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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中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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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 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提出:“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以下简称“挂钩”)。江苏省作为全国第一批实施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挂钩的试点省份,在国土资源部的指导下,扎实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挂钩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挂钩的方式和方法进行探索,初步摸索出了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挂钩的技术路线和技术规范。通过总结试点做法,我们对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挂钩政策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比较粗浅的思考,供大家参考。
  1.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主要内容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二是农村工矿废弃地整理。

  (1)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以优化城乡居民点布局,提高用地效率和集约化程度为目标,基本内涵指从宏观上对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以及从微观上对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和内部结构、布局进行的综合调整。主要是运用工程技术及调整土地产权,通过对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内部结构及空间布局的再调整,使农村居民点适度集中,提高农村居民点土地利用强度,促进土地利用有序化、合理化、科学化,并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

  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已成为我国土地整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一方面,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对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缓解用地矛盾、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城镇化,缩小城乡差距,解决“三农”问题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农村居民点整理将在我国加快城镇化进程、缩短城乡贫富差距中发挥积极作用,同时可以一定程度上增加对城镇建设用地的供给,保障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过去,农村居民点整理往往紧跟项目走,即“被动整理”模式,这种做法虽然可以满足项目用地的要求,但由于时间仓促,遗留下来的问题很多,而且,这种整理方式往往不注意整个区域用地结构的调整和土地资源配置的优化,同时带来了许多生态、环境等问题。把农村居民点整理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编制当中,有目的、有针对性地进行农村居民点整理,通过减少农村居民点用地与相应增加城镇建设用地的“此消彼长” 相挂钩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城镇建设用地供需不平衡的现状。

  (2)农村工矿废弃地的整理。主要是针对地处农村的、已经破产或废弃的工矿和企业的集体所有建设用地,通过工程技术手段,对其进行重新的复垦整理使其达到或逐步达到耕作标准的过程。农村工矿废弃地的整理是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又一重要方面,对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以及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土地可持续发展也有着重要意义。

  2.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挂钩的内涵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挂钩,就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用途分区的基础上,按照土地集约利用的要求,采取科学的工程技术手段,通过对一定规划用途分区内(一般为基本农田保护区或一般农地区)的农村居民点和农村工矿废弃地的整理(复垦),以整理复垦出的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耕地为途径,在动态过程中,通过合理规划布局,在特定规划区域内减少一定数量耕地的同时,相应增加一定数量城镇建设用地的一种做法。挂钩指标应当同时具备两种身份,即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身份和耕地转用计划身份。

  3、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挂钩的政策依据

  解决规划计划编制与执行中突出矛盾,保障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合理必须的用地需求,需要我们在充分理解国家现有的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敢于突破传统思维模式,勇于创新用地管地思路。挂钩政策的试行,正是近年来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不断创新的成果之一。

  ①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二部分第十条中明确规定:“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②2000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37号)第二条,《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第四条,都明确提出:为妥善解决小城镇建新拆旧过程中的建设用地指标问题,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小城镇建设试点推进情况、试点小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台帐管理,年度检查,到期归还”的原则,对国家和省级试点小城镇,单列编报下达一定数量的建设占用耕地周转指标,用于实施建新拆旧,促进建设用地的集中。

  2004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又提出:县市和乡(镇)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与“村村通”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提高城镇化水平和城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努力节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按规划、有计划、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

  ③国土资源部《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国土资发[2004]223号)第一条第一款中明确提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落实到地块”和“由于基础工作不扎实,在划定基本农田时将其他用地误划为基本农田的,要进行调整,并补划同等数量和质量的基本农田。因现有耕地数量不足难以落实到地块的部分,可将土地整理复垦新增加且经验收合格的耕地补划为基本农田。”

  因此,“挂钩”的实施,从规划意义上讲,只能限于在规划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和一般农地区内开展。同时,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28号)第四条第三款“如补充耕地等级低于被占用耕地等级,逐步实行按等级折算增加补充耕地面积”的规定,为我们通过基本农田保护区或一般农地区内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挂钩,解决了实事求是的善后解决办法和管理控制办法。

