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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办案程序(落叶飘影讲义之一)

行政处罚办案程序(落叶飘影讲义之一)

(2008-12-07 13: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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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log.sina.com.cn/s/blog_50a6f2420100bli4.html

一、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也叫当场处罚程序或即时处罚程序,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程序。这一程序的法律依据是19963月颁布的《行政处罚法》,立法目的是高效执法。行政处罚案件能否适用简易程序,就是看案件是否具备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定条件。行政处罚案件适用简易处罚程序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如果案件违法事实模糊不清,有待进一步调查取证后确认或者案件违法事实清楚,但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无相应的处罚规定,则不能适用简易处罚程序。

2、必须是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如果罚款数额或者处罚种类超过这个界限,则不能适用简易处罚程序。

3、当场处罚决定书必须当场做出。执法人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不管是由于当事人还是执法人员个人的原因,如果当场处罚决定书不能当场作出,并交付当事人,就不能适用简易处罚程序,而要适用一般程序进行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处罚中,适用最多的是适用简易程序查办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查办案件不需要立案,也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调查、取证,由于违法事实简单,对社会危害轻微,执法人员当场了解违法事实,作出笔录(笔录可以是现场检查笔录或者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这里,要注意,简易案件的证据收集不是只要笔录,不要其他证据。如果在检查中,现场能够发现当事人违法的其他物证、书证等证据,也要一并收集,以达到证据充分的目的,过去,我们一些执法人员在办理简易案件时,不收集任何证据,只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这是错误的),在获得充分的违法证据以后,执法人员要现场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付当事人。当场处罚对执法人员的要求相当高,执法人员要熟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否则,当场处罚决定书就无法填写,如果出现错误也很难弥补。当然,如果法律条文记不住,不熟悉的,可以在办案包内带上工具书,必要时拿出来看一看,这没有什么不好意思的。

当场处罚决定书和通过一般程序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性质和法律后果上是完全相同的,两者的差异只是处罚程度和处罚程序不同。所以,执法人员要在思想上消除简易程序案件就是简单案件的错误思想,不能违反程序规定,违法办案。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案件,都可以适用一般程序办理;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或者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已经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不能适用或者转而适用简易程序。

这里举一个案例:某工商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流动户王某无照擅自从事卫生纸销售活动,执法人员经过询问得知,王某是第一次经营,卫生纸销售了10卷,利润为1元。执法人员在做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王某进行了简单的询问,掌握了足够证据后,并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罚款10元处罚决定。制作了当场处罚决定书交给王某。这个案件从表面上看很简单,且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好象不存在什么错误。但是,细心的同志很快会发现,执法人员没有“1元”的没收非法所得。《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根据《条例》第七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应予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非法所得必须没收,没有没收就是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如果对王某作出没收1元的处罚,还能适用简易程序吗?不能。处于没收的行政处罚,不属于简易案件范围,不能适用简易案件进行处罚。再比如:在这个案件中,如果王某不了解市场行情,东西也卖出了,但没有挣到钱,即没有非法所得。作出10元处罚就是正确的,但执法人员如果由于疏忽未带,或者未预先在当场处罚决定书上盖章,约定王某第2天到工商所领取当场处罚决定书。在程序上有没有问题呢?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不能当场将当场处罚决定书送达王某,也就是说,处罚不能当场结束。案件就不能再适用简易处罚程序,而要适用一般程序进行查处。这种疏忽是难免的,希望大家不要出现。

行政处罚办案程序(落叶飘影讲义之二)

(2008-12-11 16:31:31)

二、立案

立案,即由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该案件成立。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的材料(检举材料、申诉材料、控告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监督检查人员的检查报告等),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含副局长。下同)批准,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注意,这里的规定和《58号令》有一些不同。不同之处就是对办案人员的指定者做出了规定。)遇紧急情况时,无法及时报告的,应一边采取措施,一边报告,事后马上补办立案手续。一般情况下,立案的条件是确有违法事实发生,需要依法进行处罚。立案之时,并不需要查明实施违法行为的确切当事人是谁、违法行为涉及的具体物品数量及情节、手段如何等等。凡经过初查,办案单位认定符合上述立案条件的,就应当立即填写立案报告表,上报有立案权限的工商部门进行立案。在立案上出现问题最多的就是立案不及时。《28号令》第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可见,立案的一般期限是七个工作日内,(这里注意工作日和日的区别)什么是特殊情况下,我想,应当是疑难案件,也就是办案人员一时无法确定是否应当立案的案件。也许有人会问,复杂案件算不算,这个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既复杂,有疑难,当然算,但如果案情复杂,违法行为很清楚的,就不能算了。另外,这里还要强调一点,大家在立案时,一定要正确填写立案审批表,审批表要将案件来源、发现的违法行为及适用的法律等写清楚。立案尽量要在发现案情的当天进行,这样,可以避免案件调查中出现的程序漏洞。

    在立案问题上,还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这是一个新规定,这个程序实际上是为了保护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的知情权,也是对我们是否依法行政的监督
 

