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养殖场用地以及基本农田的划定与保护
养殖与农业系列

         

养殖场用地以及基本农田的划定与保护

 

(导语:本文针对养殖场农用地的变化以及基本农田的识别,通过各个时期的法规梳理,进行分析。由于一些法院的判决,依据在2014929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本通知有效期为五年2019929日失效】,没有失效前,就以“没有与乡镇政府签订三方用地协议”就属于不符合有关规定则不得动工建设。把用地不需要审批与建设需要审批进行区分。在本法规失效后,不再需要三方签订用地协议,也没有规定建设养殖场需要批准建设。本文作者广西董全吉13978457369

一、基本农田的区分

1、基本农田有明显的标识和有关标志牌及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改)》第三十四条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1994101日起施行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911日废止 失效]: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办法 (1995518日政府令第5):第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程序为:(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指标,按行政村划定保护面积,填写保护田块或地段登记表,确定保护责任人和保护措施,设立永久性保护标志,并绘制基本农田保护区平面图和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标明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位置、范围和面积,并加以编号;

《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保护区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1996国土规字第46号:查清基本农田质量等级,落实保护责任,设立保护标志。建立并更新基本农田数据库。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界桩,标示出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保护责任人、保护片(块)号、保护起始日期、相关政策规定、示意图和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基本农田发生变动的地块,应及时设立或更新标志牌。

199911日起施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12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第十一条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99812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根据201118《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一条: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04号):设立“基本农田”和“土地整理”全国统一标识,规范设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标志牌,有利于加大耕地保护工作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意识,接受社会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监督。……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规定》有关要求,将设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标志牌作为2008年耕地保护工作的重要工作列入日程。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规定》要求,抓紧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标志牌的统一式样。

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六)严格划定和永久保护基本农田。各地应以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加快全国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切实做到落地到户、上图入库,网上公布,接受监督。在交通沿线和城镇、村庄周边的显著位置增设永久保护标志牌。

2014112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永久基本农田要落实到具体地块,落实保护责任,及时设立统一规范的保护标志,编制更新图表册等管理资料,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成果完善工作

2、基本农田数据的建立档案

1994101日起施行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911日废止 失效]:第十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区定界工作,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1994101日起施行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911日废止 失效]: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办法 (1995518日政府令第5):(四)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及其分布图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报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告,并报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99911日起施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12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99812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根据201118《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一条: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015330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106个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4):各有关城市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下,按照《通知》要求,扎实推进永久基本农田“落地块、明责任、设标志、建表册、入图库”等工作,确保于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上图入库、落地到户

3、签定保护责任书、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1994101日起施行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911日废止 失效]:第三十条 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办法 (1995518日政府令第5):第五条 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保护责任制。村民委员会应向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签订保护责任书,明确奖惩条件和办法。 村民委员会应用书面形式将保护田块的位置、面积和保护责任告知土地承包户,并组织村民制定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村规民约。

199911日起施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12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第二十七条  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8号:()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坚决守住基本农田这条红线……强化基本农田保护监管制度。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图上,落实到村组,落实到地块,落实到农户,通过签定保护责任书,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

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关于印发《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223号:(四)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要落实到位。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要通过签订责任书的方式逐级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以行政村为单位与乡级政府签订,设置村民小组的要签到村民小组,在此基础上,可通过在农村土地承包书标注基本农田面积的形式落实到承包农户,明确承包农户保护基本农田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基本农田面积与农户承包合同不一致的,可按承包面积落实到农户。对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落实到农户有困难的,可在行政村或村民小组的责任书后附农户亲笔签名的名录。……(十七)建立健全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听证和公告制度,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的社会监督。按照《国土资源听政规定》有关要求,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非农业建设占用及农业结构调整等涉及占用或调整基本农田的,要实行听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或调整补划基本农田后,要进行公告