  4、农村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挂钩的意义

  4.1“挂钩”的积极意义

  现阶段,我国进入经济发展的快速时期,各个地方尤其是城市(镇)化和工业化发展较快的地区对建设用地的需求越来越大。就当前的经济发展过程而言,土地资源的非农化是不可避免的。土地非农化可以分为消耗性非农化以及过度非农化两个部分。消耗性非农化主要依照经济规律的要求,以及由于城市(镇)化和工业化进程的需要而不得不消耗的一部分农用地;而过度非农化则是指地方政府部门把土地的价格人为地降低所带来的土地资源的过度消耗。“挂钩”就是依靠政府部门发起,运用经济手段促进农村建设用地的整理,在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和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的同时,既适度地减少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为耕地,又为地方争取到更多的建设用地指标,满足经济发展对城镇建设的合理用地需求。

  4.2 “挂钩”实施可行性

  据统计,目前全国农村建设用地的总量约2.7亿亩,5倍于城镇建设用地。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资料,江苏省农村居民点达93.52万公顷,2004年全省有农村人口4056.97万人,自然村18.86万个,平均每平方公里1.8个自然村,人均占地230平方米,而且分布较为零散,“空心村”大量存在,土地利用较为粗放。随着经济特别是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民进城入镇的愿望相当强烈,再加上经济发达地区对建设用地需求的强烈愿望以及政府的大力倡导,就为“挂钩”的实施提供了有利的社会条件、经济条件和政策基础。

  5、农村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挂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优化配置的原则

  “挂钩”工作要在对农村建设用地现状基本情况进行充分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要求,科学编制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专项规划和“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以规划控制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具体实施时序安排,引导城乡用地布局和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优化。

  (2)尊重农民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的原则

  “挂钩”的实施过程中,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取得相关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同意,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搞强制拆迁,切实维护农民个人、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有关个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对于因拆迁对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造成损失的,要给以补偿,并且保证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

  (3)政府主导,协同推进的原则

  “挂钩”的实施涉及面广量大,情况较复杂,因此必须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国土、发展改革、城镇规划、建设、财政、农业、民政、环保、水利、劳动等部门协同开展工作,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规范操作。但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完全依靠政府来进行整理,需要运用经济手段,引进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

  (4)因地制宜,促进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在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过程中要十分注重土壤质量的改良,注重农村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设施的改善,按照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环境容纳能力的原则实施各项土地整理的生物和工程技术措施。同时,要注重发扬人文精神,要注意有选择地保留民族、民俗等文化遗产和建筑,要充分考虑农民的意见和建议,“以人为本”,做到农村居民点整理与文化建设相统一。

  6、农村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挂钩的实施

  “挂钩”的实施应当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由于“挂钩”的实施过程中必然涉及农村居民的拆迁安置问题,因此,我们认为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其必然是“先易地安置、再拆迁实施”和“先使用周转指标,再整理置换归还”的两个同步统一的动态过程。这个过程应当包括以下几个主要内容:

  6.1“挂钩”的方法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出的耕地,可以全部置换为建设用地指标。为保障“挂钩”工作的顺利启动,应先安排部分挂钩周转指标,并允许在整理(复垦)形成耕地前进行使用。即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在城镇规划发展区域内,相应增加规划建设用地预留区,同时,必须要在规定的年限(期)内整理复垦出相应面积的耕地,完成对已经使用的建设用地周转指标的置换归还。对于超额完成整理复垦任务、形成新的建设用地指标的,新指标可以结转到下一期直接使用;对于未能完成整理形成耕地、置换归还任务的,要相应核减其以后的正常建设用地指标和现行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对于完成归还任务确有困难的,可以缴纳相应的费用,有偿调剂异地超额完成整理复垦任务、形成的建设用地指标。“挂钩”实施主体可以自行整理,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整理,相关费用由自己承担。