三、调查取证

调查的目的是为了取证,取证是通过依法收集证据,搜集法律上承认的、能够证明违法事实存在的、表明违法事实的性质和情节的相关物品和资料的过程。《行政处罚法》规定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7种。《28号令》将“计算机数据”增加为证据的种类之一。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中,对每一种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个标准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不同,人民法院司法审判的证据必须合法采集,必须当庭质证。法庭没有质证的,证据不予采信,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下来介绍调查取证的要求。

1、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应当出示办案人员执法身份证件。目前,证明办案人员执法身份证件就是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证是行政执法人员行使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的前提,也就是说,没有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能从事与工商行政执法有关的工作。过去,我们的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也存在无行政执法证件的同志参与办案的现象,有的无行政执法证件的同志还在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这个问题大家在以后的执法办案中要引起重视,无行政执法证件的同志是不能执法的,大家不能再犯同样的错误。

2、询问:在办案中,办案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询问程序要坚持以下几点。第一,询问应当个别进行。个别进行就是一个一个地分别进行。不能在询问一个当事人的时候,让另一个当事人旁听。也不能将两个以上当事人集中在一起,一并进行询问。第二,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询问前应当先亮证,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第三、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第二次询问时,不需要再询问是否申请办案人员回避。这个第二次,应当是专指的,即询问人和被询问人都不应该发生变化,如有变化,就不属于第二次。第四,询问应当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办案人员亦应在笔录上签名。

3、书证:办案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这里,要注意,调取书证时,原始书证是首选,只有在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执法人员才可以复制,复制时的签字,有3个要素,一是出具书证人填写“经核对与原件无误”,二是出具书证人签字或盖章;三是出具书证人填写签字、复制日期。到底谁是出具书证的人。出具书证人就是将书证交给执法人员的书证持有人(有一些书证并不是所有人持有)或者书证所有人。

4、物证: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并制作现场笔录。抽样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并开具物品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签名:对于签名问题,以前我们很多人的操作方法是如果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在有关笔录上注明即可。这里注意,《28号令》对此有新规定。即“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求当事人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或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四、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的财产占有、使用、处分权利采取控制的行政措施。财产所有权分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行政强制措施不能改变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只是对财产所有权的限制。如果经过调查取证,最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予以没收,那么,当事人的所有权就会发生转移,物品由国家所有。行政强制措施分为先行登记保存、扣留封存、人身强制、暂停销售四种。

1、先行登记保存

1)办案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局长批准。

2)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3)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加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先行登记保存封条,就地由当事人保存。登记保存证据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4)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可以扣留、封存的,决定扣留或者封存;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予以没收,或者依法不应予以扣留、封存的,决定解除登记保存措施。

2、扣留、封存

扣留是涉案物品被行政机关带走,离开了当事人的控制;封存分为就地封存和异地封存。就地封存尽管在原地,但当事人不能行使权利,既不能占有,也不能使用。异地封存是行政机关将物品转移到另一地点封存,以便脱离违法嫌疑人的控制。扣留和封存有两个作用:一是为了取得证据;二是为了案件执行提供方便。

1)扣留当事人托运的物品,应当填写扣留通知书,通知有关运输部门协助办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2)对当事人交代的家存或者寄存的违法物品,需要查扣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将其取出,并办理扣留手续。

3)对于扣留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或者损毁。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先行处理。

被封存的物品,应当加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封条,保管人不得随便动用;物品由当事人自己保管的,应当由当事人出具保证书。

扣留、封存的财物,必须是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扣留、封存措施,发给当事人启封、解除扣留通知书。我们在办案中常用的有查封和扣押手段的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共5个法律依据。对于查封、扣押,不是工商部门查处的所有案件都可以无条件适用,而是查处的案件适用的实体法有规定时才可以适用。也就是说,如果依据的实体法没有规定,就不能依据其他法律对当事人的相关财物进行查封或扣押。如广告案件、不正当竞争案件等。另外,《产品质量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查封、扣押表述不尽一致,但文书可以通用。

3、人身强制

工商部门没有对当事人进行人身强制的权利,但在执法时,必须对当事人的人身进行检查的,应当依法提请公安机关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配合。

4、暂停销售

办案机关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采取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等强制措施,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名义,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执行。如果当事人拒不执行暂停销售的强制措施而擅自销售的,处以暂停销售物品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暂停销售强制措施的运用,必须是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在我们的执法办案中,一些同志把他当做是一个责令改正文书,在其他案件中使用,这是错误的,以后要予以改正。

除以上四种强制措施外,工商部门还可以冻结货款,例如《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冻结当事人银行帐户上的资金只能适用于传销案件,查处其他违法行为由于没有法律依据,执法人员不能冻结。

工商部门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要依据法律规定制发相应的行政强制文书。以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为例,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之前,执法人员要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局长审批。局长审批同意后,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财物查封扣押时,要填写“查封扣押通知书”、“财物清单”、“通知书的送达回证”,并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的“暂扣财物凭证”。这些文书和单据缺一不可。在我们日常办案中,一些人认为,有文书就行了,不需要“暂扣财物凭证”。这种说法不对。例如,工商部门能不能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就能直接收取罚款,没收财物,肯定不能。除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外,还要有财政部门统一的罚款凭证、没收物资凭证。在比如,办理营业执照,不能说照办了,交纳登记费就不须要票据,没有票据,经营者是不会交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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