2005年9月28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 2005 196):六、探索新机制,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     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考核的内容,签订责任书,明确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质量负责,定期进行目标考核并兑现奖惩措施。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认真做好基本农田保护的有关工作,并注意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以行政村为单位与乡级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通过在土地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标注的形式落实到承包农户,确认基本农田面积、位置和质量,明确承包农户保护基本农田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四)切实将基本农田落到地块和农户,真正落实保护责任。……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把划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承包农户,记载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保护责任。规划预留的基本农田也必须落到地块和农户。(五)设立和维护好基本农田统一标志,扩大社会宣传和监督效果。各地要根据《关于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及标志牌设立的规定》(国土资发〔2007304号)的要求,尽快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标识,标示出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保护责任人、相关政策规定、示意图和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扩大宣传效果,促进社会监督。……()健全保护台帐,夯实基本农田电子政务管理基础。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要健全台帐,加强基本农田图、表、册管理。乡(镇)政府要根据基本农田保护专题图,对每一宗基本农田保护地块涉及的保护责任信息、土地承包经营信息和质量信息等进行收集、整理,建立基本农田保护信息表、册。各级农业部门要建立基本农田质量数据库。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信息主要包括保护责任人的基本信息、保护责任内容、保护责任起始时间等;土地承包经营信息主要包括每一宗基本农田地块内的农户数、每一农户承包地面积、质量等级等;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三)设立统一标识。基本农田划定后,各地应按《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国土资发[2007]304号)的要求,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牌和标识。(四)落实保护责任。划定的基本农田应按国土资发[2009]167号文件要求,落实到村组和承包农户,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逐步将基本农田标注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保护责任,要签订或更新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层层落实保护责任,明确基本农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块、质量等级、保护措施、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奖励与处罚等内容。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99812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根据2011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七条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20131119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有关事项的函》国土资厅函〔20131078号:十、关于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的问题。按照国土资发〔2009167号文件要求,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到村组和承包农户,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逐步将基本农田标注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责任书要签订到村(组),一些地方没有组或者组之间存在权属争议,责任书可以签到村;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到户,是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目前填写保护片(块)涉及的农户即可,或者通过给农户发放明白卡的方式明确责任。基本农田划定的行政区划、村组权属、责任书签订范围应当与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时点一致、与同期的土地调查、权属登记衔接(包括飞地)一致。 

2015330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106个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4):各有关城市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下,按照《通知》要求,扎实推进永久基本农田“落地块、明责任、设标志、建表册、入图库”等工作,确保于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上图入库、落地到户。              

201719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 ):二、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五)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全面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内容,在规划批准前先行核定并上图入库、落地到户,并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结合,将永久基本农田记载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三、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八)大力实施土地整治,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在严格保护生态前提下,科学划定宜耕土地后备资源范围,禁止开垦严重沙化土地,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开垦耕地,禁止违规毁林开垦耕地。……五、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十六)加强对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的补偿激励。积极推进中央和地方各级涉农资金整合,综合考虑耕地保护面积、耕地质量状况、粮食播种面积、粮食产量和粮食商品率,以及耕地保护任务量等因素,统筹安排资金,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加大耕地保护补偿力度。鼓励地方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给予奖补。奖补资金发放要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挂钩,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后期管护与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

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按照2018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以下简称中央4号文件)部署要求,……(十三)完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认真总结地方经验,积极推进中央和地方各类涉农资金整合,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探索实行耕地保护激励性补偿和跨区域资源性补偿。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耕地保护基金,与整合有关涉农补贴政策、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相衔接,与生态补偿机制相联动,对承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给予奖补。

《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十七)完善激励补偿机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认真总结地方经验,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探索实行耕地保护激励性补偿和跨区域资源性补偿。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耕地保护基金,与整合有关涉农补贴政策、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相衔接,与生态补偿机制相联动,依据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两区”划定与建设任务落实情况、实际粮食生产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给予奖补。

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补划依据《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 1032-2011

  1、基本农田划定(补划)过程依法、合规

2011630日实施《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1032-201112.2经验要求:a基本农田划定(补划)过程依法、合规g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及签订或更新,责任内容完整明确,保护责任一览表齐全;h)基本农田保护标志设立规范;i)划定基本农田的数量、质量、地类等符合本规程要求。附录D7、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识牌和标志牌的组织制作和监督,应建立管护责任制度,明确日常管理责任人和责任,保证标识及标志牌不被破坏、不污损。

20131119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有关事项的函》国土资厅函〔20131078号:《通知》统一了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标准,对《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TD/T 1019-2009)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补充,形成了《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调整试行版,以下简称《标准》)。《标准》衔接了第二次全国土地利用调查基本农田上图、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建设等相关规定,遵循了《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1032-2011基本要求。因此,《通知》要求下发前已经开展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的,要按照调整后的标准要求对照检查,调整补充有关内容。……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是指延续1994年《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相关规定,各地在上一轮基本农田划定中已将包括种植烟、林果木、饲草地、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地等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并符合《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42010)关于“现状基本农田中的优质园地、高产人工草地、精养鱼塘等,可以继续作为基本农田实施管护”的其他农用地。……(三)新划入基本农田的要求。……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根据1998年修订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不得作为新划入的基本农田。……十、关于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的问题。按照国土资发〔2009167号文件要求,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到村组和承包农户,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逐步将基本农田标注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责任书要签订到村(组),一些地方没有组或者组之间存在权属争议,责任书可以签到村;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到户,是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目前填写保护片(块)涉及的农户即可,或者通过给农户发放明白卡的方式明确责任。基本农田划定的行政区划、村组权属、责任书签订范围应当与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时点一致、与同期的土地调查、权属登记衔接(包括飞地)一致。

《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按照2018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以下简称中央4号文件)部署要求,三、加强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六)开展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建设。……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零星分散耕地的整合归并、提质改造等工作,整治后形成的集中连片、质量提升的耕地,经验收评估合格后,划入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五、量质并重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十一)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论证。占用或减少永久基本农田的,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1032-2011,组织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工作,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地踏勘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六、健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机制(十二)强化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考核机制。按照《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办发〔20182号)要求,落实地方各级政府保护耕地的主体责任。

