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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专家全面解读《婚姻法》新解

权威专家全面解读《婚姻法》新解



 
亦舒在小说《喜宝》中写道:“我要很多很多的爱。如果没有爱,那么就要很多很多的钱。”这句话被众多女人奉为经典名言,没了爱情,至少还得有金钱。
但2011年8月12日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犹如一盆冷水把女人们浇醒:如果没有了很多很多的爱,那么,很可能就没有很多很多的钱。

 

“解释三”一出台就在社会上引起热烈争论,尤其是女性情绪的大爆发,让人始料未及。引爆情绪的主要有两条: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简单说就是:公婆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老公婚前已支付首付款买的房,老婆婚后没份。

 

面对这两条规定,预想着自己将来失爱又失钱的女性,在网络上宣泄着愤怒、不满和无奈。不少女性说,这其实是一部“男人的法律”,为男人出轨提供了便利,给婚姻带来了巨大的威胁,而女人对于婚姻的付出被全部忽视,然后一无所有。

 

“解释三”真的这么不公平吗?我们该如何看待这部法律,抨击它,还是利用它保护权益?而婚姻的幸福,靠它能hold住吗?

 

法律专家:不要误读了《婚姻法》新解释

 

王芳(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研究会理事、CCTV《法律讲堂》长期主讲老师;参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草案修订工作。)

 

“解释三”出台后,一些女性说它不公平,认为参与修订的都是男人。其实,“解释三”的修订工作,社会各界人士都有参与,如各地法院、妇联、法学界、律师界等,去年11月草案出台后,还面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所以不可能全是男人。最后“解释三”颁布时确定的条文,是权衡了各界的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又多次组织专家论证后作出的,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公允的。我个人觉得,人们之所以会这么评论,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新法存在误读,对部分新解释没有充分理解,不免有些断章取义。如果对新解释有了全面了解后,大家会发现,本次的新解释充分考虑了女性权益,我在下面会对女性集中关注的法律问题进行详细解读。

 

Q 婚前个人支付首付款购买的房屋,婚后即便另一方一起还贷,依然没法取得房子的产权。是否可以认为,这降低了男人的离婚成本,造成了婚姻的不稳定?以前男人出轨了,女人作为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分割房产,而如今,女人的权益如何保障?

 

A 在这里有一点需要澄清,《婚姻法》新解释未出台前,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即便因为男方的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在离婚时也不会因此原因将男方的个人财产判归女方所有。就出轨而言,男方只有达到了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程度,受害女方才能够要求男方给付损害赔偿金,但并不是就此主张将全部或绝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分给受害女方。

 

婚前一方个人出资贷款购房,在双方结婚时,房款实际上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全部还清了。配偶与其结婚后,共同向银行偿还的其实不是房款,而是婚前购房一方欠银行的个人债务而已。在此前,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对房屋婚后增值进行分割,所以法院一般只判决给共同参与还贷的夫妻一方返还婚后还贷本金的一半,导致补偿数额非常低。

 

而现在“解释三”明确规定,除了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女方对于婚后房屋的增值部分也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但本次解释没有明确婚后增值部分的具体计算方法,这有待于最高院进一步出台对本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予以解决。所以,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还贷数额越大,离婚时获得的补偿数额也相应增大。而拥有房产的一方并不像人们所说的“离婚成本低了”,反而是大幅攀升了

 

Q 夫妻对房产的共同还贷如何界定?妻子需要保留还贷证据吗?比如,丈夫的收入用于还贷,妻子的收入用于日常生活,会认为是夫妻共同还贷吗?

 

A 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原则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夫妻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婚后还贷,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一方是用个人财产还贷,法律优先推定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因为婚后无论哪一方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婚后共同还贷无需举证,更不必“明算账”。 

 

Q 对于一方在婚前已支付首付的房产,另一方有什么办法可以拥有产权?

 

A 这个问题要分情况视之,如果购房是双方共同出资,那么在购房时双方就可以对房屋的产权归属进行明确约定;如果是男方先购房后结婚,结婚后女方也参与了大部分还贷行为,双方可以自行约定给予女方部分或全部房屋产权,双方可以在婚后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Q 虽然“解释三”规定,女方离婚后可以得到还贷和房子增值部分的补偿,但如果男方手头没有这么多钱,或者赖账的话,女方的权益如何保护?网上有律师说,女方最后能不能拿到补偿,拼的是跟当地律师和法官的关系,请问是这样吗?

