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有关车用燃气加气站:
新修订并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加气站列入燃气管理,由建设(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新修订并将于今年12月1日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据这两部行政法规,安全监管部门不再负责燃气加气站的建设、运营行业安全管理及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已经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车用燃气加气站(包括加油、加气联合站),接到本通知后,15天内到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对新建车用燃气加气站,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已经受理的,安全监管部门应立即停止办理,并将有关申请材料退给建设单位。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
点击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