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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带团体性质的习俗
(1)西周的监国制度和组织
  西周的监国制度,是武王伐纣后进行大分封的产物,监国之始是施用于封商纣的儿子武庚(禄文)于殷,同时派遣武王的两位弟弟管叔鲜与蔡叔度前往殷地进行监察,武庚、管叔和蔡叔同时肩负起监察殷代遗民的职责,故史称三监。三监的发生标志着西周时期监国制度的产生和监国组织的出现。西周初期的大分封,“封建亲戚,以蕃屏周”,“选建明德,以屏周”,其大封同姓亲戚的举动,事实上也是一种庞大的监国意识渗透和最现成最庞大的监国组织,以保障西周王朝的绝对统治地位。故西周时期的监察并非仅限于三监,王室在分封亲戚和功臣谋士的同时,便已有意识地使他们起到监督方伯之国的作用。西周早期《应监甗》的发现,有的学者认为其与西周的监国制度密切相关,铜甗铭称应监,应监实是周王派往应国的监国者。《仲几父簋》铭文说:“仲几父使几使于诸侯,诸监,用厥宾,作公室彝。”《善鼎》:“监燹师戌”,这里诸监、监和应监互相呼应,绝非偶然巧合,它们在一定程度上表明西周监国制度的流行和监国组织的确实存在,是研究认识西周监国制度和组织习俗的重要物证。
  (2)西周的宗法组织
  宗法制度是西周时期发展完善起来的有别于前朝时期的严格的宗族继承或继统制度,宗法制度的出现,也标志着宗法组织诞生。宗法是以家族为起点的,从家族到社会,从社会到国家,这便构成了西周宗法国家组织或宗法王朝。西周时期所谓的宗法制度,其实质便是通过大宗和小宗的层层区别,来维护统治阶级的切身利益和权力地位,其目的是使“民服事其上,而下无觊觎”①。西周时期,周王开始自称天子,即是上天的儿子,他既是政治上的天下共主,也是宗法上的天下大宗,其王位由嫡长子继承,世代保持大宗的地位,嫡长子的兄弟则仍受封为诸侯或卿大夫,对周王而言其处于小宗地位,但在其封国或采邑内则又是大宗,其王位也由嫡长子继承,嫡长相传,在其封国内便世为大宗,嫡长子的兄弟们在其封国内被封为卿大夫,则又成为此封国中的小宗,卿大夫在其本宗族的各个分支中则又处于大宗地位,其传位嫡长子,嫡长相传,便成为本宗族的世代大宗。据文献记载,处宗族大宗地位的卿大夫,一般都是诸侯国中嫡长子的弟弟,其兄按嫡长相传,处诸侯国内大宗地位,相对于其兄,做弟的便是小宗,这种小宗到了宗族一级,便又成为大宗,宗族的大宗,史书上称为别子。《礼记?丧服小记》说:“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高祖者也。是故祖迁于上,宗易于下。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祢也。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礼记?大传》也有类似的记述:“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百世不迁者别子之后也。宗其继别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迁者也。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也。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义也。”这两则记述明明白白地告诉我们,被称为别子的卿大夫,他的嫡长子继承了他的爵禄后便成为宗族中的大宗,宗族尊他为祖,尊其嫡长子为大宗,嫡长孙继承嫡长子的爵禄后也是大宗,嫡长相传,百世都无变化,则其百世仍然是宗族的大宗,继祢者即指隔代继承,孙继祖业,也即继高祖者,这种继承在宗族内均是小宗,而且五世之后便发生变化。其它诸如庶子的继承,也都属小宗范畴,这便是西周宗法制度或组织中的大宗小宗的区别,也是西周宗法制度和组织的具体内容。
  (3)西周世族
  西周王朝是一个奴隶制王朝,在奴隶制度下,社会形成了由大小奴隶主构成的贵族阶层,贵族阶层的爵禄承继,按宗法制度和其它有关制度原则,均是世世沿袭的。世族便是世袭贵族的简称。西周的世族是国家统治的主要政治力量和政治组织,众多的世族组织构成了西周王朝庞大的国家统治集团。西周的世族有同姓和异姓之分。西周金文常见的井,即文献记述的邢氏世族,其和虢国公族等都是与周王同姓姬的世族,同姓世族一般都是周王的后裔,其形成主要是通过分封、采邑的途径。西周的异姓世族,大多是功臣谋士因功受赐、封国、采邑后逐渐形成的,个别则是对前朝贵族后裔特惠优抚封国采邑而形成的,如西周的微史世族,便显然是殷代贵族的后裔。从正常情况看,西周世族是世袭的,但在世袭官职或继承祖业、父业时,尚需要例行一定的政治手续,这种手续便是由时王重新甄别情况后而作任命或册命。西周时期已形成一整套完整的册命制度,金文中有许多具体的反映,从金文记录情况看,册命是一种非常正规而庄重的封赐仪式,它通常是由王或由王指派的全权代表册命官来执行的,册命具有决定世族是否继续沿袭的重要意义,要获得册命,就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在册命世族上,凡世族的上一两代人或在世的一代人,对周王室有功德和与周王室保持密切联系的,其世族大多可顺利获得册命而继续沿袭。反之,世族便将难以保持。
  ①  《左传?桓公二年》。
  (4)西周的井田制与生产、生活组织
  或认为井田制起源于原始社会晚期的农村公社土地制度。经夏商时期发展,至西周时期便进入鼎盛阶段。西周的农民耕田标准是,一夫(主要劳动户)管理田地一百亩,一百亩亦称一田,九个百亩或十个百亩为井,这便是井田的含义。按《周礼?地官?小司徒》载:“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则一个井为九户人,一个邑是四个井共 36 户人,一个丘是四个邑共144 户人,在这里井显然成为一个最基本的计算单位。据此可知,西周时期的井实际上是一种最基层的生产组织,每一井田中有九户人进行耕种,四个井田共 36 户人家即构成一个称为邑的生活聚落组织,即一个村落;而 16 个井共 144 户人家便构成更高一级生产、生活联合组织即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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