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79年10月11日,党中央、国务院在转发《全国托幼工作会议纪要》时指出“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恢复、发展、整顿、提高各类托幼组织”。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3)教育部在1983年9月21日发布的《关于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几点意见》中进一步指出:“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经济尚不够发达的国家,发展幼儿教育必须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农村应以群众集体办园为主,充分调动社(乡)、队(村)的积极性;县镇则应大力提倡机关、厂矿企事业、街道办园,并支持群众个人办园。与此同时,要积极恢复和发展教育部门办的幼儿园。”;“发展幼儿教育,还必须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办园。在县镇,可按单位办,也可以联合办或按系统办;在农村,可办独立建制的幼儿园,也可在有条件的小学附设幼儿班;可办常年性的,还可办季节性的。农村幼儿园(班)实行社(乡)办社(乡)管、队(村)办队(村)管;附设在小学的,也可实行队(村)办校管。”
4)1987年10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在转发国家教委等九部委《关于明确幼儿教育事业领导管理职责分工的请示》中指出:“幼儿教育既是教育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又具有福利事业的性质,因此,必须在政府统一领导下,除地方政府举办幼儿园外,主要依靠部门、单位和集体、个人等方面力量发展幼儿教育事业。”
《意见》进一步强调:“幼儿园不仅有全民性质的,大量应属集体性质的,以及由公民个人依照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举办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7)1993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指出:要“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在现阶段,基础教育应以地方政府办学为主”;“国家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国家欢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外国友好人士捐资助学。在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范围内进行国际合作办学”;
8)国务院在《 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 》(1994年7月3日发布)中进一步指出:“基础教育主要由政府办学,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按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多渠道、多形式办学。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实行'民办公助’、'公办民助’等形式。”
9)1995年3月18日通过的中国《教育法》第25条规定:“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深化办学体制改革,调动各方面发展教育事业的积极性”。“今后3~5年,基本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
11)在1999年6月13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强调:“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
12)国务院在2001年5月29日发布的《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指出:“学前教育以政府办园为骨干,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积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基础教育捐赠”;“大力发展以社区为依托,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多种形式的学前教育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
13)2003年3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在转发教育部等十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积极鼓励和提倡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今后5年(2003-2007年)幼儿教育改革的总目标是: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根据城乡的不同特点,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灵活多样的幼儿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幼儿教育服务网络。”
14)2006年6月30日,教育部颁布《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内容有: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