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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联邦法院系统介绍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由三级法院组成,形状犹如金字塔,底部是94个联邦司法区的地区法院和专门法院,中部是13个联邦巡回区的上诉法院,顶部是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法院遍布美国各地。此外,首都华盛顿的哥伦比亚特区高等法院和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虽然具有地方法院的性质,犹如州法院系统,但是,由于该地区的“地方”法律就是联邦法律,所以也可以纳入联邦法院的范畴。

(一)地区法院

美国一共有94个联邦司法管辖区,包括首都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关岛和维尔京群岛。有的州只有一个司法管辖区,有的州则被分成两个、三个甚至四个司法管辖区,这取决于各州的人口多少、地理情况和案件数量。例如,蒙大拿州和阿拉斯加州都各有一个联邦司法管辖区,分别称为“蒙大拿区”和“阿拉斯加区”;华盛顿州分为两个联邦司法管辖区,一个是设在西雅图市的西区,一个是设在斯布堪市的东区;伊利诺伊州有三个联邦司法管辖区,分别称为“伊利诺伊北区”、“伊利诺伊中区”和“伊利诺伊南区”;纽约州有四个联邦司法管辖区,分别为南区、北区、东区和西区。

每个司法管辖区设一个联邦地区法院,负责该地区内应该由联邦法院审理的普通刑事和民事案件的一审或初审(Original Trial)。每个地区法院至少有两名法官。最多的是纽约州南区地区法院,共有28名法官。为了便于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地区法院的法官可以在不同地点开庭审理案件。

与地区法院处于同一层次上的审判法院还有专门或特别法院(Special Courts)。其中,联邦索赔法院(the Court of Federal Claims)专门审理要求联邦政府赔偿的案件;税收法院(the Tax Court)专门审理涉及联邦税收的案件;国际贸易法院(the 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专门审理与国际贸易活动和关税有关的法律问题。此外,每个联邦地区法院内还设有一个专门审理破产案件的破产法庭(Bankruptcy Court)。

(二)巡回区上诉法院(Circuit Court of Appeals)

位于联邦地区审判法院上面的是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共13个。其中11个是按数字顺序排列的,从第1巡回区到第11巡回区,分别管辖若干个州的联邦地区法院。例如,第6巡回区管辖的范围包括俄亥俄、肯塔基、田纳西和密歇根4个州;第7巡回区的管辖范围包括伊利诺伊、威斯康星和印第安纳3个州。此外还有一个专为哥伦比亚特区设立的上诉法院和一个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前者审理来自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审判法院的上诉案件;后者审理来自联邦专门法院的上诉案件以及来自全国各地联邦法院的要求联邦政府赔偿特定损失的上诉案件。各联邦上诉法院还可以直接受理针对某些联邦行政机关决定的上诉案件。此类行政机关包括全国劳工关系委员会、健康与人类服务部等。每个联邦上诉法院的法官人数不等,最少的有6名法官(第1巡回区),最多的有29名法官(第9巡回区)。不过,在每一起案件中,合议庭都由3名法官组成。

(三)合众国最高法院(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合众国最高法院即联邦最高法院,它是美国唯一由联邦宪法直接设立的法院。该法院位于首都华盛顿。其职能包括审理联邦上诉法院的上诉案件,审理各州最高法院的上诉案件(如果涉及联邦法律问题的话),以及审理宪法规定其可以直接审理的一审案件。最高法院直接审理的一审案件数量最少,不足其审理案件总数的1/10。这些案件往往都涉及两个或多个州之间的纠纷,多与地界有关,如因河流改道而引起的土地归属权纠纷。也有些案件涉及两个或多个州对某亿万富翁的财产征税权纠纷。

最高法院受理上诉案件的途径经常变化,目前主要有两类

其一是上诉权;

其二是调卷令。当事人有权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的案件非常少。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当联邦地区法院的判决是由3名法官组成的特别合议庭作出的时候,当事人才有权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如前所述,审判法院一般都采用独审制,但是在两种情况下可以组成合议庭。一种情况是国会希望快速解决某个宪法争议问题。在1990年的“合众国诉伊奇曼”一案中,为了迅速解答国会禁止非法焚烧美国国旗的法律是否违宪的问题,联邦地区法院就采用了合议庭审判。这种合议庭由两名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和一名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组成。

调卷令是最高法院受理上诉案件的主要途径。要获得最高法院的调卷令,诉讼当事人首先要提出申请,然后由大法官们投票决定,至少需要九名大法官中的四名同意才能受理。最高法院对调卷令的受理率是很低的,像2009年其收到的调卷令申请在8000件左右,但是其受理的案件在80-150件之间,受理率仅约1%。最高法院认为其主要职责不是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判决,而是在更广泛的意义上维护联邦法制。因此,其发布调卷令的案件中往往涉及不同法院对联邦法律的不同解释,例如,两个联邦上诉法院对某一法律的解释有冲突;联邦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对某一法律的解释有冲突;或者联邦上诉法院对某一法律的解释与联邦最高法院以前的判决有不一致之处等。

自成立以来,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人数并不是固定不变的,最少时为5人,最多时为10人,目前由9名大法官组成,其中一人为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审理案件时由9名大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

声明 | 此文摘自《当代美国法律》(社会文献出版社)(修订版),由宏景国际教育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更多最新法律资讯请关注公众号“宏景USBAR”。责编 | 冯释燕(以上图片均来源于网络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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