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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鸿台:地摊女友现象是非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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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8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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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摊女友现象是非谈

杨鸿台

在深圳、长沙、广州、成都等多座城市的热闹街头、地铁车站或偏僻小巷里,或站或坐着一些穿着短裙、露脐装等,化着浓妆的年轻女子,每当路人经过她们摆设的摊位时,便会主动介绍起自己提供的所谓明码服务项目,如“陪聊”、“抱抱”、“拥抱”、“亲亲”等,甚至还会提供“一起看电视剧、购物、陪聊”等免费服务项目;有的女孩还会主动牵手亲吻对方,她们通常不在乎客户的身份、年龄、相貌等,只要有人肯出钱,就会提供与价格相应的服务,比如拥抱一下收费1元,亲吻一下收费5元不等……有人做过统计,地摊女友通过这种方式,一天可以轻轻松松赚个三位数甚至更多!

摊位女友现象是与非

这种现象究竟是好还是不好?对此人们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支持者说:地摊女友作为一种新兴谋生方式,为很多年轻貌美的女孩提供了一条简捷生财之路,“只要双方你情我愿,不犯法就行。”一位老农民说:三年疫情,百姓的日子太难了,如果她有当官的父母,我想她也不一定愿意出卖自己的尊严,也是生存所逼没办法,只要不偷不抢不骗,也算正经营生。一些网友甚至为之叫好,认为她们此举光明磊落,平等待人,童叟无欺,远比那些索要高额彩礼,一个字不提嫁到婆家以后承担何种义务的待嫁新娘高尚!有的说,很多年轻女孩因家庭、生活、学业等各种压力,或者毕业后即失业,走出这一步她们肯定会有过很多犹豫和思考,但由于迫于走投无路,她们只好暂时选择这种方式谋生。还有些支持者认为,摊位女友的出现是因为有需方市场,现实社会中有不少情感孤独者,因为种种原因没有恋爱对象,地摊女友提供的服务,既给供方获得了一个赚钱的机会,又在一定程度上既满足了需方的身心需要,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他们的孤独感,可谓双赢,这何尝不是一件好事情,只要把握好一个度就行了。
对此持反对态度的也不在少数,认为这种现象的出现,对整个社会和国人来说,都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儿,而是一种精神颓唐、道德层面的退化,是应予否定的消极社会现象。有人说如今虽然生存不易,幸福感有点儿遥远,大家过的都是差不多的日子,如果让我选择,我宁愿选择尊严。一名网友说的特别好:用双手创造劳动成果,维持和改善自己的生计不好吗?为什么要选择那样一种不顾脸面不劳而获的赚钱做法呢?当前还是应当大力提倡劳动最光荣的口号,抵制那种笑贫不笑娼的不良社会风气。也有人呼吁,对摊位女友这种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不道德社会现象,警方和城管等有关部门应该予以管控和取缔,因为她们在提供这种服务时,不可能取得营业许可证件,实质上属于非法经营性质,如果该行为越轨程度严重,甚至可能会承担违法乃至刑罚责任。

地摊女友现象动因探秘

地摊女友的出现并非偶然,大致有以下两大动因:
经济动因:如地摊女友较多出现的深圳、广州等大城市,其共同特点是高房价、高消费、高竞争、快节奏,生活成本普遍很高。一些女孩子,包括刚从学校毕业的女学生,由于就业竞争激烈,没有稳定的工作或者收入来源,或者工作收入不足以支付自己的日常生活及其他需求,于是通过地摊女友这种方式赚取一些额外钱财贴补开支费用;还有些女子为了节省日常开销,通过陪同客户去电影院免费蹭看电影,陪同客户逛街而获得免费购物机会等。
心理动因:一些女孩子出于缺乏自信和社会经验,想通过“地摊女友”这种方式来获得关注或赞美,以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和被需要感;也有些女孩面对人际交往和情感方面都较为单调的社交现实,她们渴望得到真切的情感互动体验,却往往无法通过传统媒介方式得到满足,而地摊女友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交际方式,可以通过相互交流认识朋友;再者,受好奇心和冒险心理的驱使,此举可以满足供需双方的“心理刚需”等。