 

A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三篇通篇都是在讲强制执行程序。法律明确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在实践中确实存在执行难的问题,之所以执行难,主要原因还是缺乏准确的执行线索所致,但“看关系执行”一定是不符合现实的。所以,建议女方多掌握一些男方的财产线索,有了准确的执行线索,执行法官就能够更快、更好地进行财产执行。

 

Q “解释三”的适用人群是什么?是在此之后结婚的人,还是在此之后离婚的人?

 

A 在“解释三”正式出台后立案的案件才适用。

 

Q 父母赠送给一方的房子,另一方如何取得产权?

 

A 如果是父母在子女结婚后,明确约定只赠与给子女一方个人的房产,另一方对房屋是没有权利的。除非得到赠与房屋的一方自愿将房屋的全部或部分产权赠与给配偶,有了赠与意思后双方还要去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Q 女性该如何看待婚姻法的新解释?

 

A 大家对新法的广泛关注,是法律意识逐渐增强的表现,更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我个人认为,“解释三”的出台可能会对我国传统的婚恋习惯产生影响。目前我国大部分人的观念是结婚时男方准备不动产,女方准备动产,而日后很有可能双方共同准备不动产和动产。另外,婚姻的功利性色彩会减弱,传统的“嫁汉、嫁汉、穿衣吃饭”这个观点也会相应扭转。女性朋友没有必要把“解释三”视为洪水猛兽,而是应该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利用新司法解释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理智和积极的态度对待。

 

女性研究专家:弱势者的婚姻家庭权益应该得到保护

 

谭琳(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所长)

 

作为妇女研究者,我认为《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应该在公正的原则下保护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特别应该重视弱势者的婚姻家庭权益是否得到切实保护。从这一角度出发,我认为“解释三”的有些条款突出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另一方面,也有一些条款对于婚姻关系中的弱势者不利,值得讨论。

 

首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一条,是对夫妻中弱势一方进行保护的重大突破。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夫妻双方虽感情不和,但女方顾及家庭和孩子,努力维持婚姻,而男方却在此期间把财产隐藏、转移、变卖。男方的做法虽然严重侵害了女方利益,但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处于弱势一方的女性要么赶紧起诉离婚,分割共有财产,以保住最后一点财产权益;要么只能勉强维持婚姻关系,眼睁睁看着丈夫转移财产,直到人财两空。“解释三”的出台,为弱势女性提供了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下,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维护自己财产权益的救济渠道。

 

其次,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既保护了妻子的生育权,也为丈夫生育权的保护提供了司法途径。“解释三”中有关生育权的规定,有利于维护妇女权益,也为保障男性的生育权提供了救济渠道。记得“解释三”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网上曾对如何保护丈夫生育权提出质疑。我认为丈夫的生育权应该得到尊重,但绝不能以侵害妻子人身权利的方式来实现。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解释三”中的一些条款,比如对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对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的处理等,对中国社会根深蒂固的婚姻习俗考虑不足,在实际执行中可能造成对女性不利的后果,因此,受到社会公众较多质疑。例如,目前中国社会的婚姻习俗大多是结婚时由男方及其家庭买房,女方及其家庭提供装修和家具等耐用消费品。按照这一司法解释,一旦离婚,房产作为不动产登记在男方名下视为男方的个人财产,而女方提供的动产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明显存在对女性的不公平。

 

再例如,目前中国农村的婚姻习俗大多是男方家庭提供婚房,女方家庭提供嫁妆,结婚之后女方承担更多家务劳动。按照这一司法解释,为家庭默默付出的农村妇女一旦离婚,可能会面临无处安身的窘境。尽管从长远来看,“解释三”中的一些条款对于改变传统的婚嫁习俗有一定积极作用,但从目前现实情况看,这一司法解释与《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原则存在冲突,似乎更多地考虑了婚前出资购买房产一方的权益,对于在婚姻中默默承担家庭照料责任、但无钱购买房产的弱势妇女的权益保护不足。

 

心理专家:一个人幸福与否,法律管不了

 

宫学萍(心理咨询师)

 

“解释三”给社会(或者说女性)带来如此大的情绪反应,反映出的不仅仅是女性对于婚姻的认知,更是女性在这个时代的生活和心理状态。而“解释三”中的一些条款,也反映出立法者微妙的心理动机。

 

我们不敢去想好日子

 

