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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地名中:皇、帝、御等字词,不能用了!

近日,记者从苏州市民政局获悉,《苏州市道路、住宅区和建筑物(群)地名命名更名规则(试行)》正式出台。根据规定,道路、住宅区和建筑物(群)地名,应当与道路、住宅区和建筑物(群)的建设等级、建筑规模、功能形态、所处环境等相一致。本报记者张毕荣

违背社会公德、格调低俗,不能用!

根据新出台的文件规定,道路、住宅区和建筑物(群)地名,应当使用简洁文明、含义明确的汉语字词,并符合现代汉语语言文字的使用习惯。不得使用生僻字、纯数序词和含有虚夸、离奇内容的字词。

应当反映当地历史和地理特征,鼓励使用当地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历史地名,但应保持与原地名方位的一致性。不得采用有损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违背社会公德、格调低俗以及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字词。禁止使用当代人名、外国地名、企业名、产品名、商标名。不得使用具有特定政治色彩和含义的标志性建筑物名称。

带有封建王权色彩的字词,不能用!

根据规定,道路、住宅区和建筑物(群)地名,应当与道路、住宅区和建筑物(群)的建设等级、建筑规模、功能形态、所处环境等相一致。除使用历史地名命名,禁止同类通名重复使用,如“××路大街”、“××墅花园”、“××大厦广场”或“××路×大街”、“××苑×花园”等。如无明确历史依据,不得使用“皇”、“帝”、“御”等带有封建王权色彩的字词。道路通名一般为“大道”、“大街”,“路”、“街”,“巷”、“弄”等。“大道”、“大街”指称道路长度在10千米以上的,“路”、“街”指称道路长度在4千米以上的,可以根据方便社会使用和编制门牌号的需要进行分段指称。“巷”、“弄”指称道路以及镇、村级道路原则上不分段指称。道路分段指称的具体形式为:使用同一专名,以方位词相区别。方位词应当置于专名之后、通名之前,如“××东路”、“××西路”等。为避免与道路分段指称概念混淆,走向相平行或不相连的2条道路,如需采用同一专名,不得采用道路分段指称的命名形式,而应当采用方位词置于专名之前的命名形式,如“北××街”、“南××街”等。住宅区通名一般为“×园”、“苑”、“庄园”、“别墅(墅)”、“山庄”、“新村”、“公寓(寓)”、“院”、“筑”、“居”、“庐”、“轩”、“榭”、“庭”、“阁”、“邸”、“家”、“舍”、“宅”、“里”等。通名前可以添加简约、贴切的修饰词,以丰富意境,如“花园”、“名墅”、“雅筑”、“华庭”、“丽舍”等。为避免与苏州古典园林混淆,住宅区不得单独使用“园”作通名。建筑物(群)通名一般为“大厦(厦)”、“大楼(楼)”、“广场”、“中心”、“城”、“街区”、“坊”等。住宅区、建筑物(群)地名不得使用“国”、“邦”、“郡”、“府”、“州”、“市”、“区”、“县”、“镇”、“乡”等历史、现今行政区域地名通名和“岛”、“洲”、“湾”、“海”、“湖”、“门”等自然、人文地理实体地名通名作通名。避免使用名实不符、易产生歧义的词语作通名。较大规模的住宅区、建筑物(群)地名,可以以道路、河道等为界,遵循门牌编制规则,以数序词或方位词为标识分设组团区。如“××花园一区”、“××花园二区”,“××商务城东区”、“××商务城西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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