地摊女友现象法律透析

由于地摊女友面对的服务对象不分老幼美丑、有病无病、是善是恶,因此难以比满遭遇被骗被玩弄等种种风险。从法律角度分析,地摊女友实施的行为主要涉及如下问题。
其一,地摊女友现象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一些人认为地摊女友的行为只是一种谋生方式,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应该被认定为是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须知,公序良俗是指在社会生活中,为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稳定和良好形象而制定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或者说是一种大家共同认定并自觉遵守的社会生活习惯。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是,公民应该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的行为。而地摊女友提供的特殊服务项目,虽然是你情我愿的互动行为,但是这种带有钱色交易性质的越轨社会现象,毕竟有悖公共场所道德,如果泛滥成灾,对社会风气,尤其是对未成年人,毋庸置疑具有潜移默化的不良影响。
其二,地摊女友的行为是有效民事行为吗?
有人认为,地摊女友的行为只是一种生活方式,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是一种有效的民事行为。地摊女友现象是否违反民法典有关法律规定,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内涵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而地摊女友的行为客观上属于占道“经营”、影响市容和社会治安秩序,如果行为人提供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色情服务,则具有非法交易的性质,所以应被视为无效民事行为。
其三, 摊位女友的摆摊行为合法吗?
地摊不是谁想摆就可以随便摆的,任何流动商贩和摆地摊者都不得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摊位管理的法律法规,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街头摆摊属于城市管理范畴,在没有经过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街头摆摊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如果想要合法地摆摊经营,需要先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证件。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规定,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但需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进行。此外还需要符合各省市关于地摊管理的相关规定,如果摆摊占道经营是违法行为,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违反了这些规定的摊主依法采取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业、强制拆除等。综上所述,摊位女友的摆摊行为不符合《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因此是应予相应处罚和取缔的违法行为。
其四,地摊女友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
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甚至实施了涉嫌卖淫、嫖娼、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等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其四,地摊女友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地摊女友实施的行为可能涉嫌《刑法》中设定的若干罪名。一是所谓有组织的地摊女友行为,可能涉嫌刑法规定的组织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罪,如组织容留妇女卖淫,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是以摊位女友方式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是以设摊方式涉嫌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是地摊女友如果明知自己患有某种传染疾病,却仍实施摆摊行为而涉嫌故意传播性病罪罪名的,可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地摊女友现象将何去何从?

面对地摊女友吃青春饭这一消极社会现象,一味的嘲讽谴责是于事无补的,当前青年人的求职存量和增量叠加,加上三年来受疫情影响,选择出国(境)深造的比例也大幅下降,随着新技术应用加速和智能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机器替代低技能劳动力的趋势增加,国家对劳动力素质的需求也发生了转变,青年就业技能供需不匹配矛盾更加突出。这就要求寻求破解青年就业难题的思路与对策。首先要求端正青年的就业观,树立正确的择业观,怀着平实之心,综合考虑自身条件和社会需求,增强就业创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二是重点支持实体经济部门尤其是创新经济部门的发展,创造高质量就业机会和优质就业岗位。三是鼓励青年人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四是通过国民正规教育、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以及个人在学习生活和生产实践中形成的创新素养和能力,以提升人力资本的素质。五是制定一系列稳定青年群体就业,包括支持国家实体经济和创新经济发展,深化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改革,打通学历教育和技能教育之间的隔阂,加强教育和培训的市场导向,使其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六是建立更加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失业人群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相信通过制定和运作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社会政策,加之青年人的自强努力,人生的曙光定将展现在不远的前方!

作者简介:杨鸿台,男,上海市人,1952年8月生,1969年入伍,1973年退伍,分配在上海光机所工作,1978年毕业于复旦大学哲学系,在上海团校任教,1982年调入华东政法学院工作,任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专业领域:刑事犯罪学、社会法学。现已退休。出版专著和著作等10余种;发表论文及各类文章逾400篇;曾在文汇报、新民晚报、中华瑰宝杂志等报刊发表过多篇杂文、散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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