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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外区政府信息公开 乡村振兴 道外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换)证工作问题解答

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换)证工作已全面开展,为了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区农村土地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问题进行了梳理汇总,现将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中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应把握哪些底线?

答:工作中按照市里要求应把握好“两不变、三不登记”的底线,即: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合同起止年限不变,权属不清的不登记、矛盾纠纷不解决的不登记、改变土地用途的不登记。

2二轮承包期间承包方代表人死亡的如何确权?

答:承包户按区制定的《承包代表人推荐书》,经原经营权共有人共同协商,推荐出新的土地家庭承包代表人,由原经营权共有人签字并按手印,交发包方同意后,变更承包方代表人进行确权。

3、承包农户要求分户的如何确权?

答: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文件规定,这次工作任务,是对已经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颁(换)证,不涉及、不包括承包户的分户与合户的内容。但确权之后不存在权属争议的,承包户自愿分户的,可以进行分户。

4、承包农户因离异要求分户的如何确权?

答:由离婚双方当事人提供法院判决书或协议书,提出分户申请,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户协议书》,交发包方同意后,分别予以确权登记。

5、农户之间互换的承包土地如何确权?

答:(1)对于农户将承包地自行互换的,未经发包方备案的,按原土地承包合同进行确权。

(2)在相互自愿的前提下,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之间已经进行互换的,如果发包方同意,互换双方签订《农村土地承包互换协议书》,分别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完善相关手续后,按互换后新的承包关系确权登记。如双方有争议按原土地承包合同进行确权。

6、农户之间转让的承包土地如何确权?

答:(1)农户将承包地自行转让的,未经发包方备案的,按原土地承包合同进行确权。

(2)农户将承包地转让给本村或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包方已经备案,双方农户没有争议的,填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书》,变更承包合同后再进行确权。

(3)农户将承包地转让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发包方已经备案的,标明使用人,暂不确权。

(4)农户将承包地转让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发包方已经备案,但已改变土地用途的,暂不予确权。

7、农户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土地如何进行确权?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须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应确权给原承包人。

8、当事人订立的转让、互换合同约定的标的、期限、四至、位置不明的土地是否给予确权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明确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对转让、互换合同标的、期限、四至、位置约定不明的土地流转行为,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对原合同进行补充完善,达到标准且无争议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9、农户之间买房带地,但合同中对所流转的耕地没有做出明确约定的,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答:建议双方当事人补签土地流转合同,约明地块名称、面积、流转期限、流转费用、惠农补贴归属等条款,完善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10、原发包方没有土地草账、台账的,发包方未与承包户签订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如何给农户进行确权?

答:借此次确权工作,村委会可采取以下几种形式进行确权登记:

一是依据第一轮土地承包台账面积进行补签二轮土地展包合同后确权登记;二是明晰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农户应分地人口数、应分地面积数;三是参照1997年上缴的村提留、乡统筹收费明细表中的承包面积;四是参照农村收费时的纳税面积进行登记确权;五是参照国家粮补农户耕地面积进行登记确权;(如签订第二轮土地展包采取顺延方式的,则由上述五条来认定面积。)六是以上五条仍然无法精准面积的,采取实测的方式来认定面积。无论采用哪种确权登记方式,必须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对确定的农户承包面积进行公示,无疑议,重新建立土地草账、台账,补签二轮土地展包合同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11、农户83年已分得土地,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发包方无该农户的台账,未签订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但农户实际有耕地的如何进行确权?

答:以原生产队为单位查明原因,按照二轮土地承包时的应分地人口数、应分地面积数、明晰承包地块,补建草账、台账,补签承包合同后,进行确权。

12、同一承包户有多份承包合同,面积还都不相符的如何进行确权?

答: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发包方只能按一份承包合同进行确权。确权面积可参照该村二轮土地发包方案面积或参照村提留、乡统筹收费明细表中的承包面积或参照农村收费时的纳税面积进行登记确权或参照国家粮补农户耕地面积进行登记确权。总之,无论参照哪种方式,都不能超出实际分地的法定面积。其它合同同时作废。

13、有台账、有承包合同,无地的,如何进行确权?

答:查明原因,落实地块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14、农户实际种植面积大于承包合同面积的如何进行确权?

答:按法定土地承包面积进行确权。

15农户在二轮土地展包调整时因等级差造成的承包合同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如何进行确权?

答: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应维护原二轮土地展包时的决定,对二轮土地展包调整时因等级差别造成多出的承包面积,记载标明多地原因后,通过公示无疑义,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后,再进行登记确权。

16、对二轮土地承包后的“开荒地”如何进行确权?

答:经依法批准开垦的荒地,凡有承包合同的按合同办理;未经依法批准私自开荒的,不视为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

17婚出婚入得到双份承包地的如何进行确权?

