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参考一个案例。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黔0402行初65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以下内容摘录裁判观点部分)。
行政主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包括依据法定,即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定的。
本案中,被告平坝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没收十字乡城投公司、鑫顺公司、十字村委会共同违法所得资金15615580元和对十字乡城投公司、鑫顺公司、十字村委会处以共同违法所得50%罚款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设定了各个违法行为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的处罚方式。
但行政处罚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在共同违法中对各个违法行为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被告平坝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缺乏法律依据,同时,该行政处罚对各个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未予分别,而“一事共罚”,也违反了过罚相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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