准佩带统一配发的号牌、胸牌,不准佩带其它徽章。

  三、举止

  1.着制服时应保持举止端庄,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准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准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2.办公时,不准嬉戏、打闹、大声喧哗;站立、落坐姿态良好,举止严肃。

  3.执法人员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执法队伍声誉。

  四、内务管理

  1.各中队(部门)应排定日常卫生值日表,值日人员为所属卫生责任区的直接责任人。

  2.办公区域及卫生责任区内不得有“四乱”规定中明令禁止的现象发生。

  3.物品摆放整齐、有序,不得杂乱堆放;报纸、刊物阅后应及时归位,不得散落。

  4.保持洗手间卫生整洁。

  5.下班后应关闭电脑、空调、打印机、电灯等电源,关好门窗。

  考勤与请销假规定

  一、日常考勤

  1.各中队(部门)由内勤人员担任考勤员,负责考勤的具体工作。

  2.考勤员应按当日实际出勤情况逐日填写考勤表,认真记载和检查出勤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3.各中队(部门)考勤员每月25日前将考勤表上报大队综合处,由综合处进行汇总。

  4.全体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不准擅离岗位或串岗,工作人员外出办理公务,必须向本中队(部门)负责人说明去向,各中队(部门)负责人外出办事必须向大队领导或综合处说明去向。

  二、请销假

  因故不能出勤者必须事先按如下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1.事假:因特殊原因需要请事假者,一天以内(含一天)的,由各中队(部门)负责人批准并送大队综合处备案;一天以上的,须报大队领导批准并报综合处备案;各中队(部门)负责人请假的,须报大队领导批准,并报综合处备案。

  2.病假:一天内(含一天)病假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一天以上病假,须报大队领导批准并报综合处备案;各中队(部门)负责人请病假的,须报大队领导批准,并报大队综合处备案;病假需出示病历。

  3.婚假、丧假、工伤假、产假、护理假等按管委会有关规定办理。

  4.因各种事由请假须出具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因急病或特殊情况,事先无法履行请假手续的,应电话征得大队领导同意,于上班时补办请假手续,逾期不办或超假未经批准的视为旷工。

  5.请假到期后应按时上班并及时向部门负责人销假并报大队综合处备案,因特殊情况需续假者须经大队领导批准后方可延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6.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又无特殊理由未来上班达半天以上(含半天)的,视为旷工。

  办公用品及固定资产使用管理规定

  1.办公用品是指用于办公的笔、墨、纸、张、笔记本、水瓶、拖把、扫帚等物品。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格在2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仍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2.办公用品、固定资产购置由综合处负责。各中队、处室每月10日前将《办公用品申请表》交至综合处,由综合处汇总报大队领导批准后集中购买。

  3.购回的办公用品、固定资产由综合处登记造册入库。

  4.各中队(部门)领用办公用品时,需填写物品领用表,固定资产需经大队领导签字同意后才能领取。综合处对购买的固定资产需登记造册,注明使用人及用途,以便统一管理。

  5.固定资产产权归大队所有,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平时使用时要小心维护,若固定资产因个人原因丢失、损坏应按价赔偿。

  6.电脑、打印机需小心谨慎使用,严禁违规操作。

  执法装备管理规定

  一、机动车管理

  1.所有车辆使用根据工作需要应服从大队综合处统一调度和管理。

  2.机动车实行集中停放,每日下班后驾驶员将车辆停放在开发区管委会停车场,次日早晨驾驶员到停车场取车。中队(部门)加班或执行其他任务需使用车辆的,经大队分管领导同意后,当日可以不集中停放。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将车辆带回停放或中途驶离停车场。

  3.车辆日常使用权归各中队所有,各中队(部门)负责人为日常车辆管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驾驶员为直接责任人。驾驶人员应服从中队负责人对车辆的使用、安排和调配。

  4.各中队(部门)车辆由专人驾驶,其他人员不得驾驶车辆,如因工作需要驾驶员不在的情况下,由中队长指定人员驾驶;非工作时间车辆应停放在指定地点停放保管。

  5.车辆无特殊情况下严禁出区,如因工作需要,报大队领导批准后,由中队长负责安排;不得将车辆转借外单位人员使用,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6.驾驶员应定期检查、保养车辆,不得带故障上路行驶,行车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严禁开快车、疲劳驾驶;

