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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社会各阶级

奴隶制发展到西周已达到鼎盛时期。这时的全体社会成员因其社会经济、政治地位的不同被划分为许多等级,形成了以宗法制度为显著特点的等级制,也就是所谓的“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二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①。
  ① 《左传·桓公二年》。
  王室和各级贵族共同构成了西周王朝的统治阶层。王室居于统治阶级的最顶层,国王是其代表。周天子是当时政治上的天下共主,名义上拥有国家的一切,即如《诗·大雅?北山》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公室是仅次于王室的第二等级,周王朝曾分封了大批的诸侯国,有公、侯、伯、子、男五等爵。诸侯受王室之封拥有一方土地和人民,并负有向王室纳贡和从征的义务。卿大夫是从属于诸侯的一级贵族,所谓“诸侯立家”即是指诸侯分封卿大夫而言。卿大夫拥有诸侯分封给的采地,可以世袭,但也要为诸侯尽一定义务。士一般出身于贵族,但其成分复杂,个别有采地,大多数则无采地,仅有禄田而已,所以《国语·晋语》云:“大夫食邑,士食田”。上述从天子、诸侯到卿大夫、士是西周时期居于统治地位的社会阶层。他们占有大部分的社会财富,掌握着国家各级政权。
  与商代一样,西周时期也存在着平民阶层。平民中的大部分人是周族的族众,也有一些失势没落下来的原贵族。平民一般拥有少量财产,在政治上有一定的发言权,在特定情况下对国家政局有一定影响力。平民是西周王朝及其各个封国军队的主要兵源,并为各级贵族服各种劳役。随着时间的推移,一般平民的生活日益贫困,其政治地位亦不断下降。总的看来,他们属于被统治阶层。但有时他们的向背却能影响国家政局,如西周后期,国人不堪忍受厉王的高压,终于起来将厉王赶走即是证明。
  西周时期存在大量没有任何权力的奴隶,他们处于社会最底层。当时奴隶的来源主要是战争俘虏和罪犯,也有部分平民因各种原因沦为奴隶。俘虏转化为奴隶最明显的例子是西周王朝把在灭商战争中捕获的俘虏及被征服地区的人转化为自己的种族奴隶。周初分封时,国王赐给诸侯“殷民六族”、“殷民七族”、“怀姓九宗”,大概都是由战争俘虏转化为种族奴隶的例子。在铜器铭文和文献中也常见“执诉”、“获丑”即抓获俘虏的记载,如康王时期的小盂鼎铭文记载了康王命盂伐鬼方,一次战争便抓获一万三千多人。这些人大部分都被作为奴隶使用。西周法律规定庶人犯罪要充作奴隶,《周礼?司寇》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槁”,男子从事苦役,女子从事家内劳役。西周时期的奴隶要为主人从事各种劳役,包括从事农业、手工业生产以及放牧马牛等。奴隶在当时被称做“鬲”、“人鬲”、“驭”、“台”等。他们往往以“夫”或“人”为单位计算,这一般是指单身奴隶。有家室的奴隶多以“家”为计算单位,如“臣”这种奴隶便以“家”计算。周王常将奴隶赏赐给臣下,如矢令簋铭文记述了周王赏赐给矢令“臣百家、鬲百人”之事。大盂鼎铭文记载盂得到“人鬲自驭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和“人鬲千又五十夫”的赏赐。类似的记载在已出土的西周铜器铭文中屡见不鲜。商代不见的买卖奴隶的现象,在西周时期已经出现,最著名的一次奴隶买卖,是孝王时期的■鼎铭文记载的奴隶主■向另一个奴隶主限用一匹马加一束丝买五个奴隶的事。与商代不同,西周时期用奴隶殉葬祭祀等现象较少见,而且主要集中于西周早期,中期以后基本绝迹。据粗略统计,在已发掘并已发表资料的数千座西周墓葬中,用人殉葬者不过数十座,且多数只用一二人,这与商代墓葬动辄用十数人乃至数百人殉葬已不可同日而语。墓葬殉人数量急剧下降这种现象表明,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奴隶制的发展,奴隶的使用价值已大大提高。贵族对奴隶已不滥杀滥殉,而是更多地驱使他们为自己创造财富,这也是奴隶制发展到更高阶段的一种表现。但是,上述情形并未改变奴隶的命运,他们仍然为生存而苦苦挣扎于社会最底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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