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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7年

 2017年6月12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下文简称《标准》)的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年的旧版标准。《标准》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的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标准》还指出,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1.一级综合医院

说明: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

(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洗胃器、电动吸引器、呼吸球囊、妇科检查床、冲洗车、气管插管、万能手术床、必要的手术器械、显微镜、离心机、X光机、电冰箱、药品柜、恒温培养箱、高压灭菌设备、紫外线灯、洗衣机、常水热水蒸馏水净化过滤系统。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1张、床垫1.2条、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条、床单2条、枕芯2个、枕套4个、床头柜1个、暖水瓶1个、面盆2个、痰盂或痰杯1个、病员服2套。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2.二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张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呼吸机、电动吸引器、自动洗胃机心电图机、心脏除颤器、心电监护仪、多功能抢救床、万能手术床、无影灯、麻醉机、胃镜、妇科检查床、冲洗车、万能产床、产程监护仪、婴儿保温箱、裂隙灯、牙科治疗椅、涡轮机、牙钻机、银汞搅拌机、显微镜、电冰箱、恒温箱、分析天平、X光机、离心机、钾钠氯分析仪、尿分析仪、B超、冷冻切片机、石蜡切片机、敷料柜、洗衣机、器械柜、紫外线灯、手套烘干上粉机、蒸馏器、高压灭菌设备、下收下送密闭车、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冲洗工具。净物存放消毒灭菌密闭柜、热源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除增加床头信号灯1 台外,其他与一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3.三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麻醉科、康复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输血科、核医学科、理疗科(可与康复科合设)、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各专业科室的主任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四)临床营养师不少于2人;

(五)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呼吸机、电动吸引器、自动洗胃机、心电图机、心脏除颤器、心电监护仪、多功能抢救床、万能手术床、无影灯、麻醉机、麻醉监护仪、高频电刀、移动式X光机、X光机、B超、多普勒成像仪、动态心电图机、脑电图机、脑血流图机、血液透析器、肺功能仪、支气管镜、食道镜、胃镜、十二指肠镜、乙状结肠镜、结肠镜、直肠镜、腹腔镜、膀胱镜、宫腔镜、妇科检查床、产程监护仪、万能产床、胎儿监护仪、婴儿保温箱、骨科牵引床、裂隙灯、牙科治疗椅、涡轮机、牙钻机、银汞搅拌机、显微镜、生化分析仪、紫外线分光光度计、酶标分光光度计、自动生化分析仪、酶标分析仪、尿分析仪、分析天平、细胞自动筛选器、冲洗车、电冰箱、恒温箱、离心机、敷料柜、器械柜、冷冻切片机、石蜡切片机、高压灭菌设备、蒸馏器、紫外线灯、手套烘干上粉机、洗衣机、冲洗工具、下收下送密闭车、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通风降温烘干设备、净物存放消毒灭菌密闭柜、热源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4.一级中医医院

说明:中医医院的门诊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85%,病房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70%。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79张。

二、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一级临床科室和药房、化验室、X光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有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三)至少有3名中医师,1名中药士,4名护士及相应的放射、检验人员;

(四)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洗胃机、呼吸球囊、吸引器、必备手术刀包、显微镜、离心机、分光光度计、中药煎药设备、各类针具、紫外线杀菌灯、妇科检查台、给氧装置、X光机、针麻仪、高压灭菌设备、电冰箱、蒸馏水装置。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1张、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条、枕头2个、床头柜1个、床垫1.1条、床单2条、枕套4个、病员服2套。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4.二级中医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80至2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中医内科、外科等五个以上中医一级临床科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等医技科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有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三)至少有4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1名中药师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各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中医师;

(四)每床至少配备0.3名护士。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五、设备:详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全文,请联系医管界客服索取。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6.三级中医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3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针灸科、骨伤科、肛肠科、皮肤科、眼科、推拿科、耳鼻喉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有1.0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三)临床科室主任必须是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的中药师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四)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

(五)临床营养师不少于1人;

(六)每床至少配有0.3名护士。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详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全文,请联系医管界客服索取。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7.一级中西医结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中西医结合内科、外科与预防保健科;

(二)至少设有中药房、西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有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中西医结合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三)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1名药剂士,1名中药剂士及相应的检验、放射人员;

(四)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西医结合医师。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五、设备:详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全文,请联系医管界客服索取。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8.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至34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设有六个以上中西医结合一级临床科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

(三)设立中西医结合专科或专病研究室(组)。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有0.9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有0.35名护士;

(三)中西医结合人员占医药护技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四)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西医结合医师;

(五)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六)至少有1名主管药师和1名中药师及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五、设备:详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全文,请联系医管界客服索取。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9.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35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针炙科、麻醉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放射科、检验科、病理科、血库、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

(三)设立中西医结合专科或专病研究所(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有1.1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有0.4名护士;

(三)中西医结合人员占医药护技管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四)各临床科室的主任必须是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至少有40%为中西医结合医师或中医师;

(五)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师、具有主管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师和中药师各1人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六)至少有1名临床营养师;

