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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提高适用法纪能力(节选)
不断提高适用法纪能力(节选)
2018-01-13 DF 业务研究
       (来源:中国监察     作者:董芳)
       当前,案件审理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一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从党中央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形势判断、提出的工作要求出发,在不增加机构、编制、人员的条件下,紧紧围绕监督执纪问责,通过内部整合挖潜,大幅增加了纪检监察室和案件检查人员的数量,将更多的力量压到主业上,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全面提高履职能力,进一步加大了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二是在内部机构改革过程中,多数地方进一步加强了案件审理部门力量,但新增案件审理人员中有的还不具备案件审核能力,要形成战斗力还需一定时间的实践锤炼。与此同时,也有个别地方错误理解上级精神,弱化了案件审理部门,使得案件审理部门人员紧张的矛盾进一步加剧。三是审查办案中强调要抓早抓小、快查快结,努力在单位时间内查办更多案件形成有力震慑,随之而来查办案件数量大幅增多,但留给案件审理人员的审理时间越来越紧张,案件审理部门和案件审理人员审核压力骤增。
       要履行好适用法纪职责,就必须要提高适用法纪能力,其中最基本的就是要熟练掌握审查办案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下面从必须掌握、应当熟悉和有所了解三个层面对需理解掌握的党纪政纪相关规定作一简要梳理。
       必须掌握的党纪政纪相关规定
       从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对象和工作程序来讲,有些规定是工作中必须准确理解和全面掌握的,主要包括:
       (一)关于党的纪律的具体规定,以此为依据审核认定相关行为是否构成违纪。具体包括:《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
       (二)关于公务员纪律要求的具体规定,以此为依据审核认定相关行为是否构成违纪。具体包括:《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规定。
       (三)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要求的具体规定,以此为依据审核认定相关行为是否构成违纪。除前面已提到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外,还包括:《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
       (四)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纪律要求的具体规定,以此为依据审核认定相关行为是否构成违纪。除前面已提到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外,还包括:《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等规定。
       (五)关于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的具体规定,以此为依据审核认定相关行为是否构成违纪。具体包括:《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规定。需指出的是,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不适用政纪处分,但纪检监察机关可依照《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议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其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等处理,并可由县(市、区、旗)或者乡镇党委和政府按照规定减发或者扣发其绩效补贴(工资)、奖金。
       (六)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审查办案工作程序以及处分权限方面的具体规定。除前面已提到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外,还包括:《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关于修改〈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央纪委关于使用“两规”措施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中央纪委关于对党章第四十条第一款所称的“特殊情况”如何理解的答复》,《监察机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以及《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七类案件”办理程序及其文书式样(试行)》等规定。
       应当熟悉的党纪政纪相关规定
       有些规定全部或部分内容与审查办案工作密切相关,且在一定领域适用较为经常,主要包括:
       (一)中央纪委印发的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机构编制违纪行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违反信访工作纪律、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行为、非法干预查处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违纪行为等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单行解释等。
       (二)监察部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与有关部委联合制定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章,以及《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适用解除处分制度的通知》等规定。
     (三)关于党和国家机关有关组织方面的制度规定,具体包括:《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等规定。
       (四)关于刑法及其配套规定,特别是与查办职务犯罪相关的解释和业务文件,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
       (五)关于处分执行有关规定,具体包括:《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
       应当了解的其他相关规定
       有些规定在审查办案中时有用到,建议对其中相关内容作一定程度的了解,主要包括:
       (一)关于涉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处理的规定,具体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等规定。
       (二)关于与司法机关做好工作衔接的规定,具体包括:刑事诉讼法及其配套规定等。
       (三)关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等规定。
       (四)已废止的重要党纪政纪规定,具体包括:《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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