  6.2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权属调整方法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针对农村居民点、农村工矿废弃地,结合农田基本建设对农村建设用地、田、水、路、林等进行整理。依据不同的整理形式、不同对象,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调整采取不同的方法。

 


  (1) 土地所有权的调整方法

  ①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过程中,整理区内部分建筑物,包括农民住宅等,按照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规划及村镇规划要求进行迁并,地上建筑物、青苗等附作物,作为土地的他项权利要进行补偿,补偿费用计入整理费用。迁并过程中按就近原则并入他村的,其占用的土地应按照公认的准则,在相邻的农地上以等量的原则进行权属的调整置换。

  ② 成片土地整理过程中,涉及村界调整的要进行村与村之间土地所有权的调整,这种调整必须以整理土地格局所涉及的地块走向所决定的新的村界作为仲裁的出发点,若调整的地块质量不等同,则按照让出或并入地块的等当量或等价原则进行补偿;若调整的地块质量相同,可按等量原则调整村与村之间的土地所有权。

  ③ 由于历史原因,相邻行政单位遗留下来的插花地及其整理,可在土地整理中作为权属调整的“筹码”,按等当量或等价值对其土地所有权进行调整。

  ④ 不相邻村间插花地,也可按照插花地及其整理作为权属调整的“筹码”这个原则,等当量通过各自相邻的村依次进行土地所有权的调整。

  (2) 土地使用权的调整方法

  ① 按等质、等量模式进行调整的方法。这种土地使用权的调整,只能在稳定经营承包权的基础上,按照整理前、后土地数量质量相当的模式,将整理后土地重新分配、认定,并签署土地权属界线认可书和土地经营承包证书。由于整理后地块面积变大,块数变少,可能出现同一地块几家共同经营的状况,可采取在地块中设立一些象征性的地块标志来加以解决。

  ② 按照股份制及租赁模式进行调整的方法。这种方法适用于经济发达的地方,闲置农民已转入第二、三产业,且具有稳定收入。在整理后,按照农民自愿的原则,对整理前土地评估或土地质量评估结果折股,自愿组建股份制土地经营组织,统一经营土地,并持股权的多少参与土地收益的分配;亦可将分户承包的土地适度集中整理,并将整理后的土地通过协议或招标的方式租赁给种田大户,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费用分配给农地承包权的出让者或用于养老保险等社会福利事业。

  ③新增建设用地挂钩指标和新增耕地使用权的调整方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能够增加大量耕地面积,其新增建设用地挂钩指标可由整理工程投资者使用和拥有;新增耕地可归当地村集体,由村集体统一经营使用,或租赁给种田大户,租金归集体所有。

  6.3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潜力测算的技术路线

  在分析当地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的基础上,选取不同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模式,确定不同整理模式的整理标准,并确定出不同整理模式的整理范围。在此基础上,依据不同整理模式和整理标准计算整个测算区域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潜力。***资金来源与收益分配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资金可以先由政府财政出资或进行部分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贷款解决,然后通过整理后的土地增值、挂钩建设用地指标的出让金、相关税费等收益来平衡预算。

  与此同时,在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过程中,也必然涉及到土地收益分配的问题。政府可以一次性把补偿费用付给农民,也可以租赁农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每年(或定期)付给农民一定额度租金。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地方政府把建设用地指标异地转让,获得的资金也应该与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一同分享。我们认为政府应该按照租赁农民土地或农民以土地入股等方式,让农民获得稳定的补偿,这样既可以获得因土地升值给农民带来的收入,也可以避免因通货膨胀给农民带来的损失,从而充分保障农民的权益,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7.结论和政策建议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与城镇建设用地指标挂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认为,在此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充分尊重集体土地产权,加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切实保障农民权益

