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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课又不是杀人放火”暴露谬误教育观

    严禁补课不仅仅是制度上的管理规范问题,更是思想观念问题。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竟然不以为然,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姜朝晖

    近日,扬州高邮市多名学生家长向媒体反映,孩子刚上小学一年级,就被学校老师要求到校外一家培训中心补课,每门课收费260元,学费由老师代收。事情爆出后,当地记者前去采访问及如何处理时,教育局某负责人不耐烦地称,“又不是杀人放火,要处理什么。”  

    相比一些冠冕堂皇的官话,“又不是杀人放火”,虽说有些傲慢,笔者以为,却反映了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某些人的真实想法。倘若真是这样一种观念和态度,那么,就着实让人觉得可悲、可怕。可悲之处就在于缺乏对国家教育政策的学习,可怕却是以行政思维无视国家教育法规。

    细细思考这起事件,除了这位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的惊人“雷语”,还有一些地方值得深究。一是让教师在小学生入校时收取补课费,已然不是教师个体行为,而是学校行为,甚至可能涉及到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二是该校外培训中心作为社会力量培训机构,却挂着“关工委”的牌子,借助官方的影响力谋取私利;三是如果真如当地“关工委”回应的是为贫困学生做校外免费辅导,但却为何又收取补课费用?再说和国家教育“减负”政策也是相悖的;四是该培训中心在当地办了8年小有声誉、补课教师以退休教师为主、教学内容主要是训练学生思维、事件处理要等上级回复等等,其实这些都有为当事人和学校搪塞开脱之嫌。

    以往媒体报道有教师私下校外上课的,也有学校利用校外机构集体组织补课的事情,但是教师、学校、社会培训机构、当地教育局、地方关工委捆绑联合在一起,利用各自手中的权力,通过给学生补课,谋取个人私利的事情,却并不多见。更大的问题在于,对于这种明显违反规定的事情,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竟然不以为然,于理、于法,都是说不过去的。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范办学,严禁补课。比如,2009年出台了《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2013年教育部公布了《小学生减负十条规定》(征求意见稿),2014年教育部颁布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以上国家教育政策法规,都明确提出严禁“占用学生法定休息时间加班加点或集体补课”,不得“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可以说,对于中小学补课行为,国家教育政策三令五申禁止,但现实中许多地区仍屡禁不止,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和反思。

    笔者以为,严禁补课,不仅仅是一个制度上的管理规范问题,更是一个思想和观念上的认识问题。要真正落实“严禁补课”的教育政策,一是要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严格规范办学;二是对于违法的教育管理行政人员、一线教师,要及时严肃处理;三是逐步提高教师地位待遇,广大校长和教师也要自觉严于律己,坚持立德树人;四是社会大众尤其家长要积极监督,主动揭发教育教学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唯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校外补课行为,还教育一个良好的生态。(作者系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博士、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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