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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财政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乡镇财政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乡镇机构改革的完成,作为一级政府,现在的乡镇党委和政府拥有更多、更大的权力,他们在人、财、物的使用和分配上拥有最终的决策权,而作为保障政府各项工作正常运行的财力配置则体现在财政预算执行上。乡镇财政预算执行在保障乡镇政府组织地方财政收入、履行政府职能、开展小城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审计实践中,笔者发现乡镇政府在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亟待进一步规范和解决。

一是预算编制缺乏科学性。现在乡镇等各级政府一般都是实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预算编制原则,这也是《预算法》的要求。在财政收入预算方面,一般实行增量预算法,即上级政府下达财政增长指标,下级政府根据此指标并以不低于此指标的口径进行预算收入编制,这样以指标为依据编制的本级预算缺乏科学的依据支撑,导致预算收入的编制脱离了当地实际;如果年终决算时本级预算收入达不到既定指标,就会出现人为调整预算收入的情况,导致虚增预算收入现象的发生。在财政预算支出方面,一般实行以收定支的原则,即实现了多少收入安排多少支出,这也是符合《预算法》规定的;但是预算支出的编制缺乏科学的分配依据,一般是比照往年的支出情况确定一个比例来安排今年的支出,并没有根据各预算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如果年终支出与收入不相符,则会出现人为调节预算支出,导致预算支出不实情况的发生。

二是决算的编制缺乏真实性。实际工作中,由于权力的过度集中,导致乡镇并没有严格按照本级人大批准的预算来安排各项支出,临时性支出、人情支出现象非常多,造成预算支出的随意性;随意性支出的增多,而又没有经过本级人大审核通过,这样势必造成年终编制决算时人为调节预算支出现象,造成决算编制不真实。

三是预算和决算的监督缺乏实效性。《预算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分别明确了本级人大、上级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对乡镇财政预算、决算的监督;第六十九条也明确了各级政府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内至少二次向本级人大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各监督部门对乡镇预算监督的时效性不强,人大的职能仅局限于年初对预算的审核、年终对预算调整和决算的审查批准,上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只是注重于预算指标的完成情况,审计部门则是对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事后监督,以上说明对乡镇预算和决算监督的时效性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如何解决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建立起科学的预算管理体系。上级政府下达的财政增长指标应该是指导性的而不是强制性的,乡镇编制预算时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科学编制年度预算;预算支出要打破以往按比例编制预算的做法,实行零基预算,各部门的支出预算均以零为起点,按照“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重新测算各项支出。

二是建立并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财政部门要把所有的财政性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把所有的支出实行集中支付,即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者用款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加强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监督,避免年终临时调整支出预算情况的发生,杜绝预算支出不实现象。

三是建立起对预算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加强对乡镇预算的监督、检查力度。本级人大要建立定期调研制度,及时发现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并及时作出撤销或者批准的决定;上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建立起定期调度机制,及时监督乡镇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审计部门要建立起定期审计制度,及时对乡镇政府的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发现倾向性和苗头性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政府汇报并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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