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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管辖
离婚案件管辖
近期,经常接到当事人关于离婚该向哪里的法院起诉的咨询电话,在网络法律咨询中也碰到大量类似的问题,一方起诉离婚都希望能够在自己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为了能够帮助更多有需要的人,明确离婚案件的起诉法院,现就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做如下总结,以供有需要的朋友参考:
一、 离婚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周律师解读:这是我国关于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离婚案件若没有特殊情形,也适用该条的规定,原告应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如果被告有经常居住地的,则到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离婚。
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二、离婚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周律师解读:此条是离婚诉讼管辖的特殊规定,即如果被告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原告可以到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广东省大量外来人口,因双方户籍均不在广东,婚姻登记地也不在广东,因此在向广东地区法院起诉离婚时,需举证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实践中通常是要求提供双方的居住证,否则一方起诉离婚很难在当地法院受理。
2、《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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