  7.车辆用油统一使用IC加油卡,实行一车一卡,驾驶员必须凭卡到大队指定加油站加油,日常工作中注意节约用油;

  8.车辆维修由中队填写《机动车维修申请表》报大队综合处,经大队领导批准后,送指定修理厂维修,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维修。

  二、电动车管理

  1.各中队电动车由相应网格人员负责使用和维护,中队长负责对电动车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2.电动车仅用于执行公务,下班后统一在中队指定地点停放,严禁将电动车借给他人使用或擅自将电动车作为上下班交通工具带回家。

  3.严禁使用电动车接送他人,骑行时应佩戴头盔等防护装备,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4.应定期对电动车及充电器、电池进行检查维护,不得带病上路。

  5.电动车维修由中队填写《电动车维修申请表》报大队综合处,经大队领导批准后,由综合处送指定修理厂维修,各中队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维修。

  三、对讲机管理

  1.所有持对讲机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保证对讲机通讯畅通。无特殊情况必须在连续呼叫三次以内给予回应。

  2.持对讲机的人员必须定期检查对讲机、电池、充电器是否完好,是否充电正常。

  3.在使用对讲机呼叫时,应规范语言,注意文明用语,不得使用对讲机呼叫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4.对讲机使用人员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因玩忽职守、不负责任造成对讲机丢失、损坏的,对讲机的使用人一律按价赔偿。

  四、其他执法装备管理

  照相机应安排专人负责保管、使用,不得擅自借给他人用作其他用途。

  业务培训及军事训练规定

  1.大队每月利用半天时间对全体队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和军事训练,具体时间安排以大队综合处通知为准。

  2.业务培训内容为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基本法、城管执法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区相关文件。

  3.军事训练主要侧重基本动作和队列训练。

  4.因故不能参加业务培训或军事训练的,需向大队领导履行请假手续,严禁无故缺席。

  理论考试及体能考核规定

  一、考核对象

  全体队员。

  二、考核方式

  1.理论考试采取集中闭卷考试,试卷内容为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基本法和城管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试卷由大队从题库中随机抽取;

  2.体能考核为2000米跑步,9分钟为满分100分,超出9分钟的,每秒扣0.3分。

  三、考核时间安排

  1.理论考试安排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最后一周。

  2.体能考核安排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最后一周。

  3.因故不能参加理论考试或体能考核的,必需征得大队领导同意,不得无故缺席。

  4.具体时间以大队综合处通知为准。

  工作例会规定

  一、例会时间、地点安排

  例会安排在每周一下午2:30举行,地点另行通知。

  二、例会参加人员

  大队主要负责人、各处室及各中队主要负责人。

  三、例会内容

  1.各中队(部门)汇报上周工作事项;

  2.各处室通报大队事务;

  3.各中队(部门)汇报下周工作计划及存在问题;

  4.大队领导布置工作;

  5.散会。

  四、例会要求

  1.参会人员必须准时参加,不得缺席,如有任务不能出席的,可安其他人员代表发言;

  2.各部门应认真填写工作报表,并由负责人签字后交法规处存档。

  举报投诉受理规定

  1.举报受理的范围包括:城市市容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露天娱乐场所、沿街商业门点噪声污染、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流动无照商贩、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不含机动车占机动车道)等城市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区工委、管委会、市直部门承担的文化、劳动及其他方面的职能职责。

  2.城管指挥中心及各中队(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举报。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受理登记簿,对举报人陈述必须有记录,对举报信必须当日阅信、登记,提出拟办意见,并建立健全复信、统计、归档制度。

  3.举报受理应填写举报受理单,记录举报时间、举报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匿名除外)、被举报人的名称(姓名)、地址和违法行为等相关信息,受理举报时应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的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对不愿提供个人信息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举报受理单应按时间先后顺序编号,受理举报当中要求详细记录受理时间、举报内容、受理人和处理结果,并且定期归档备案,做到有举必备、有备必查、有查必果。

  4.举报受理人受理来人、来电举报时,应主动热情、耐心周到,不推脱,不说忌语。

  5.在接到举报后2个工作日内应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经查属实的,应立案调查。对于证据易灭失的举报,应当经领导批准后即赴现场核查。

