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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犀法务:就业、离职“经箍咒”,你真的了解竞业限制吗?

阅读提醒: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竞业限制制度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协议,对劳动者的就业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由用人单位给予相应的补偿。在双方约定了竞业限制且劳动者已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反之,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基本原则,劳动者应返还相应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案情简介
一、2014年10月16日,世和公司(甲方)、李干平(乙方)签订《南京市劳动合同书》。双方约定的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为本合同附件

二、2017年3月31日,李干平因“个人原因”,向世和公司提出辞职后离开。李干平领取工资至2017年3月底。2017年4月21日,世和公司通过EMS向李干平邮寄《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

三、2017年12月,世和公司向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李干平:1.返还已领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62820.70元;2.支付违约金1080000元;3.支付因依法维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用20000元;4.李干平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四、2018年4月17日,李干平向世和公司邮寄《通知函》,以世和公司自2017年12月以后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为由,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裁判要点

一、本案中,世和公司与李干平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恪守。

二、根据查明的事实,李干平于2017年3月离职后,世和公司已按税前30000元/月标准向李干平支付2017年4月至12月共计9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62820.70元。李干平辩称世和公司未足额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已支付的金额仅能算作3个月的补偿,故世和公司仅有权对李干平进行3个月的竞业限制。

三、本院认为,双方在协议中仅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为离职当年的基本薪酬待遇,未明确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具体数额,导致双方对补偿金的具体数额存在分歧。且即使世和公司未足额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在非根本违约情况下,双方亦应协商补足而非单方不予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在双方未协商解除或均未行使解除权的情形下,涉竞业限制的约定仍然有效

四、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世和公司和迈恩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迈恩公司应属案涉竞业限制范围。李干平在2017年10月之前存在向迈恩公司投资的行为,二审中李干平亦自认于2017年5月至11月负责迈恩公司的销售工作,其行为违反了和世和公司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灵犀法务小提示

一、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补偿金是否有效?

有效。当双方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双方可以协商确认经济补偿金的金额;协商不成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补偿金,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二、员工被违法解雇,可否不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除部分城市有专门规定外,法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雇员工时,员工可以不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司法实践中对此有不同意见。因此,建议公司在拟定《竞业限制协议》时,可以约定“员工无论任何原因离职,均需遵守竞业限制协议”,避免分歧。

三、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可以,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因此,建议企业审慎考虑是否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因为一旦签订不仅要支付经济补偿,而且单方解除也需付出比较高的代价。

四、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单位如何取证
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1)劳动者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新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据;
(2)新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据;
(3)新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资的工资条、银行存折方面的证据;
(4)劳动者以新单位员工的名义签订的销售合同、采购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合作合同等业务方面的证据(可以采取电话公证、现场公证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5)劳动者在新单位的名片;
(6)新单位对劳动者在新单位网站、宣传册、广告等载体上的记载;
(7)劳动者自己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公司的营业执照的证据,劳动者在公司中担任股东、法定代表人等方面的证据;
(8)其他证人证言,录音等能佐证劳动者从事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事实的证据;等。
另外,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公司还可以与员工约定,员工定期向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情况和岗位信息作为领取补偿的前提。

五、关于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建议:

1、建立登记制度和设定保密区域
2、文件和档案的保密管理;
3、对生产设备、生产过程、原材料等的物理隔离;
4、计算机的使用管理;
5、对
离职人员的管理;
6、保密措施和制度的明示;
7、签订
保密或竞业限制协议
8、建立商业秘密索赔机制。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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