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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的准备

出庭前紧张是应该的。紧张是充分重视,充分准备,尽量掌握全部的事实和证据细节。

这种准备绝不仅仅是书面意义上的准备,绝不仅仅是写到三纲一辞就行了,它必须刻印在脑海之中。只有在大脑中的信息才是随时可以调用的信息。

但确实有不少公诉人就习惯于将准备出庭,当作准备三纲一辞,一旦三纲一辞写完了,认为写得比较充分了,就认为是准备完了。

事实上,从官方组织庭审的角度来说,也经常是要求公诉人报送三纲一辞,然后逐级审阅三纲一辞,有些改动还不小。然后把这些改定的三纲一辞发下去,就似乎完成了指导工作。

对于指导工作把关比较严的,还会强调,这些三纲一辞是上级审定的,要求公诉人必须按照这个出庭准备的方案来出,不得随意改动。

对于一些年轻的公诉人就会将这个指导意见奉为金科玉律,然后真的就不敢在出庭的时候不敢随意改动三纲一辞一个字。

但是庭审上的变化不可能被完全的预测到,总是会出现与预测不一致的情况,这个情况一出来就需要马上回应,来不及将三纲一辞再重新报送一边了。

这个时候年轻人就会陷入两难境地,如果仍然坚持审定的三纲一辞不动摇,那么出庭的时候就会感觉完全是自说自话,完全对庭审的变化作出回应,好像公诉人只是会念稿子的机器人,完全不懂得变通。而如果要进行变通,完全与庭审的变化相契合,那就意味着要调整一定审定的三纲一辞,有些可能不仅仅是文字上的,而且还是方向性的,那么这样行么,这样得到授权了么?

这种两难境地往往是公诉人产生犹豫,给人直观的反映就是有点发蒙,有点反应不过来,也有可能认为,这其实就是公诉人理屈词穷,指控的基础不牢,自己的观点都发生了动摇。

任何的迟疑都会减损了意思表达的坚定性和信服力。

这个怎么办都好像不合适的尴尬状态往往容易束缚住公诉人的手脚,让他们不敢发挥自如,自然也就更加的依赖于三纲一辞。

长期以往,三纲一辞就变成了出庭的准备的代名词,或者是出庭工作本身。

出庭好像就是在完成三纲一辞的剧本,公诉人似乎是一个演员。

但我必须强调,公诉人并不是演员,出庭绝不是背台词,更不是念台词。

起诉书确实是要宣读,很多人在发表出庭意见的时候,其实也是在宣读公诉意见书。

但是举证质证提纲怎么宣读,证人证言可以宣读,质证意见怎么宣读?还有答辩提纲如何宣读,是不是能够碰上的意见就宣读,没有碰上的意见就不回应了?还有讯问提纲难道也要宣读么,如果这样的话,那么与被告人的对话岂不成了尬聊了?

事实上,从出庭的流程来看,除了起诉书要宣读之外,以及证人证言要宣读之外,其他的意见都应该与出庭现场紧密结合,需要现场组织语言进行表达,是没有一个提前准备好的稿子可读的。

一旦要读,就意味放弃了即兴的对话感,放弃了与出庭现场的呼应,此时的读就相当于自觉将自己屏蔽在法庭之外,很大程度成失去了吸引力和说服力。

如果辩护人对证据提出了强有力的质疑,如果没有回应就意味着对证据体系进行了动摇。如果对提出的辩护意见,没有有针对性的强有力的回应,也意味着让辩护人站到了上风,如果庭审真的实质化的话,那么指控就存在败诉的风险。如果讯问的时候还照本宣科,那么就意味着没有与被告人真正建立有效的对话,这样不仅会被被告人看不起,而且也必然无法发挥说服法官的作用,让辩护人可以通过详细讯问重建整个案件的事实证据体系。

如果说指控就是要描述一个叙述框架希望法庭结合和认可,那么辩护人就是通过辩护行为来拆解和解构公诉人的叙事结构。如果我们的叙事结构没有吸引力,那么法官的注意力就会被辩护人吸引过去,最终作出倾向于辩护人的判决。

尤其是不少公诉人因为举证质证的职责主要是助理的事,那么树立证据,准备在法庭上呈现,想好怎么描述证据,怎么阐述证明的内容,最终导致本人对证据事实了解得不够精细。

一旦辩护人将目标盯上证据,尤其是阐述了证据的细节,公诉人就感到没有提起回应。

因为三纲一辞没有写得那么细,审查报告和举证质证提纲可能涉及了,但由于没有认真看,没有进入脑子里,就会感到不自信,不敢对公诉人正面回应。如果是这个状况,法官就会对指控产生怀疑,从而影响指控职责的完整发挥。

即使公诉人庭前认真阅读了助理写的审查报告和举证质证提纲,也与完整阅卷存在差别。

辩护人提到的证据细节可能是审查报告中没有涵盖的,公诉人甚至都会感到自己没听过,但又不敢确认案卷里到底有没有。这样一来就只能任凭辩护人随便说了,这就有可能完全被辩护人唬住了。

被唬住了的公诉人更加不敢即席说点什么,因为他怕说不好露怯,就只能更加的将头埋在稿子里。

即使急急忙忙让助理帮着翻卷,也未必能够及时得找到,最后会显得更加忙乱和无所适从。

所以将三纲一辞当作庭审的准备,其实是一种最低程度的准备,甚至有可能是不是完全是自己的准备,因为这些书面材料有可能是别人准备的。

我所谓的出庭准备,是将案件的所有材料塞到脑子里去,将出庭的应对放在脑子来准备,因此所谓的出庭准备主要是头脑的准备和不是书面文稿的准备。

书面文稿可以没有,但头脑准备一定要,而且一定要充分。

因为头脑的准备才是亲历性的准备,才是可以随时可以调用的信息。

而在出庭上履行指控职责,考的就是言辞表达,而言辞表达是最讲究亲历性的,一定要公诉人自己亲口说才会有效力。

这个工作除了极其必要需要宣读的原始材料之外,只要是意见性的内容都应该采用脱稿的方式进行即席表达。

即席表达无法偷懒,对案件熟悉不熟悉,一说就知道了。这种不偷懒也让公诉人不会吃亏,知道得越细、越熟悉,对案件就越是有底气,任何的辩护意见都能够接得住,而且可以随时结合庭审的变化即使调整出庭策略,与庭审的焦点紧密相连,可以实时回应辩护意见,让自身与庭审现场融合得更紧密,最终融为一体。

只有亲口说,出庭的准备才会真正充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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