  首先,农村居民点整理要充分尊重土地所有者的权益,不得侵犯农民的产权。其次,应该加强宣传力度,使广大农民认识到居民点整理的重大意义,并保证整理项目的透明和公开,随时接受农民的监督。第三,在整理过程中,要给予农民实惠,注重改善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并保证农民生活质量不降低。比如,宅基地拆迁后安置房子的面积要小于原先的面积,要注意加强小区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对于整理过程中对农民造成的损失要给予公平的补偿。

  加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建设。具体来说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长期稳定的土地登记制度,对于未及时登记的要尽快补办登记手续。二是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对于不符合宅基地面积标准的要及时调整。三是积极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的试点工作,优化土地配置。

  (2)引入市场化运作方式,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整理模式,积极探索新模式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两个主要部分:一是村民居住的安置模式,主要有:公寓化或社区化的整理模式、村庄整体搬迁,异地改造的整理模式、缩并自然村,建设中心村的整理模式、村庄内部用地改造控制型的整理模式等;二是资金筹措模式,主要有:政府主导型、市场主导型、村集体自主型等。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是一个长期、动态的过程,一方面,我们要学习一些典型模式的经验,同时也要因地制宜,适时创新和探索一些新的模式;另一方面,对于条件适当的地区,我们要对整理模式进行市场化运作。

  (3)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置换要做到与复垦耕地的数量、质量“双挂钩”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十分注重复垦耕地的质量,建立耕地质量评价体系,完善耕地质量评价系统,合理运作、科学评价,做到建设用地指标与复垦耕地的数量、质量“双挂钩”。

  (4)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十分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人文精神

  在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过程中,要十分注重保护耕地质量和农村生态环境。具体来说应该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注重土壤的改良。土地作为自然的产物,其质量的提高必须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必须充分考虑土地生态系统内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的特点,考虑系统内各生态因素间的相互平衡以及土地生态系统与其他各相关环境系统间的相互关系;二是注重农村生态环境的改善,对于不适合作物耕种的土地,要做好退耕还林还湖工作,维护农村生态系统;三是按照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环境容纳能力的原则实施各项土地整理的生物和工程技术措施。

  同时,要重视人文建设,注意有选择地保留民族、民俗等文化遗产和建筑,做到土地整理与文化建设相统一。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07号)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的意见(试行)》(成委发〔2008〕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专项规划,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将原有零星分散的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原集体建设用地面积扣除新建农民集中居住区用地面积后,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方式集中用于城镇建设的行为。
  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依据审批权限不同分为:由国土资源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项目(以下简称挂钩项目);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项目(以下简称拆院并院项目)。
  挂钩项目或拆院并院项目由拆旧区和建新区(包括农民集中居住区和城镇建新区)两个部分构成,也可只安排拆旧区和农民集中居住区,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由市、县国土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依法保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
  (三)对田、水、路、林、村实施综合整治,并与农业产业化相结合。
  (四)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加合理,集约节约用地水平逐步提高。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的项目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的项目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集体建设用地整理

