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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讲座“猫腻”多 老人被“忽悠”花巨资

  投诉人:王老先生、叶老先生

  投诉时间:2015年12月28日

  去年10月20日,我(王老先生)在小区里锻炼身体,一位自称某公司销售人员的人搭讪我,滔滔不绝地向我宣传他们公司的产品,见我没有抵制他的宣传,他便得寸进尺,连推带拉将我拉去听了一堂保健品推销讲座。在讲座上,有一位所谓的老师称,他们公司有一款叫“悠禾诗”的益生菌产品,具有维护肠道“菌”平衡、促进肠道健康、缓解癌症化疗期间引发的肠胃不适等功效。

  因为我肠道确实不太好,经常发生便秘等情况,所以对肠道方面的保健也比较关注。在讲座现场,那个销售员一直跟在我的身边向我宣传,将这款产品吹虚得天花乱坠,让我购买这款产品,还说这款产品最适合像我这样的老年人。在他的一再忽悠下,我花500元买了这款“悠禾诗”的益生菌产品。

  回家之后我才发现,该商品并非保健品,而是一款具有“QS”标示的普通食品,根本就没有什么增进治疗的效果,这显然与宣传的内容不相符。于是,我马上又回到销售现场,向该销售员指出,这是虚假宣传并提出“退一赔三”的要求,但商家对我的要求不予理会,更不同意给我退款。

  无独有偶。11月28日,我(叶老先生)也被拉去参加了一个营销会议,在销售员的力荐下,我购买了4盒某品牌保健品,共计花费了28000元。我服用一段时间后发现并没有任何效果,便拿了产品去退货,对方收走了我3盒半的产品,收据上注明一个月内可退还我25500元,但我却迟迟没有拿到退款。

  在与对方多次交涉无果后,我们向浦东新区消保委和媒体投诉,希望能够讨回自己的钱款。

  记者连线

  接到王老先生和叶老先生的投诉后,记者联系浦东新区消保委了解情况,证实了王老先生和叶老先生的投诉情况,消保委与对方销售商进行了多次沟通,指出了销售人员夸大其辞的做法属于违规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对却对提出的退款要求遮遮掩掩,吞吞吐吐,采取拖延的手段,迟迟不予解决。

  “随着市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越来越讲究养生保健,于是各种养生、保健产品层出不穷。”消保委相关人士告诉记者,他们经常会接到类似的投诉,销售商宣传疗效各异的保健品,确实让市民眼花缭乱。有的保健品经销商专门针对老年人举办保健品营销会、旅游营销会等,导致众多老年人不理智地购买产品,还引起了家庭矛盾,导致了保健品的信任危机逐渐加剧。

  浦东新区消保委近期接到多起类似保健品、保健器材的投诉,被投诉的单位似乎像是权威组织机构的下属部门,给消费者一种“正规组织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的错觉,从而让不少老年人上当受骗。

  在此,消保委提醒老年朋友,不要轻信免费讲座和免费检查的诊断结果,切不可被销售保健品的人员所蒙骗,谨慎参加保健品厂商组织的保健讲座;其次要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有批号的产品,注意包装上有无生产产地、厂商、联系方式、批号等。

  律师说法

  那么,这样的推销手段算不算是欺诈行为?“退一赔三”的要求是否能获得支持?记者请教了上海欧申律师事务所葛志浩律师。

  葛律师告诉记者,在类似的保健品销售纠纷中,确定商家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关键是看商家是否采用了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等方式,进而诱导消费者作出错误的判断。其次,根据商品的性质是否与食品安全有关,又决定着此类纠纷究竟应当适用 《食品安全法》 还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在王老先生的案例中,推销人员向消费者灌输了该公司的益生菌产品属于保健品的理念,最终让王老先生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葛律师分析认为,假设该益生菌产品本身并不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那么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商家的行为存在以“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方式误导消费者之嫌,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的“欺诈”,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要求商家给予“退一赔三”的赔偿。

  葛律师说,在叶老先生的案例中,如果他所购买的保健品本身就存在作假情形,比如没有经过国家批准注册的而擅自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保健品的宣传字样,或者违反规定在产品说明中夸大功效或者宣称具有辅助治疗疾病的功能等等,那么这就不属于简单的消费欺诈了,而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法》 的情形。根据《食品安全法》之相关规定,消费者不仅可要求赔偿损失,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一直以来,保健品推销引起的消费纠纷十分多见,这与消费者对保健品的认识不足有较大关系。在我国,保健品的生产、销售受着严格的规制。对于保健食品的广告、包装、标识等方面,也有不同的法律法规给予严格的规范。葛律师提醒消费者,在进行保健品消费时,消费者应当谨慎对待生产者、销售者的资质,以免后期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截至记者发稿子时了解到,在浦东消保委的再三协调下,王老先生和叶老先生终于拿回了自己的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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