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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与立的辩证关系
《阴阳初探》之三十三
破与立的辩证关系
“破字当头”,从哲学上讲:“不破不立”确实是事物的客观规律,但如果不同时再补充上“不立不破,不流不塞,不行不止,立字当头破在其中”,很容易给人厚“破”薄“立”之解。关于破与立的关系如果把它代入公式,变成“破为破中立,立为立中破;破中有立,立中有破;以立压立见真立,以破压破见真破”其他补充就再也没有必要了。一旦成为一种公式,就像数学方程式一样,只要掌握了这种方法,遇到问题大家都能解,错误在什么地方都能检查出来,就不必穷尽方程式中可解的一切习题了。
在此举出这样多的例题,归根结底是想论证这个公式的正确。“破为破中立,立为立中破”,是讲:破与立的相对性和可变性,任何一种行为,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称为破或立,化合分解过程,如果把化合后生成的化合物称立,对原来的状态则属于破。由一种学术观点变成另一种观点,从新的角度讲属立,从旧的角度讲属破,把某种心爱之物损坏了,如果从残品或废品的角度考察则属于立,所以既是“不破不立,又是不立不破”。“破中有立,立中有破”已经不言自明了。“以立压立见真立,以破压破见真破”是讲的没有大立就没有大破,反之没有大破也不会有大立。大与小的相对性,互根性,以及真大与真小的哲理仍适用阴阳的公式,在此就从略了。一种学术体系的形成和完善,真理与假理之间的较量,绝不是一次或几次简单的破与立。而是在无数次,甚至是无数代的破立中所实现的真立与真破。孔子是圣人,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对他本人来讲是指的大立,是破与立的积累,每个小立中都渗透着小破,对一般人来讲,而立之年虽指三十但不见得都已立。(欢迎转载,请注明此出处)
本博客法律顾问:郎子君律师(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中国·北京郎子君律师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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