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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不正义就是不正义

假如有一个正义目的,实现这个目的有两种途径:一是使用正义手段,二是使用不正义手段。前者自然得到正义。后者,不仅得不到正义,而且目的令人怀疑。

正如一个人。如果他一生做的每一件事都是正义的,百年之后,自然是正义。如果他一生做的每一件事都是非正义的,百年之后,自然是非正义,就连他的理想也不可信任。

有没有一种正义通过恶来实现。没有!手段不正义就是不正义。不管多么远大的目标、美好的愿望,都必须使用光明、合法、正当的手段去实现。因为正义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结果正义,二是过程正义,缺一不可。

实体正义(结果正义)和程序正义(过程正义)同样重要。甚至,程序正义更重要。因为,没有程序正义作保障,结果正义可能只是一个幌子,甚至是打着正义旗帜的恶。

举一个例子。二十多年前,我的一位小老乡,在某派出所任副所长。一天晚上,巡逻时,副所长和两位联防队员抓获了一名偷牛疑犯。这本是一件大好事。然而,副所长渴望顺藤摸瓜,深挖犯罪,扩大战果。于是,三个人对偷牛疑犯实施了刑讯逼供,导致疑犯死亡。最终,身为副所长的小老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小老乡服刑期间,妻子提出离婚。经法庭调解离婚,孩子由女方抚养。之后不久,该精神分裂。一个好端端的家庭,就这样分崩离析了。

小老乡事件,不仅给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庭,造成了危害,而且给自己的父母、妻子、孩子、亲人,造成了伤害,还给自己的单位、职业、同事,带来了伤害。甚至,给这个国家、法律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其实,嫌疑人犯了一个法,小老乡也犯了一个法,而且是一个更大的法。或许,小老乡的初衷是好的。他希望深挖犯罪,打击坏人,但是,采取的手段错误,因而,注定是恶的。如果我们深入思想,他的初衷果真正义么?他或许为了虚荣,或许为了功名,缺失对法律和生命的起码敬畏。他的真实意图扑朔迷离,已不再令人信服了。

法是一种善,是道德和良知的升华。用法惩罚犯罪,就是用善惩罚恶。执法是一项工作。执法者要维护法的尊严。因此,执法过程就是一个善的过程。如果脱离法,用个人意志惩罚犯罪,就是以恶抗恶,对法的亵渎。

没有人有资格超越程序。没有人有权利凌驾于程序之上。程序本身就是法律。正义的结果,必须通过正义的手段实现。我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正义不是口号、不是个人理想、不是身份和地位、更不是权力。正义是公平状态下的个体尊严,是机会平等、制度公正、敬畏生命、人人有获得感。

当年,震惊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中,仅仅因为探员搜查时,没有合法手续,提取的血液没有全部用于检验,等等“程序性问题”,不得不将全国都清楚的杀妻疑犯释放。这是一个典型的程序高于实体的明证。

培根在其《论说文集》中说:“一次不公正裁判的罪恶,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污染的是水流,而枉法裁判污染的是水源。”2019.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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