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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国际仲裁法庭的“公正天平”有瑕疵

国际先驱导报5月17日报道尽管中国一再申明,中方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和推动的南海仲裁案,但海牙国际仲裁法庭却接受菲律宾主张,并将于近日作出有关仲裁事项的最终裁决。

国际司法、仲裁机构,服务对象是在其司法权限范围内的主权国家。从司法仲裁的法理精神上来看,只有保持中立的态度才能维护司法仲裁结果的尊严。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程序公正”需通过法官个体完成,种种人为因素往往使得本应以“兼听则明”为原则的国际司法机构,容易沦为拉偏架的“袋鼠法庭”。

法官背景影响立场屡见不鲜

如果从现有的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庭、国际海洋法庭等主要国际司法机构的情况来看,虽然都明确提出法官必须独立于政府之外,以中立的身份履行职责——这种法官的个体独立性是国际司法机构受到各国信任的基础。不过,独立性放在纸面上很好表达,但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由于每名法官都来自于不同的法系,对具体的法律范式解读存在差异;同时法官来自不同的国家,背景和立场都有所区别,这些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官对不少事情的看法。

曾经担任海牙国际法院院长的中国籍法官史久镛曾经讲过这样的案例:格鲁吉亚向国际法院起诉俄罗斯,指认俄罗斯违反了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根据这个公约,缔约国可以把违反公约的行为放到国际法院来处理。不过,俄罗斯方面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这一公约的目的是反对种族歧视,与俄罗斯和格鲁吉亚的武装冲突没有关系。因此,俄罗斯认为国际法院没有司法管辖权。

这时,国际法院的法官们所要做的最重要的事情,就是首先要敲定这一起诉是否可以由国际法院受理。根据国际法院的程序,以15名法官的多数意见为准。史久镛说,最终的投票结果很明显,来自北约国家和亲西方国家的法官都认为案件与种族歧视可以联系在一起,因此国际法院拥有管辖权;而来自俄罗斯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法官则持相反的意见。

又如,在科索沃宣布独立时,国际法院曾应联合国大会要求出台一份没有强制力的咨询意见,意见认为科索沃独立不违法国际法。在这份意见的形成过程中,只有来自非洲、东欧和俄罗斯的4名法官认为科索沃独立违反国际法,剩下的法官均支持这份意见。而事实上,对多数支持科索沃独立的法官而言,他们的祖籍国已经提前承认科索沃的独立地位了。

由此可见,在国际司法领域,即便是以“天平”为象征的法官也会自主或不自主地受到自己祖国及成长背景的影响。

更有甚者,当尼加拉瓜向法院在20世纪80年代起诉美国非法武装干涉国内局势时,多数法官都认定美国违反国际法,但来自美国的法官却与多数法官保持相反的意见,甚至专门撰写了长达300多页的法律意见书,用以阐述美国的特殊情况不适用国际法院管辖权。

“庭长指派仲裁庭成员”引争议

总部设在德国汉堡的国际海洋法法庭与其他国际司法机构类似,法官的选择与缔约国存在一定的联系。就法官的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是这样规定的:“法庭由21名独立法官组成。法官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享有公平和正直的最高信誉、在海洋法领域具有公认资格的人士中选出,任期九年,连选可连任。”

这样的规定看似公正公平,实则操作性不强,法官的当选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其来源国的支持或提名,特别要借重政府的力量提升知名度,才有可能获得更多支持。另外,尽管国际司法机构法官的任命有囊括各个不同法系的规定,但却并没有按照地区来分配名额。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国际司法机构受西方发达国家影响较深的现状。

在这样的实际情形下,一些人员任命就显得较为敏感。在菲律宾强行提出仲裁案的过程中,接受仲裁案的前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柳井俊二就曾经有过这样的经历。

柳井俊二现年79岁,曾任日本外务省次官和驻美大使,2005年成为国际海洋法庭法官,2011年至2014年担任国际海洋法庭庭长。柳井出任庭长时,与日本存在岛屿领土争端的韩国就曾表示过担忧。此前,日本政府一直希望把竹岛(韩国称“独岛”)主权争议提交国际海洋法庭,柳井当选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韩国将更加警惕日本利用国际司法机构干预岛屿主权争议,更加排斥国际海洋法法庭。

根据程序,在柳井俊二接受菲律宾提出的仲裁案后,就要组成由5名专业人士组成的仲裁庭,准备在荷兰海牙进行仲裁。菲律宾方面指派国际海洋法法庭现任法官、德国人吕迪格·沃尔夫鲁姆在仲裁庭中代表菲律宾;由于中方不参与仲裁,因此剩余4人均由时任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柳井俊二指派。最终仲裁庭中,4人是现任或前任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

最初,柳井俊二曾指派斯里兰卡人克里斯·品托作为仲裁庭庭长。但品托个人辞去了这一职务并拒绝参与仲裁案,主要原因在于他的妻子是菲律宾人,因此需要避嫌。取代品托的是加纳人、国际海洋法法庭前法官托马斯·门萨。

其实,如果品托没有自行辞去仲裁员职务,尽管国际社会可以质疑这一指派人选,但仲裁庭依旧有权拒绝撤换仲裁员。2010年毛里求斯在起诉英国政府的过程中,就有一名来自英国的法官参与仲裁庭,尽管毛里求斯指出此人与英国政府存在工作关系,但仲裁庭最终还是没有按照毛里求斯的要求更换仲裁员。

不少国际法学者在研究中提出,由庭长指派仲裁庭成员缺乏程序公正,放大了庭长的个人意志,会导致仲裁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受损。另外,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是否具有管辖权本身就是一个明显的“逻辑陷阱”,因为仲裁人员本身一定会倾向于认定自己拥有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庭以全体一致的方式认定管辖权就不显得奇怪了。

事实上,此次南海问题仲裁采取的“强制”方式,而不是先推动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再进行。这种方式本身在解决国际问题时就存在着违反法律程序公正的因子,在这样的方式下仲裁就很难出现公正的仲裁结果,容易把仲裁的“三角结构”变成仲裁庭“拉偏架”。

“不参与、不接受”有例可循

中国“不参与、不接受”一方面是由于这次仲裁本身存在种种问题,并且存在管辖权漏洞,另一方面其实也是国际社会面对类似事件的合理做法。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法律文本,司法效力和适用范围取决于具体规定及缔约国说明。由于国际法涉及主权因素,各国在批准国际法、“让渡”部分主权国家权限的过程中均行事谨慎。因此,特定国际司法机构是否在某一案件中具有受理权限本身就充满争议。

2013年,悬挂荷兰旗帜的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船只“极地曙光”号在北极喀拉海抗议俄罗斯原油钻探活动,相关人员试图登上俄罗斯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钻井平台,被俄方以在经济专属区内挑衅为由扣押,并指控船上人员涉嫌“流氓行为”。荷兰就此向国际海洋法庭提出了仲裁请求。同样是时任庭长柳井俊二接受了荷兰方面的要求,组成仲裁庭。

不过,俄罗斯政府明确提出,俄罗斯1997年批准《国际海洋法公约》时就明确表明,在涉及军事和主权的执法行动中不承认公约的司法权限;另外,“极地曙光”号事件发生在俄经济专属区内,相关人员行为违法了俄罗斯法律。因此,俄罗斯对于国际海洋法庭的仲裁案采取“不接受、不出庭、不执行”的态度。

俄罗斯在“极地曙光”号仲裁案中的态度体现出国际司法仲裁的一个重要特征,即仲裁双方必须自愿接受国际司法机构的管辖,否则相关仲裁或审判结果没有司法效力。(本报记者发自惠灵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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