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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对幼儿园作出处罚获法院支持
170多名幼儿出现食物中毒症状
 
2014-02-14 09:43:43
   一家幼儿园的170多名幼儿接连出现食物中毒症状,当地卫生局对幼儿园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罚款1.5万元的处罚决定,幼儿园不服,提起诉讼。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该起幼儿园不服卫生行政处罚案,判决支持卫生局的处罚决定。近日,该案经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幼儿陆续入院就诊

  卫生部门展开调查

  2011年11月15日,苏州市吴中区木渎人民医院陆续接到幼儿就诊。经诊断,患儿的症状相似,都为发热、腹痛且伴有恶心、呕吐、腹泻。后经了解,这些孩子都就读于吴中区某民办幼儿园。发现该情况后,患儿家长马上向当地吴中区卫生局反映,要求查处。接报后,吴中区卫生局立即对该幼儿园食堂进行控制,责令该食堂停止供餐,并开展相关调查工作。第二天,该局决定立案查处。

  据了解,该幼儿园先后有170余名幼儿在几天内出现相同症状就医。经过检查,医院在患儿体内检测出宋内氏志贺氏菌,这是引发细菌性痢疾的一种病原菌。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指出,经对该幼儿园的29名教师、员工进行检查,在厨师姜某体内同样检出了宋内氏志贺氏菌。

  在对食堂饭菜加工过程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后,卫生局向幼儿园发出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原告增设冷藏设备用于存放荤菜及牛奶制品,并落实食堂从业人员的培训、个人卫生、餐饮操作规范、加强消毒等制度。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

  幼儿园起诉卫生局

  2011年10月29日,卫生局作出《职业禁忌人员调离通知书》,要求该幼儿园立即调离厨师姜某,并进行食堂卫生整改。随后,姜某被幼儿园调离。

  2012年5月15日,卫生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幼儿园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00元,并处罚款15000元。幼儿园不服吴中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向吴中区法院提起诉讼。

  幼儿园认为,卫生局没有向其提供关键证据——《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无法判断证据的证明力;调查报告作出的时间距事故发生间隔十多天,不能证明事故发生时的情况。因此,幼儿园认为卫生局的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要求法院予以撤销。

  专业人员出庭说明

  法院依法驳回诉讼

  因为涉及专业问题,法院特意通知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业人员出庭进行说明。

  该中心工作人员在法庭上解释说,流行病学调查是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疾病原因调查的唯一技术方法。通过对流行病特征、环境因素和采样检测结果三方面的综合分析,可以得出这次事故是由厨师首先隐性感染,在烹饪中污染了厨房器具或食品,最终儿童摄入后发病的结论。该工作人员还进一步说明,该案中病人与厨师体内检测出同一型的志贺氏菌,更加能够印证此结论。

  法院一审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这起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为致病性微生物(志贺氏菌)含量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判决驳回原告某幼儿园的诉讼请求。

  幼儿园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苏州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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