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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针对性目标,持续发挥自身优势与特色

前言

信用服务领域存在多方发展不充分、亟待优化的问题,具体体现在信用服务市场、机构、产品应用等多方面。在坚持国家规划、监管、立法及奖惩等方面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制定针对性目标,持续发挥自身优势与特色,合理根据发展环境和发展趋势制定、规划出下一阶段的整体目标。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分析

1.信用服务领域发展不足

第一,现阶段信用服务产品内容形式单一,信用信息形式仅限于信用报告、信用咨询等。服务产品功能仅限于信用信息查询,而缺乏更深入、细致的信用信息内容与形式。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在信用产品内容还是在服务领域中,都将对大众造成效用缺失与作用不健全的影响。

第二,市场需求度和认可度不高。信用信息的覆盖面不宽、拉低数据信息质量。从难易程度上分析,实现其关联度达到一定高度困难重重,从而产品或服务的推广也将存在阻碍,不能更好地满足信用评价的相关要求,导致信用评价工作受阻。同时,信用评级立法存在整体性差、针对性不强的情况,缺乏强制性的法律法规。

第三,企业征信体系还不完善。由于征信体系主体中企业相关层面构成对应评价指标,但仍存在部分企业抱有消极态度来面对信用调查等研究,信用相关资料客观性、可信性不高。

2.信息归集与共享亟待优

随着近年来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地区、领域及层面的不断健全与推进,当前阶段信用信息归集与共享的覆盖面有待提升。公共信用信息的收集与公开等环节较为规范,而政府信息与各地方、部门信息共享机制还有待加强,信用市场信息来源范围较小,信用信息内容不丰富。因此,信用信息系统完善尤为关键,在信息归集、汇总和报送等方面加强法制性建设,个人信息的“透明化”“一体化”等问题需要进一步优化改进、系统规范。

3.信用奖惩机制需要完善

首先,在奖惩对象方面。根据国家发布的“联合惩戒备忘录”,联合惩戒对象范围目前未完全覆盖所有社会主体。其中非企业法人、其他社会团体等均未在范围内。其次,惩戒措施尚不完善。基于各信用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即便为同一职能部门下属的地方政府各部门,其对失信的标准界定也不一致;对失信主体及其行为的认识也存在差异;对行政权力的制约效力也尚不明确。最后,在实施过程中监督、管理亟须加强,当前监督操作程序缺少统一、规范的标准,因此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会遇到不流畅、效率低等问题。因此,在覆盖社会主体范围、部门类别及监管程序等各方面对营造高质量营商环境存在一定挑战,制度尚须优化健全。

4.新型监管机制仍须进一步应用

信用体系基本框架主体为信用,完善程度基本落实。但新型监管机制的效果还未完全发挥出来。在监管过程中,信用承诺机制完善十分必要,持续跟进整体事件,将整体划分为多个阶段,逐步完善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信息透明、事后奖惩,及时跟进更新流程。注重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积极引导信息主体规范发布信用信息。

5.信用立法工作有待推进

相关法律的通过在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的建设道路上提供了更丰富的理论支撑。由国家出台的多个信用相关文件在联合奖惩机制、个人诚信等领域有了新的要求与规范,因此随着要求的不断深入,信用立法也应不断完善。那么在地方层面的信用立法、信用入法更需要在立法的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持续提供政策、法律法规支撑。

二、信用发展环境

1.环境

我国在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探索过程中,初步建立了具有信用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联合激励、惩戒措施初见成效,社会各群体对信用的意识不断增强。新兴技术在蓬勃发展中注入了新鲜活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也迎来深层次、广覆盖、多领域的新阶段。按照党中央和国家部署,国家、地方各部门进行了系统、合理的规划,这为坚实基础的确立加固了坚实的力量,逐步实现了“多管齐下”构建社会信用体系。

2.技术进步推进信用服务

随着新兴信息技术应用的蓬勃发展,技术推动信用模式逐渐使信用服务市场形成了向上推动的趋势。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在信用信息系统运行中的操作、信息归集各方面实现了逐步优化。通过不断优化信用信息产品与提升信用服务智能化,使信用受众范围不断扩大从而达到进一步信用普惠化。借助互联网与信用体系建设指标相结合,阶段化提升信用产品与服务的发展潜力,真正做到国家、地方层面信用服务智能化、科技化。

三、以优化营商环境视角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

1.围绕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重点,发挥地方优势

国家政策及指导思想是一切行动的理论基础与思想基础,是指引各地方部门进行开拓探索的行动指南。以信用服务实体经济、社会治理和营商环境为目的,持续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大力促进信用服务市场发展,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提升信用水平,为在新一轮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2.坚持基本原则,制定目标规划

第一,健全信用立法体系。从当前立法现状出发,逐步完善社会信用地方性基础法律法规,持续规范标准体系建设。在规范、完善信用体系法体系中,体系内的信用标准和基础指标体系层级应进一步明晰,使整体结构不断完善,真正实现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法可依”。在法律持续完备的基础上,信用发展环境将得到进一步优化,其中各类型企业主体在蓬勃发展的优良信用环境中,深入形成融洽的合作共赢基础。健全的信用立法体系环境能够为营商环境的不断优化注入新鲜的动力。

第二,持续优化信用服务平台建设。依托现代科技,信用信息产品与服务质量不断提升,而社会信用体系工作主要以信用信息平台为依托,以持续规范并系统建立内容丰富、结构完整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为主要抓手。首先,在加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进一步实现信用信息监管全面一体化。在借助大数据等新兴技术的基础上,联通多城市协调推进、稳定发展,促进营商环境持续发展。其次,稳固地方性信息平台稳定基础,实现国家、省级、市级信用信息平台一体化。应进一步优化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流平台。深化各省信用信息互联互通的共享机制,实现信息、数据内容形式的多样化、一体化与共享化,有效发挥国家、省、市级各平台联通、共享、交流的信用信息平台。最后,持续加强信用信息的合作与交流,实现信用体系建设、奖惩机制等方面的区域一体化。合理整合资源与力量,在原有平台基础上通过优化信用体系建设,稳步增强、振兴区域营商环境的庞大力量。

第三,完善信用奖惩机制。持续完善监管机制、管理制度,在加强立法性的基础上积极开展跨领域、跨地区、跨部门等信用联合奖惩,实现政府部门联动、发挥信用服务机构作用、地方社会群体积极参与的治理局面,进而营造有序的营商环境。通过“红黑名单”的确立、举报机制的不断完善来扩大奖惩机制的受众范围,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从国家至市级各地区联合奖惩系统的应用与推广,将有利于信用机制落实到各企业、个人。同时,坚持“抓重点,稳落实”。针对重点监管领域加强立法,紧跟信用环境优化重要指示。也可建立相关信用治理案例进行展示与推广,增强联合治理的效果与影响。因此,在上下级联动、制度确立及“共治”的作用下,持续营造良好的诚信社会环境来发展营商环境,实现多种环境治理的良性循环。

第四,监管机制不断创新。现阶段的监管机制正处于不断探索并持续性优化的阶段,因此构建创新型信用监管机制,加强信用体系事前、事中及事后监管,为营造深层次信用发展环境,助力推动营商环境建设提供有力推手。利用各大平台使信用信息透明化、公开化。对于国家、省及各地区信用信息的共享可形成“互联网+”应用平台,在平台上实现信息共享、交流、监管与反馈。

结语

加强平台信息发布的公开性、透明性十分必要,同时开通信息举报与反馈通道,逐步实现信用信息的全面管理、依法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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