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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认识中华独特价值观(1)

  作者:清华大学国学研究院院长 陈 来

  如何把握我国传统价值观特别是社会层面的价值观特色,是价值观研究的重要课题。价值观的特色一般是通过对不同理念和事物进行比较、选择、取舍而显示出来的。因此,我们讨论中华价值观的特色,就不能局限于中华文化本身,而要将西方文化特别是西方近现代价值观作为比较对象。中华价值观与西方近现代价值观相比,主要表现出四大特色。

  责任先于自由

  中华价值观强调个人对他人、社群甚至自然界所负有的责任,体现出强烈的责任意识。

  儒家的德行论比较发达,在春秋战国时代已形成完整体系。其中的忠、信、仁、义、孝、惠、让、敬等德行的基本取向,都强调个人承担对他人、对社会的责任,如孝突出子女对父母的责任,忠突出尽己为人的责任,信突出对朋友的责任,等等。在儒家看来,个人与他人、与群体存在连续的关系,必须积极承担自己对对方的责任,这是一种美德。

  中华价值观注重关系的立场与个人本位的立场不同,它主张个人与他方构成关系时不能以自我为中心,而应以自我为出发点、以对方为重,个人利益要服从责任的要求。人常常为承担责任而忘我,责任往往成为个人社会实践的重要动力。这样的立场就是责任本位的立场。同时,由于个人处于社会关系网中,与多种对象结成各种关系,因此个人的责任是多重的而不是单一的;个人有多少角色,就相应地承担多少责任。

  中华价值观十分注重责任担当。孟子讲,君子自任以天下为重。从先秦的士君子到汉代的士大夫,都突出责任意识,强调个人对天下国家的责任,而不是突出个人自由。在汉代到宋代的士大夫中,责任意识的代表就是范仲淹提倡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此后,明代士人提出“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明清之际顾炎武提出“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清代林则徐提出“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都为人们所熟知,对社会带来深远影响。

  在西方近现代主流文化中,人权是个人对国家和政府提出的道德、政治要求,更多涉及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却无法界定个人对家庭、他人、社会的责任和义务。这种权利观念是西方近现代自由主义哲学的核心,是西方近代市民社会和政治发展的产物。但它把焦点集中在个人对社会的要求,而忽视个人对社会的责任;集中在个人对自己权利的保护,而忽视个人也有尊重他人权利的责任。

  义务先于权利

  西方近现代价值观非常强调个人权利的优先性,而中华价值观特别是儒家价值观更强调义务的优先性。

  现代新儒家的代表人物之一梁漱溟认为,中国文化在人和人的关系中强调义务为先,互相承担义务是中国伦理的一个根本特色。他认为西方近代以来个人主义盛行,形成一种个人本位的社会,不胜其弊,而中国则以伦理为本位。他说:“人生必有其相关系之人,此即天伦;人生将始终在人与人相关系中,此即伦理。亲切相关之情,发乎天伦骨肉;乃至一切相关之人莫不自然有其情,情谊所在,义务生焉。父义当慈,子义当孝,兄之义友,弟之义恭,夫妇朋友至一切相关之人莫不自然互有应尽之义。伦理关系即表示一种义务,一个人似不为其自己而存在,而以对方为重。近世之西洋人反是,处处形见其自己本位主义,一切从权利观念出发。”

[责任编辑:康慧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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