  对留有联系方式的举报,在核查结束后,应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案件查处情况。

  6.对于上级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调查处理,并上报查处结果。

  对于其他部门移送的举报,应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抄告该部门。

  7.对于不属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举报,举报受理人应告知举报人向相关部门举报或将举报及时移送给相关部门。

  其他相关部门移送的举报案件应严格履行签收手续。

  8.群众举报的违法案件处理完后,应将核查结果填写在举报受理单上,并将相关材料归档保存2年以上。

  9.举报受理人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禁止扣压、销毁举报材料;其他有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查阅、摘抄、复制举报材料;任何人不得将举报内容透露给被举报人或与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和单位。

  10.对于举报不查处或推诿,严重影响城市管理执法权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1.对举报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及时处理。对一般举报件由各中队及时办理;对领导批办件重要举报件及情节严重的,由执法处组织力量调查,并在限期内向批转部门反馈办理情况或查办结果,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理的,要及时向上级说明原因,并及时提出延期办结申请。经初查认为构成违法案件的,要及时依照法定程序立案查处。涉及到罚款数额巨大的,由大队执法处直接立案查处。

  执法案卷管理规定

  1.凡是以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名义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形成的各类执法文书,均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2.各中队应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此项工作,并由专人负责日常的案卷管理工作。

  3.执法文书的制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主旨鲜明,材料客观、全面,且能够证明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文字解释简洁、准确,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要求。

  4.笔录类文书必须客观真实地反映执法活动的情形,证明违法行为的发生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文字清晰,纸面干净,标点符号正确。按规定签署姓名、意见及时间,不得随意取舍、修改。

  5.呈报审批类文书必须简要表述请批事项及呈报人的倾向性意见,一般一事一文。审批应针对呈报事项,用词准确,审批人应在呈批文上签署姓名及时间。

  6.处理决定类文书必须以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名义作出,标题和文件编号齐备;表述相对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罚款数额,处理结论必须确切;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必须正确,不得简化;必须载明相对人履行决定的期限,并告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行政处罚符合听证要求的应告知听证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书落款应载明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字样和发文日期(采用中文小写),并加盖印章。

  7.执法票据类文书必须准确载明案由、处罚金额、数量;罚没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填写票据的时间及填写人姓名以及相对人名称(姓名),必须具备有效印鉴。

  8.凡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听证程序中形成的文字材料、视听材料、物证(含证物照片)等均属立卷归档范围。

  9.凡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一案一卷。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每月装订成卷,每卷不得超过100个案件。卷内文字材料的种类份数及每份材料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

  10.执法案卷应按照下列顺序立卷归档: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封面;当场处罚决定书;现场勘察笔录;暂扣单(视情况使用);询问当事人(证人)笔录;案件调查笔录(已有足够证据无须作调查的除外);备案登记表(数个简易程序案件合并使用)。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封面;立案审批表;现场勘察笔录(有照片的附上照片);暂扣单(视情况使用);调查询问通知书(视情况使用);当事人(证人)笔录;案件调查笔录(已有足够证据无须作调查可以不用);案件讨论记录(对于重大案件视情况使用);行政处罚决定书(视情况使用);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撤销案件报告书(用于决定不予处罚的案件);送达回证;当事人缴纳罚款收据(随案卷联);强制执行申请书(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结案报告;结案审批表。

  11.涉及不宜公开的内容、证明材料等,应另行装订成副卷。

  12.执法案卷要使用统一的卷宗皮和文书组卷。书写工具一律采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工整、清晰。卷内不得有金属,对破损的材料要托裱。案卷应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文字材料不得倒装、反装。卷内材料依次用阿拉伯数字在每页的右上角(有字的在左上角)编写页码。

  执法案件封皮应按规定逐项填写清楚,按规定格式逐件填写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对文字材料的标题,不得随意更改或简化,没有标题的,应补拟能确切反映卷内文件内容的标题。

  立卷人、检查人应在备考表内签署姓名及立卷、检查时间,以备考查。

  执法案卷应按案卷排列顺序编制卷号,以固定案卷位置。

  案件卷统计报表应由大队执法处专人填写,统计数字要准确,不得缺项。经大队领导审核签字后,加盖大队印章。

  13.案件办理终结,应将案卷材料装订成卷。一般程序的案件,由承办人装订;简易程序的案件,由中队专人统一装订。

  14.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所形成的案卷,保存5年;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所形成的案卷,保存15年;重大复杂的行政执法案卷,保存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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