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货抵顶货款财税处理方法解析
问题:
A公司拖欠B公司货款350万元,由于市场低迷,A公司迟迟不能支付货款。经A、B公司充分协商,A公司同意一次结清货款,但须以50万元的轮胎抵顶货款,其余款项300万元以现金支付。
B公司是炭黑生产企业,无轮胎销售渠道,为了及时变现,将抵顶回的轮胎折价按35万元销售,并一次收回了款项。
A公司为轮胎生产企业,轮胎价格以其销售价格作价。
会计处理方法解析:
一、按正常采购销售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1、抵顶货物采购成本及税额
采购成本:427,350.43元
进项税额:72,649.57(税率17%)
价税合计:500,000.00
2、抵顶货物销售额及税项
销售额:299,145.30元
销项税额:50,854.70元
价税合计:350,000.00元
3、盈亏额
该笔以货抵顶货款业务亏损额:
427,350.43-290,500.00=136,850.43
4、应纳交税额
50,854.70-72,649.57=-21,794.87
即,留抵税款21,794.87元。
二、采用销售折扣方式(现金折扣)
销售折扣,即现金折扣是指企业采用赊销方式时,为鼓励客户尽早付清货款而提供的一种价格优惠。
1、抵顶货物采购成本及税额
采购成本:427,350.43元
进项税额:72,649.57(税率17%)
价税合计:500,000.00
2、抵顶货物销售额及税项
销售额:427,350.43元
销项税额:72,649.57元
价税合计:500,000.00元
3、折扣额
可以理解为即n日内付款,折扣30%。
折扣额为:500,000.00–350,000.00=150,000.00
折扣额应计入财务费用,此笔业务亏损额为15万元。
销售额和采购成本相一致,抵顶货物价格公允。
4、应纳税额
72,649.57-72,649.57=0
无留抵税额。
三、分析结论
1、结论:从成本收益角度考虑,会计处理宜采用正常采购销售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2、风险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成本利润率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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