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筠连出台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施细则 2023-08-17

8月15日,中共筠连县委办公室 筠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筠连县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全县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对象范围、操办事项、操办标准、报告程序、严禁行为和相关要求等进行细化明确。

筠连县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促进领导干部作风转变和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宜宾市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婚丧喜庆事宜,主要是指生儿育女、结婚嫁娶、悼亡发丧、落成开业、庆祝生日、升学庆贺、乔迁新居、庆典贺礼等喜事、丧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乡科级副职及相当职务、职级层次以上人员。市管干部按照《中共宜宾市纪委 宜宾市监察委员会关于印发<宜宾市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施细则>的通知》(宜纪发〔2023〕4 号)要求执行。

已退出领导岗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适用本实施细则。退休的领导干部在退休手续办理之日起3年内继续执行本实施细则。

各党政机关中层干部、基层站所负责人、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参照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执行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廉洁从政和厉行节约的相关规定,以身作则,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自觉抵制攀比炫富、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等不良风气,倡导“零”彩礼、“零”礼金以及婚事新办、丧事简办等新风尚,以示范表率作用引领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

第五条  除结婚嫁娶、悼亡发丧以外,领导干部一般不得操办生儿育女、落成开业、庆祝生日、升学庆贺、乔迁新居、庆典贺礼等其他喜庆事宜。确需操办其他喜庆事宜的,邀请参加人员不得超出近亲属范围,并按规定报备、报告。

不得以私人名义参加他人操办的除结婚嫁娶、悼亡发丧以外的喜庆事宜,不得应邀在婚丧喜庆事宜中担任主婚、证婚、主持、总管等角色。参加以喜庆事宜名义进行的近亲属家庭聚会,或者近亲属操办的符合当地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婚丧喜庆事宜除外,但不得以私人名义邀请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员参加。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直系亲属(含拟制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和近姻亲。

第七条  领导干部操办结婚嫁娶、悼亡发丧事宜应当秉持勤俭节约理念。

(一)严格宴请桌数。宴请正餐不超过20桌(每桌不超过12人),其中除近亲属以外的其他宾客原则上不超过6桌。 如操办结婚嫁娶事宜确需两地宴请的,宴请正餐总桌数不超过40桌(每桌不超过12人),其中除近亲属以外的其他宾客原则上总桌数不超过12桌。

(二)严格餐饮标准。城镇社区宴席每桌菜品费用一般不超过当年宜宾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60%,农村宴席每桌菜品费用一般不超过当年宜宾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30%,可向上取第一个整百数(不含烟酒饮料),一律不得使用高档烟酒(白酒每500ML超过500元;烟每包超过50元)。

(三)严控车队规模。尽量不搞车队接送,如确有需要,婚庆、送殡车队规模应控制在6辆以内,不得租用、借用高档车(单车新车落地价超过 50 万元)组建车队。

第八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严禁有以下行为:

(一)用公款支付、报销或者变相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占用公车、公物和其他公共资源进行操办。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获得宾馆、饭店、招待所等经营场所非正常减免费用或者折扣等不当利益。

(三)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进行操办。

(四)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或者将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转嫁给管理和服务对象,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执行公务相关联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以及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房屋、车辆等。

(五)收送高价彩礼或者聘礼,收受非管理和服务对象赠送的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以及操办豪华婚礼、布置豪华灵堂、邀请低俗表演、婚闹等可能影响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六)影响正常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秩序和交通秩序,组织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

(七)未按规定报备、报告,无正当理由异地操办;以“聚会”“聚餐”等其他各类名义,采取提前办、分批办、多地办等方式,将同一事由化整为零操办。

(八)其他违反党内法规或者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  领导干部不得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敛财。除近亲属以外,单人单次(以户为单位)收送礼品礼金(含礼品折合)一般不超过当年宜宾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30%,可向上取第一个整百数,不得以其他形式变相收受礼品礼金。

第十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必须事前报备、事后报告。

(一)市管干部按照《中共宜宾市纪委 宜宾市监察委员会关于印发<宜宾市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施细则>的通知》(宜纪发〔2023〕4 号)要求进行报备、报告。

(二)县直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向县委分管常委书面报备,其他县管干部向所在单位党组(党委) 主要责任人书面报备。报备表同时交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备案。

(三)各乡(镇)党委主要负责人向县委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备,其他县管干部向所在乡(镇)党委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备。报备表同时抄送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备案。

(四)纪检监察组织主要负责人实行“双报备”,在向同级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备后,向县纪委监委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书面报备。纪检监察组织其他领导干部向本机关(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备。报备表同时交上一级纪委监委干部监督管理室备案。事后报告按照事前报备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前,如实填写《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前报备表》,提前5个工作日以上书面报备;操办后如实填写《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后报告表》,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操办悼亡发丧事宜可以先口头报告,事后10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后报告表》,报告操办情况。

第十二条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涉及多个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进行事前报备、事后报告。 操办结婚嫁娶事宜时,因共同操办人不在同一县(市、区),确需两地操办的,不认定为分批异地操办,但应当在事前报备和事后报告中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应当主动谢绝近亲属范围外的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与执行公务相关联的单位和个人参加,不得收受赠送的礼品、礼金等财物;未能谢绝和退还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应当在事后报告时上交组织,并如实填写《领导干部上交礼金(礼品)登记表》。相关情况在事后报告表的“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中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要做好事前、事后的廉政提醒,对疏于教育管理监督、导致管辖范围内领导干部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纪检监察组织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报备、报告情况的抽查核实,对报备、报告情况差异较大的及时核实。要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对典型案件要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乡(镇)党委、县级各部门(单位)党组织要结合本实施细则精神,大力倡导厉行节约、节俭操办、不收送高价彩礼聘礼等好做法好风尚,对村组干部、本单位本系统一般工作人员(含教师、医生)强化教育监督,积极引导号召全面参与,共同形成社会共识,引领社会风尚。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纪委监委承担。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筠连县委办公室 筠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通知》(筠委办发〔2015〕51 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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