(七)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详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全文,请联系医管界客服索取。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10.三级心血管病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5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心内科(并设重症监护室)、心外科(并设重症监护室)、麻醉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输血科、手术室、核医学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15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每临床科室至少有2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五)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设备:详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全文,请联系医管界客服索取。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注:目前我国不设一、二级心血管病医院)

11.康复医院

康复医院是指主要提供综合性康复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功能测评室、运动治疗室、物理治疗室、作业治疗室、传统康复治疗室、言语治疗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至少有2名康复医师和4名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物理因子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的人员,并有兼职或专职的心理学和社会工作者各1名),并且康复治疗人员数不低于卫生技术人员数的三分之一;

(二)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三)每床至少配备0.25名护士;

(四)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主要建筑设施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并有扶手或栏杆。

五、设备:详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全文,请联系医管界客服索取。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12.疗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两个疗区、至少设有传统康复医学室、体疗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心电图室、超声波室、理疗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5名工作人员;

(二)床至少配备卫生技术人员0.3名;

(三)至少有12名护士;

(四)至少有6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不少于2名;

(五)各主要科室至少有1名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平均每床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上;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三)每床占地面积不低于250平方米;

(四)绿化面积不少于可绿化面积的80%。

五、设备:详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全文,请联系医管界客服索取。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13.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抢救)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信息统计室。

二、人员:

(一)定员至少5人;

(二)卫生技术人员数不低于全院职工总数的80%;

(三)从事防护工作人员不低于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20%。

三、房屋:

无住院床位卫生院,建筑面积至少300平方米;每设一床位,建筑面积至少增加20平方米。乡镇人口数少于1万的卫生院,建筑面积最少为200平方米。

四、设备:详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全文,请联系医管界客服索取。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14.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抢救)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手术室、消毒供应室、信息统计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线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三、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四、设备:详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全文,请联系医管界客服索取。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15.综合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二)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三)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四)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详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全文,请联系医管界客服索取。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16.中医门诊部

中医门诊部的中医药治疗率不得低于85%。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临床科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处置室等与门诊部功能相适应的医技科室。

二、人员:

(一)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

(二)至少有4名中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

(三)至少有2名护士、1名中药士及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17.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处置室、注射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3名从事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二年以上的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西医结合医师或中医师;

(二)至少有5名护士;

(三)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详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全文,请联系医管界客服索取。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18.民族医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设有三个以上民族医门诊科室。设有民族药药房并具有民族药基本保管与炮制能力。

二、人员:

至少有3名民族医医师、1名民族药药士和1名检验士、1名护士。民族医药人员占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诊疗器具。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19.普通专科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至少设有1个一级科目或2个二级科目或4个以上二级科目以下的专业科室;

(二)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处置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二)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三)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医技科室有具有士以上技术职称的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详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全文,请联系医管界客服索取。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20.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一、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

(二)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详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全文,请联系医管界客服索取。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21.中医诊所

中医诊所的中医药治疗率不得低于85%。

一、人员: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中医师。经批准设置中药饮片和成药柜的,须配备具有中药士以上职称的人员共同执业。

二、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三、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

四、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22.中西医结合诊所

一、科室设置:

至少设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医师;

(二)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详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全文,请联系医管界客服索取。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作。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23.民族医诊所

一、人员:

至少有1名民族医医师和1名民族药药士。

二、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三、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诊疗器具。

四、备有与诊疗科目相适应的民族药药品。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24.精神卫生诊所

一、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精神科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精神科临床工作的精神科医师;

(二)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通风、采风、安全符合精神卫生工作的要求。

四、设备:详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全文,请联系医管界客服索取。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25.卫生站

一、人员:

至少有1名护士负责业务工作。

二、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治疗、处置、消毒供应等活动相对隔开。

三、设备:详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全文,请联系医管界客服索取。

四、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五、注册资金到位,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26.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

一、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药房。

二、人员:

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详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全文,请联系医管界客服索取。

五、药品:

至少配备80种基本药物。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27.护理站

说明:护理服务机构是指由护理人员组成的,在一定社区范围内,为长期卧床患者、老人和婴幼儿、残疾人、临终患者、绝症晚期和其他需要护理服务者提供基础护理、专科护理、根据医嘱进行处置、临终护理、消毒隔离技术指导、营养指导、社区康复指导、心理咨询、卫生宣教和其他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

一、人员:

(一)至少有3名具有护士以上职称的护士,其中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二)至少有1名康复治疗士;

(三)至少有2名护理员。

二、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治疗、处置、消毒供应等活动相对隔开。

三、设备:详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全文,请联系医管界客服索取。

四、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28.护理院

一、床位:

床位总数在2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治疗室、注射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6名护理人员;

(二)每10床至少配备1名具有主管护师职称以上的护士;

(三)护士与护理员之比为1:2;

(四)至少有1名专职或兼职的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五、设备:详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全文,请联系医管界客服索取。

六、药品

应配备80种以上基本药品。

七、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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