大家的愤怒和不满,大多集中在关于房产分配的条款上。我的第一感觉就是:房子把我们都“强奸”了。看起来,制定法律的人年龄似乎都偏大,思维也比较固化,而对此作出反应的人群(主要是女性)也延续了这种思维。这种固化的思维就是:婚姻是没有发展变化的,婚姻是没有内容的。我20岁跟他结婚时有一套房子,我60岁跟他离婚,拥有的还只是这套房子。在他们预计的婚姻中,人生没有动态的东西,婚姻没有其他的可能性。他们不会想:我可能会升职,我们可能会有孩子,我们可能会再买房子,等等。他们对生活的最大期待就是不要有改变,也缺少能量去思考更好的生活,更缺乏丰富生活内容的能力。

 

你要相信,你可控的东西远远超于你想象的东西。你的将来是多元的,有很多可能。《婚姻法》新解释以及它引发的情绪反应,透出的心理就是:大家都不敢去想好日子,所以不断把自己往受害者的位置上放。

 

被法律戳中的心虚

 

女性愤怒和不舒服的另一个原因是:这部法律从一开始就很恶毒地推测了女人结婚的动机。在立法者看来,很多人结婚是为了获得半套房子。虽然这个动机在一部分人心中是存在的,但是一旦被挑明,被单独拎出来说,很多人会觉得受伤。我们不能否定这个动机的存在,每个人都想有更好的生活,婚姻也是途径之一。但婚姻是否只有这个功能,对于每个人来说是不一样的,很多观念也是可以共存的。不舒服和愤怒的情绪,有时掩饰的是丢人、心虚:我有这种想法,怎么被你看出来了?有时掩饰的是伤心:你怎么能这么恶毒地看我,认为我是坏人?

 

有一些媳妇对于自己不能拥有公婆送给丈夫的房子愤愤不平,如果她们认为,公婆送的房理应有自己一份的话,她们会因此付出代价。公婆送的房子,自然会给她们带来便利,但不一定是享受,她可能一辈子都在这个房子里抬不起头来。但为什么媳妇们闹得这么凶?因为中国人真穷,房子真贵。我能不能有个屋檐活着,比我快不快乐、舒不舒服重要得多。婚姻并不是纯心理、纯感受的东西,它的确有很多经济的功能,比如改变一个人的生活、阶层。而一旦这么做,人就会很辛苦,因为你动心思了,就很难去享受。

我们都被钱玩儿了

 

“解释三”出来后,网上流传一个帖子,被称为女性对付“解释三”的“宝典”,内容包括做一次家务要给钱、性生活给钱、生孩子给钱,等等。我的感觉就是,我们都被钱玩儿了。

 

钱是惩罚一个人最简单的方法,法律用的就是这种方法。当我们延续这种方法去生活的时候,就把自己降成商品了。难道你不想生孩子吗?难道你不喜欢三个人一起吃饭吗?下雨了给丈夫撑把伞,生病了给丈夫喂药,真的只是满足他的需要吗?你也一样需要这种亲密感。区别就在于你是主动享受,还是被动提供。你越用交易的方法去理解关系,就越无法享受关系。如果我们太把婚姻法司法解释当回事,凡事都以它作为基点去思考问题的话,就被钱玩儿了。

 

婚姻法管不了一个人的幸福

 

中国人有句话:贪赃枉法多的地方,大家才盼着有青天。我们对《婚姻法》司法解释的期望这么大,每个人都希望保护自己的权利,恰恰也说明了:我们对于自己去创建生活和维护生活,创建幸福和维护幸福的不努力。我们希望天上掉下一个法律规定,然后生活就安妥了,在这个法律的庇佑之下,下半生就安稳了。

 

但一个人的生活真的是一部法律能够决定的吗?事实是,我们这代人不知道怎么爱,不知道怎么相处,因为没有模板。有多少人能说自己的父母是神仙眷侣、跟他们学会了如何解决冲突、化解矛盾,如何对未来怀有希望?说白了我们不会过好日子,不会享受亲密和维护亲密,所以婚姻的功利程度要更高一些,而且我们还不让人家说,还不愿承担风险。

 

一部婚姻法司法解释跟一个人一辈子的幸福没那么密切。我们的生活不会因为一部司法解释就发生彻头彻尾的变化,我们的将来怎么走,人格力量和成熟程度要负更大的责任。任何一个时代,任何一个背景下,都有过得好的过得糟的,全职主妇也有过得风生水起的,职场女性也有幸福得一塌糊涂的。说到底,法律是干吗用的?是为了让法官办案子好办的,而一个人的幸福与否,它真的管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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