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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员工真的很难管理,动不动都要求赔钱……|成都律师刘艳
曾经不只一个老板或人事专员在小编面前抱怨,“这个《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简直就TMD是专门为员工定制的,完全是向着员工一方,根本没有给公司留下一丁点儿“活路”!”
老板、人事还不忘给我举例,“以辞退员工为例,公司每次解除员工,他们(员工)不是要经济补偿金,就是要赔偿金,似乎不从公司这里敲诈一笔,誓不罢休。员工要么到公司来闹,要么去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难道公司辞退员工就这么难吗?”
每次说到这里,小编都会无奈地摇摇头……据小编了解,越是这样抱怨的公司,他们公司涉及的劳动争议案件越是败诉的多。用问题中的话来说,公司不是支付经济补偿金就是支付赔偿金,而且,支付赔偿金的案例居多。今天,如果各位老板或人事专员看了下面的内容,还在继续抱怨类似的话,那小编只能说“公司活该!”为什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是只有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一条路,还有一条宽阔大道。只是企业、老板还不知道这条路,或者不知道怎么走这条路而已!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专门为劳动者定制的,完全是向着劳动者一方,这种观点既对又不对。此处,就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个问题为例。对的是,作为劳动者,从某个角度上讲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应该得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虽然这里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等基本原则本身体现了双方属于平等主体,但是,请不要忘记处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还在组织上、经济上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从属关系。劳动者一旦成为用人单中的一员,就需要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制度,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从用人单位处获得劳动报酬。从这个角度上说,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甚至,在当前这供给大于需求的就业形势下,你不干总有人干。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根本就没有他们说话的份儿。被违法克扣工资,可能只能忍气吞声。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倾向性地保护劳动者,也不是没有道理,法律“惩强扶弱”嘛。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条从立法宗旨的角度特别说明了这个问题。“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注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目的之一!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有规定,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总之,一旦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在劳动者基本权益都无法保障的情况下,劳动者都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法院肯定也应该向着劳动者说话。因此,用人单位敢于违法辞退,那当然应该依法支付违法辞退的赔偿金。不对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其实也给用人单位很大的权限与空间。同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对应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该条也有相应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第三十九条 【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先不说第三十九条第(四)、(五)、(六)项,因为这些情形相对比较“呆板”“固化”,可“延展性”不大,仅从第(一)、(二)、(三)项来说,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这三种情形对用人单位来说就大有文章可做,尤其是“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可以说已经给用人单位留下了足够的权限和空间。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对不起,鉴于你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你明天不用来了!”这是用人单位辞退试用期劳动者最常见的事由之一,但也有可能是最容易涉嫌违法辞退、支付赔偿金的理由之一。用人单位先自我反思一下,如何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第一,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是否提出明确的岗位应聘条件、考核条件;第二,考核条件是否与岗位相对应,岗位要求是否合理合法;第三,岗位要求、考核条件是否明确告知,劳动者是否签字认可;第四,试用期的考核流程是否公正、客观;第五,考核结果是否认可,有无申辩机会等。比如,考核次数、不合格次数及比例、不合格的申辩机会等事项及流程,都应该清清楚楚,切不可迷迷糊糊、糊里糊涂。事实上,很多用人单位仅凭一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试用期劳动者,这种情况下不被认定成违法辞退都难。但是,有些用人单位根本不从自己身上找原因,而是一厢情愿,甚至蛮不讲理地得出一个结论,“网络上不是都在说,现在的劳动合同法不都是保护劳动者的嘛!”参考阅读(一):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真的就算合法解除吗?2.在职期间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有的人,不知道是读不懂文字,还是故意装傻,明明写的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结果自己的用人单位连一份像样的规章制度都没有,居然还以“严重违纪”这一项来堂而皇之地辞退员工。真以为劳动者个个都是傻子?用人单位管理劳动者,必然存在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谁来拟定,当然是用人单位了。只要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就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就是典型的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权。可能有的用人单位还会说,“我们公司有规章制度啊,墙上张贴了!”那么,这里就涉及一个“规章制度”有效性的问题。各位老板或人事专员,你们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哪里?你们企业的规章制度是不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你们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你们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已经向劳动者公示或让劳动者签字确认?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规章制度,重要的事情说了三遍。如果没有规章制度,或者胡乱涂鸦的规章制度不满足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条件,企业拿什么规章制度来解雇员工?老板或人事专员有什么理由在别人面前抱怨《劳动合同法》没有给公司一条“活路”?用人单位自己捧着金饭碗讨口吃,不活该吗?以丰爱公司、当当网公司解雇员工为例。同样用规章制度来解雇员工,一个公司被认定为合法辞退,无需支付赔偿,一个公司却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应予支付赔偿!参考阅读(二):上个厕所被公司辞退,这……参考阅读(三):如何看待员工每天上厕所3-6小时被解雇,法院称“确实超出了正常生理需求范围”?参考阅读(四):如何看待当当网男员工变性以旷工被解雇,最终法院判恢复工作,有权上女厕一事?曾经有人一度将某企业法务部门戏称为“南山必胜客”。该公司屡屡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并胜诉,故网友将其法务部门冠名为“南山必胜客”。为什么?人家专门有法务部天天研究自己的规章制度,哪里不对补哪里,哪里透风修哪里。用人单位再反思自己,你有法务部吗?你有法律顾问吗?你有委托律师把关规章制度吗?你有规章制度吗?参考阅读(五):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为由辞退员工,究竟如何认定“严重违纪”?话说回来,以上仅仅是以“违法辞退”为例,但实际用工管理远远不止是辞退员工一事,还有很多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相关问题,这些都需要用人单位下功夫。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这一项,一般用得比较少,所以在这里不做详细的讨论。但有一点需要明白,该项也跟“规章制度”存在或多或少的联系。常言道,打铁还需自身硬。用人单位自己不下功夫,不花心思,临近要处罚、辞退劳动者了,又是一顿怨天尤人……等有一天,员工都将公司闹翻了,可能老板们还在指责员工的不是,还在网暴“劳动合同法就是太过偏心劳动者……”殊不知,屋漏偏逢连夜雨,而房顶有洞却去责怪雨雪天气。请问,房主下雨之前干什么去了?与其指责员工,与其抱怨法律法规,不如查一查企业,审一审自己。如前所称,劳动者在组织上、经济上与用人单位形成从属关系。从某个角度上说,用人单位看不上哪位员工都可以予以处罚,甚至可以辞退,但前提是用人单位要有辞退员工且不予赔偿的资本——规章制度。一句话,《劳动合同法》不是没有给用人单位空间与权限,关键是用人单位是否抓住了权限与机会。还有一句话,用人单位不是没法管理员工,而是有没有规则、规矩、规章约束员工。参考阅读(六):员工电脑藏64.8GB淫秽视频图片,公司解除合法吗?以上观点,仅供参考;能够“打赏”,动力无限!我是刘艳,欢迎留言。本文作者:刘艳本文编辑:冯胜辉本文排版:荩玙本文制图:荩宥       编著图书不是目的,而是一个过程,一个督促自己不断学习的过程,一个提升自己理论水平的过程,一个提高自己业务能力的过程,还是一个关注孩子健康成长的过程!(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系列丛书予以修订)
——一个编著图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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