答: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17号)文件第二项第四条规定:“已婚妇女不能同时在两地占有承包地”,已婚妇女可以自愿选择一地进行确权。

18、“多田制”变“一田制”时,未将园田地纳入到承包地进行管理的,如何进行确权?

答:按照尊重历史的原则,农户还继续享有其经营权,完善台账、承包合同,予以确权。

19、对于农户间相互吃垄,造成实际耕种面积与承包合同面积不准的,如何进行确权?

答:由村委会依据草账、台账,进行实测,纠正侵权占地行为,按原承包合同进行确权。

20、农户私自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土地能否确定为承包面积?

答:根据《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集体所有。”农户私自占用的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土地不能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应当按照原承包地块面积(也就是原先地块台账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21、农户因人口数量变化要求增减承包地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户内人口增减不是调整土地的法定事由,也不符合本次确权登记的政策规定,对该请求不予支持。要以原家庭承包合同为依据进行确权登记。

22、长期外出务工的承包户,如何进行承包地权属确认签字?

答:户主外出未归的由户主书面授权委托本户家庭成员中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代表签字,并按手印;若举家外出,可由承包户书面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授权委托书》并签字、按手印,委托他人代签;无法联系的举家外出务工农户,也要由村农村土地确权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清理核实和张榜公示,待其外出务工回来完善签字手续,方可确权。

23、农户承包地被征收的面积如何确权?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土地被征收后给补地的,按原承包合同面积确权;土地被征收后给补偿的,按征收后剩余承包面积确权。

24农民承包土地被国家征收,土地补偿款农民未领,如何进行确权?

答:土地性质已经改变,不予确权。

25对农村土地所有权存在争议的,如何进行确权?

答:以国土部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成果为依据,先由国土部门明确土地所有权,再按照相关程序对所涉及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土地所有权难以明确的暂缓确权。

26、二轮土地承包之后有些农户举家迁出、搬走,户口已迁出,如何进行确权?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2011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规定,“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因此,从国办发〔2011〕9号文件下发后,是否对其承包土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应当尊重承包方的意愿。如在工作中遇到复杂的问题时,可由村民代表会议议决。

27、家庭经营中个别人员进行“农转非”的,如何进行确权?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经营户中个别人员的变化不影响家庭承包土地的权益和承包地确权。

28、长期外出务工的农户,承包地交由村委会代管经营的,如何进行确权?

答:按原承包户确权。

29、对于鱼池改水田,水田改鱼池的,如何进行确权?

答:没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按原土地台账的地类进行确权。

30、林地改耕地的,如何进行确权?

答:已办理林权证,按林地进行确权;如未办理林权证,有承包林地合同的,必须恢复林地,按原承包合同进行确权。

31、自留地建宅基地的,未经批准私自改变农村土地农业用途的,如何进行确权?

答:对于农户未经国土部门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进行建房或建设其他建筑设施的,发包方将情况登记清楚,不予确权。对相关责任人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由国土部门依法处理。

32退耕还林的,如何进行确权?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退耕还林条例》的有关规定,与当地政府签订退耕还林承包合同的承包地,已领取了退耕还林补贴的面积按照林地确权;没有承包合同的、未办理林权证的按耕地确权。

33、承包村里的机动地,是否给予确权登记?

答:依据《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若干意见》(黑政办发〔2004〕17号)规定,“要切实加强机动地管理,机动地必须全部实行公开竞价发包,原则上一年一发包,承包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鉴于机动地的指定用途和承包期限短的特点,对农户承包的机动地不予确权。

34、承包村里的草原、水面、“五荒”等集体土地,是否给予确权登记?

根据《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规定,“对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草原、水面、'五荒’等农村集体土地,依法应由承包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登记程序参照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操作流程执行” 。

35二轮土地展包合同签订时按大亩承包面积签订承包合同的村屯,确权登记以标准亩进行登记,如何登记确权承包面积?

答:对二轮土地展包合同签订时按大亩折算承包面积的村屯,调查整个生产队签订的合同是否一致,如果是,修改承包合同面积,将大亩变更标准亩登记确权;如个别户是按大亩签订的,对个别户依法进行纠正,其余按合同记载的面积确权登记。

36、长期外出务工的承包户,耕地由他人耕作如何确权?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外出务工的承包地,仍按原承包户确权。

37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土地是否确权?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第三十一释义中的解释规定:“对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

38、五保户的承包土地如何确权的问题?

答: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五保户的承包土地应给予确权。

39、确权中农户要求以现有耕地面积或粮食补贴面积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如何确权

答:这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认真向农户进行政策宣传的同时,发证必须以1998年二轮土地展包法定面积为准。

40、农户间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期限超出法定承包期限的如何确权?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其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到2027年末终止。超出法定期限的一律无效,不予确权。

注:如与国家、省、市出台的政策不符,以国家、省、市出台的政策为准。

道外区土地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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