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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男子突发疾病身亡,妻子发现有问题,生前转过453万给亲姐姐

北京西城,一男子突发疾病身亡,妻子在整理遗物时发现问题,丈夫曾向亲姐姐转账453万,妻子向丈夫的姐姐讨要,姐姐坚称这是弟弟的购房款,等到弟弟的孩子参加工作后,就会返还给侄子,妻子不相信,将姐姐告上了法庭。

陈女士和秦先生是合法夫妻关系,两人婚后生了一个儿子,陈女士负责在家料理家务,秦先生在外拼搏事业,感情还算是稳定。

然而,经过一段时间的积累,秦先生积攒了不小的财富,自己生意成功,可是在家庭教育上,儿子一直不听话,妻子也有意见。



无奈之下,秦先生想出一个办法,将手中435万的积蓄转给亲姐姐,由她代为购买一套房产,等到儿子长大成年后再转回给他。

在秦先生看来,隐藏一部分经济情况,可以让儿子有所磨练,而将房产上加入亲姐姐的名字,不会出现财产纠纷。

可是,在秦先生购房三年后,突发疾病死亡,陈女士和秦大姐很悲伤,可是秦大姐并没有如实告知弟弟买了房产放在她名下。

直到陈女士收拾丈夫的遗物,从中发现三年前购买的房产证,才得知丈夫的苦心,怀疑秦大姐准备私吞400多万的房产。

随后,陈女士多次和秦大姐沟通,希望她将房产转到其名下,秦大姐以弟弟孩子未工作为由拒绝,坚称只要孩子毕业,就会过户归还。

陈女士被秦大姐的说法气到了,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秦先生私自转出400万已经是违法行为,于是,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秦大姐归还购房款。



可是到了法庭之上,秦大姐改口453万是弟弟的赠予款,秦先生是无偿赠送给她的,她在法律上无需退还给陈女士。

陈女士直接提交了两人的聊天记录,证明这是丈夫委托秦大姐的购房款,不是无偿赠送,要求对方归还这一笔453万房款。

1.首先,陈女士和秦大姐之间是民事纠纷,需要起诉方提供相应的证据,被告方提出证据反驳,根据双方的证据进行审查。

《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结合本案来说,陈女士起诉秦大姐是需要提供确实证据,包括反击秦大姐的说法,或者尽量多的证据来支持自身的主张,法院根据陈女士提供的证明,认定可以起诉。



2.法院支持了陈女士的诉求,要求秦大姐退还453万房款,就是秦大姐所说的赠与关系不被认可,因此陈女士有权要回房款。

《民法通则意见》第43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偿还。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秦大姐的赠与合同关系是否被认可,从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秦大姐所说的并无事实依据,因此453万房款属于陈女士和秦先生的夫妻共有财产,一半归陈女士所有。

另外,秦先生意外身亡,他遗留下来的遗产包括这房款的一半,秦大姐并非法定的第一继承人,因此无拥有房产的资格,理应退回。

3.一审判处秦大姐退还453万房款,秦大姐不服,再次提出上诉,二审仍然被驳回,维持原判。

《民法典》第1066条第1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秦先生和陈女士是正常的夫妻存续关系,享有平等分配的法定权力,而秦先生瞒着妻子私下地购买巨额的房产,本身就是属于违法行为,秦大姐事后还想将房产私吞,造成陈女士的夫妻共有财产损失。



综上所述,法院才支持陈女士要回453万房款,秦大姐提起上诉是个人选择,无法改变实际情况,后续应当配合相关部门退回房款。

最后,夫妻之间的财产受法律保护,在发现伴侣有任何异常时,都可以选择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相信大家能够在这次的案例中学到婚姻财产的分配问题,更好地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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