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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入室盗窃200元却被女主人强奸,如何评价本案?

 究法通律 2020-03-13 12:36:31

案例:28岁的男子刘某长的还算俊俏,刚监狱放出来,他已经三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从18岁开始作案,可以说是个惯偷。刘某经过采点,发现有一单身女性王某上班很有规律,总是晚出早归,于是某日晚上9点钟,其发现该女子走后,立即带上开锁工具进入了该女子的房间,偷得现金200元,正准备离开之际,被喝的醉醺醺的王某回家撞到。王某身高1米75,而且学过武术,她不但没有报警,反而几招便制服了刘某。王某将刘某捆在了卧室,其见刘某长的挺帅的,于是强行与他发生了性关系,并告诉他只要他不要报警,其偷得的200元钱可以让归其所有。

但是完事后,刘某虽然拿走了所盗窃的200元,后来想想自己觉得自己受到了侮辱,于是到公安局报案。(本案例由真实案件改编)。

男子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刘某的行为属于入室盗窃,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对于入户盗窃,因为可能对居住人的人身造成危险,因此没有数额的限制,只要有入室盗窃的行为就构成了盗窃罪。刘某虽然入室只是盗窃了200元,但是依然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刘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属于自首,可以从宽处罚。

女主人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王某强迫与刘某发生性关系,从法律上讲,不能构成强奸罪,因为法律规定强奸罪的对象必须为女性。其实但是法律对这种行为也是打击,王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其实发生性关系就是一种最严重的猥亵行为。

结语:本案的男子构成入室盗窃既遂,有自首行为,可以从宽处理,而女子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有的人说,如果该男子不报案,就这事不就神不知鬼不觉了吗?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该男子宁愿坐牢也要举报犯罪,我们应该有所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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