  第六条 各区(市)县应在开展土地资源专项调查的基础上分析本区域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潜力,科学编制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并根据实施时序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未编制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和项目区实施规划的,不予批准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工作。
  第七条 挂钩项目或拆院并院项目可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出资成立的国有公司直接投资,也可由项目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引入的社会资金投资。
  第八条 挂钩项目或拆院并院项目申报应具备以下要件:
  (一)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和项目区实施规划(含文本、图件、附件及电子文档);
  (二)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资金证明;
  (三)专家论证意见;
  (四)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村社、乡镇政府签章同意进行集体建设用地整理的意见书,以及按《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土地综合整理项目土地权属调整暂行规定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7〕390号)规定拟定的权属调整初步方案;
  (五)被拆迁农户同意拆迁的意见书;
  (六)拆旧区整理前现状影像资料;
  (七)区(市)县规划部门出具的建新区(包括新农村建设)规划意见;
  (八)乡(镇)政府对农户搬迁意愿的落实方案;
  (九)标明项目区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标准分幅图(与变更调查上报数据对应);
  (十)项目区范围内以村为单位的土地统计台帐及电子版(与变更调查上报数据对应)。
  第九条 挂钩项目由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向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转报国土资源部批准;拆院并院项目由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向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挂钩项目或拆院并院项目批准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按下列要求负责拆旧区拆迁补偿、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和建设用地复垦:
  (一)拆迁补偿。拆旧区的拆迁补偿按批准的项目实施规划进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征地拆迁补偿办法执行,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按照不低于区(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体建设用地最低保护价执行。
  (二)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项目实施时,应优先按项目实施规划开展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的规划和建设标准按《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民集中居住质量的意见》(成委发〔2008〕5号)执行。进入农民集中居住区居住的农户,可按统规自建的方式按规定标准建房,也可按成本价购买项目实施单位修建的统建房。农户自建房或统建房的占地成本由建房或购房的农户负担。
  (三)集体建设用地复垦。拆旧区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拆除后,应及时按土地整理项目的相关要求将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
  第十一条 挂钩项目或拆院并院项目验收应具备以下要件:
  (一)项目区实施规划(含文本、规划设计图、单体图册及预算);
  (二)项目区竣工验收请示及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的初检意见;
  (三)项目区竣工报告;
  (四)项目区竣工图;
  (五)项目区批准文件和经批准的项目区实施规划方案;
  (六)项目区实施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及相关影像资料;
  (七)权属调整方案落实情况报告;
  (八)标明项目区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标准分幅图,项目区范围内以村为单位的土地统计台帐及电子版;
  (九)项目区实施后的土地勘测定界资料,包括《技术报告书》、土地勘测定界图、图斑面积量算表,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等;
  (十)项目区招标、监理、廉政建设有关资料,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施工许可证;
  (十一)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含有验收资质单位出具的房屋验收报告)及耕地质量分析有关材料;
  (十二)资金使用、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
  (十三)指标使用情况报告;
  (十四)项目竣工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初验的资料。
  第十二条 挂钩项目或拆院并院项目拆旧区和农民集中居住区全部实施完毕的,由区(市)县国土资源局自验后向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验收申请。挂钩项目由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初验后转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验收,拆院并院项目由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按项目区实施规划进行综合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十三条 农户自愿放弃宅基地的,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其房屋及其它附着物按照不低于当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对其宅基地使用权按照不低于区(市)县政府公布的集体建设用地最低保护价进行补偿。
  农户自愿放弃的宅基地,由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建立专门台帐,在条件具备时,将该地块纳入挂钩项目或拆院并院项目统一实施。
  第十四条 5.12地震后,农村地区灾毁住房重建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集体建设用地集中使用

  第十五条 实施挂钩项目或拆院并院项目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拆旧区"与"建新区"对应的原则直接使用,或由市、县国土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 直接使用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区或发展预留区使用。挂钩项目的"建新区"可根据需要报征为国有或保留集体建设用地性质,拆院并院项目的"建新区"保留集体建设用地性质。
  第十七条 统筹安排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区或发展预留区使用。其中,挂钩项目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可跨乡镇或跨区(市)县使用,拆院并院项目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只能在本乡镇范围内使用。
  挂钩项目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和拆院并院项目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八条 拟流转使用权的集体土地现状为农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批准农转用或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一一对应"的方式设置为挂钩项目区,才能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有关规定进行流转。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挂钩项目或拆院并院项目经省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涉及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及时对"拆旧区"和"建新区"进行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并更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涉及土地权属调整变化的,依法办理相关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市、县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挂钩项目或拆院并院项目台帐,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做到数据、图件、实地一致。
  第二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工作,由成都市国土资源局纳入土地管理目标,在每年年底以区(市)县为单位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挂钩项目或拆院并院项目应严格按批准的规划实施。从立项至验收合格,挂钩项目不得超过三年,拆院并院项目不得超过两年。对未按规划或未按规定期限完成项目实施的区(市)县,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停止开展下一年度的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工作,并扣减其下一年度相应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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