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分类标准及折旧方法
第一条 定义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
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二条 固定资产标准
作为固定资产,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2、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 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 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3、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4885-2010,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固定资产类别如下:
1 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101 土地
102 房屋
103 构筑物
2 通用设备
201 计算机设备及软件
202 办公设备
203 车辆
204机械设备
205电气设备
206仪器仪表
2207器具、衡器及工具
3 专用设备
301工程机械
302 电力专用设备
303 安全生产设备
305 试验、检验设备
4 家具
401办公家具用具
第六条 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净残值率确定为5%。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折旧年限。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1、房屋及构筑物:30年;
2、车辆、软件、仪器仪表:10年;
3、计算机设备、家具、器具、衡器及工具:5年;
4、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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