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信托公司在最近15年間出現,成爲跨代財富規劃涉及信托的卓越載體。本文簡述了私人信托公司的特點和其一些主要優勢。
私人信托公司公司是以擔任單一信托或一組相關信托受托人或共同受托人爲特定目的而成立的公司。因此,他們可以作爲壹組家庭或商業信托的受托人。私人信托公司並不是新事物,在離岸界在存在了幾十年,從前的私人信托公司由大型跨國企業設立,以擔任國際性雇員受益結構的受托人。在私人家族和他們的産業領域而言,直至近期以前,在多數離岸司法管轄區中設立公司,以作爲壹組私人家族信托的受托人曾是相對複雜的程序。在申請牌照和就從事信托業務要求獲得豁免時也會遇到問題。現在大多數(如不是所有)離岸司法管轄區已認可私人信托公司爲私人財富規劃中具有吸引力的載體,因此,私人信托公司可以快速成立┈只需若幹天,無需申請任何牌照,從面減少當中的延遲。
我們所見的私人信托公司優勢含以下幾點:
■將可能由不同法律管轄的壹組信托中的受托關系統一化,因此可避免需要在不同的地點委任不同的受托人。
■開支:避免一些持牌信托公司收取的從價費用或其他費用。
■投資自由:運用私人信托公司可避免投資限制或需要考慮持牌受托人的聲譽問題。
■參與和延續:若願意,私人信托公司可允許家族成中直接參與決策過程,家族成員或重要的受托人顧問可加入私人信托公司的董事會或委員會,避免雇員更替和跨代繼承的相關開支。
■所有權,靈活結構:現在大多數離岸司法管轄區內設立私人信托公司,沒有股本要求,可設立不同類別的股份(如有投票權和無投票權)或以擔任保有限公司的形式或其他不同類型。該特點令私人信托公司在成立時可兼顧其他事項┈如其各自居住國司法管轄區遺産稅的問題。
■機密性┈運用實質上是小型私人企業的私人信托公司,可避免運用持牌信托公司,該類公司可能自身是或由大型高度受規管的財務機構所有。
我們經驗裏,自己創造或剛繼承了大筆財富的人士往往尋求創新的、低成本和具靈活性的解決方案。他們在選擇財富規劃載體中優先注重合法性,私密性,延續性和參與的程度。私人信托公司可以提供上述所有及更多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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