22019年对其他土地错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进行整改补划调整

2013823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开展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8):一、统一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标准。适应基本农田数据的日常维护、年度更新以及动态管理的需要,衔接第二次全国土地利用调查基本农田上图、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建设等相关规定,遵循《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1032-2011)基本要求,部调整补充了《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TD/T1019-2009)的有关内容,形成了《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调整试行版,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1)。

《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四)全面清理划定不实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对下列不符合要求的耕地或其他土地错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总体稳定、局部微调、量质并重的原则,进行整改补划,并相应对两区进行调整,按法定程序修改相应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将不符合《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要求的建设用地、林地、草地、园地、湿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

2.河道两岸堤防之间范围内不适宜稳定利用的耕地;

3.受自然灾害严重损毁且无法复垦的耕地;

4.因采矿造成耕作层损毁、地面塌陷无法耕种且无法复垦的耕地;

5.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列入严格管控类且无法恢复治理的耕地;

6.公路铁路沿线、主干渠道、城市规划区周围建设绿色通道或绿化隔离的林带和公园绿化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用地;

7.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前已批准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或已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的土地;

8.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禁止或不适宜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土地。

三、严控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七)严格占用和补划审查论证。……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必须是坡度小于25度的耕地,原则上与现有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占用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的,原则上在城市周边范围内补划,经实地踏勘论证确实难以在城市周边补划的,按照空间由近及远、质量由高到低的要求进行补划。……七、保障措施。(十八)落实工作责任。……20191231日前,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同步完成全国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建设和核实整改工作。

三、设施农用地包括养殖畜禽舍、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设施用地

养殖用地包括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等等。都属于农业用地。

由国土资源部组织修订的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经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并实施。其中,设施农用地的类型编码1202,属于农用地,非建设用地。

1、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地曾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20131119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有关事项的函》国土资厅函〔20131078号: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是指延续1994年《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相关规定,各地在上一轮基本农田划定中已将包括种植烟、林果木、饲草地、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地等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并符合《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42010)关于“现状基本农田中的优质园地、高产人工草地、精养鱼塘等,可以继续作为基本农田实施管护”的其他农用地。……(三)新划入基本农田的要求。……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根据1998年修订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不得作为新划入的基本农田

2、养殖用地也属于农用地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2014929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本通知有效期为五年2019929日失效】: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四、2014年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已经失效,现在已经修改。

2014929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本通知有效期为五年2019929日失效】:该规定:1、要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2、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由于一些法院的判决,在该法规没有失效前,就以“没有与乡镇政府签订三方用地协议”就属于不符合有关规定则不得动工建设。把用地不需要审批与建设需要审批进行区分。在本法规失效后,不再需要三方签订用地协议,也没有规定建设养殖场需要批准建设。

养殖用地从乡镇政府同意、到与乡镇政府签订协议至不再签订协议,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且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

00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关于促进规模化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二)在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修编的情况下,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依照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做好用地论证等工作,提供用地保障……(三)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积极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合理确定用地标准,节约集约用地。……三、简化程序,及时提供用地(一)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三)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014929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本通知有效期为五年2019929日失效】:三、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乡级政府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一)签订用地协议。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二)用地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20199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电发〔201939号):“二、落实和完善用地政策。一是,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猪养殖用地空间,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

  20190910 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二十二)保障生猪养殖用地。各地区要遵循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客观要求,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合理安排新增生猪养殖用地。完善设施农用地政策,合理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

20191217《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一、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二、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2020310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生猪生产及相关产业的实施意见》发改农经〔2020350号:二、加大对民营企业发展生猪生产的政策扶持力度(四)保障合理用地需求。落实生猪养殖用地政策,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切实保障养殖用地需求。严守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理、检验检疫、清洗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农业设施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占补平衡。鼓励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四荒地等发展生猪生产,允许建设多层养殖设施建筑。对于将不符合要求的耕地或其他土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实后,允许发展生猪养殖,并结合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工作,及时保质保量进行补划。

202091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五、持续推动畜牧业绿色循环发展(十七)大力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县(市、区、旗)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鼓励液体粪肥机械化施用。对畜禽粪污全部还田利用的养殖场(户)实行登记管理,不需申领排污许可证。……(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银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一)保障畜牧业发展用地。按照畜牧业发展规划目标,结合地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统筹支持解决畜禽养殖用地需求。养殖生产及其直接关联的畜禽粪污处理、检验检疫、清洗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农业设施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占补平衡。畜禽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须补划。加大林地对畜牧业发展的支持,依法依规办理使用林地手续。鼓励节约使用畜禽养殖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201222日整理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政策】关于设施农用地,这里有一篇重磅文稿!
休闲农业拿地入门:对休闲农业用地的鼓励、限制和红线!
农用地建房是否违法?--农用地建设管理和行政审批问题
永久基本农田
现在为什么基本农田都可以搞养殖?
哪几类用地可以建养殖场?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